(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卢旺达共和国农业与动物资源部关于卢旺达甜叶菊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本公告中的甜叶菊(Steviarebaudiana)是指在卢旺达境内种植加工并干制的甜叶菊茎和叶。
允许的产地:卢旺达全境。
1.番茄斑萎病毒Tomatospottedwiltvirus
2.菊苣假单胞菌Pseudomonascichorii
3.烟草甲Lasiodermaserricorne
4.大谷蠹Prostephanustruncatus
5.谷斑皮蠹Trogodermagranarium
6.宽叶酢浆草Oxalislatifolia
7.薇甘菊Mikaniamicrantha
1、生产要求
2、注册登记要求
卢方应对输华甜叶菊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监督其生产、加工、储存、熏蒸和运输过程,确保其符合中国进境植物检疫要求。加工企业由卢方向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推荐,经中方实地检查或文件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
3、加工储运要求
甜叶菊的存放仓库应干净整洁,并相对独立。甜叶菊包装应干净且首次使用,标注产品名称、加工企业注册号码和产地等信息。集装箱或其他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不带有害生物及其他杂质。
4、出口前检疫和证书要求
卢方与卢旺达国家植物保护机构紧密配合,对输华甜叶菊实施出口前检疫。如发现活的有害生物,应在仓库或集装箱中实施熏蒸处理。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货物,应依照第12号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12)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集装箱或运输工具号码。
1、检疫审批
进口商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申请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证单核查
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3、货物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要求第四条、第五条,对进境甜叶菊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4、不符合情况处理
1.无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来自未经注册的加工企业,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发现活的有害生物,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4.发现土壤或其他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中方将向卢方通报上述违规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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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政策解读】关于进口卢旺达甜叶菊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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