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精选5篇)

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作为一项特殊的产品,食品不仅具有反复性、日常性等特征,更是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非常密切的关系,损害一旦发生甚至不可逆转。然而从食品工业产生开始,大小规模的食品安全事件就层出不穷从未停歇。美国疾病控制中心估计食源性病原体的污染每年大约导致7600万人生病,325000人住院,5000人死亡(Meadetal.,1999)。食源性疾病不仅影响了生产力,相当于是对人体能量的另一种赋税(FAO/WHO,1984)。虽然食品消费是私人物品,但与之相伴的食品安全所引发的疾病却会给医疗服务体系带来负担,给经济生产率带来损失。

一、强化民事责任机制:自我规制与损害赔偿

(一)食品安全:谁的责任?

由于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因此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在立法之初就在立法取向上采取了强化“命令与控制型(command-and-control)”的规制方式(高秦伟,2012),甚至实施排他性的规制,前者如废除了食品免检制度(原法第60条),后者如该法第三章对“食品安全标准”作出了专章规定,在立法技术上突出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standardsetting)的基本制度与制定程序(陈军,2009;高秦伟,2012)。

在食品安全责任设计上,现行食品安全也是强调政府规制,以政府责任弱化行业组织与企业责任。政府及相应行政部门集中承担了食品安全责任,过分依赖于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未能充分秉承“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理念,未能有效实现政府监管与企业自我规制相结合。背后的原因显然是与食品行业的市场失灵以及诚信缺失密不可分。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中国社会从熟人社会迅速转型至市场经济,追求利益成为不少企业的唯一目标。在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接连爆发后,公众对于企业能够自我约束的信心跌至谷底,以政府行为干涉市场运作、以政府规制取代企业责任的呼声不绝于耳(国务院,2008)。但是事实上,在实践中,政府责任模式所导致的弊端却已经呈现。仅以三聚氰胺为例,在《食品安全法》实施仅一年后的2010年,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令禁止的三聚氰胺重现奶业江湖,这对由立法刚刚确立的政府主导型的规制模式而言显然是个沉重的打击。这表明,在现有市场经济环境下,将食品安全责任完全交由政府掌控的这一“全能政府”的做法已经不再适用。

在2013年的机构改革中,中央层面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在《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建立让生产经营者真正成为食品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有效机制。”可见,本次机构改革的一大特色就在于着力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落实到食品安全领域,以食品生产经营方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理念被重申,而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在食品安全事件法律责任规定上重心的转移,使民事责任作为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中的首要责任。

(二)自我规制与损失赔偿

随着科学技术手段在食品领域的运用,现代食品在配方、标准、制作工艺等方面都已经愈加精细和高度技术化,因此无论是多么详尽的立法或者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会给企业留下宽泛而广泛的裁量空间,而执法更无法深入到每项产品的每一环节的所有程序中。因此,实现食品安全的必由之路就是要由市场取代监管,并进而弱化行政手段,强调企业责任。而其中关键就是实现企业和行业内部的自我规制。

基于此理念,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领域的行政机关未能履行监管行为,就可能被认为是违法的。而根据依法行政的制度宗旨,当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违法时,就必须承担相应责任。与此同时,实践中的事例也印证了行政法律责任的必要性。在2007年三鹿奶粉所点燃的“三聚氰胺”事件发生后,责任企业通过破产程序从民事赔偿程序中“金蝉脱壳”,受害者因此追溯无门。人们开始意识到,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民事责任缺位或者脱逸时,以国家财政作为后盾无疑是很好的保障(朱新力,2001;杜仪方,2009)。

(二)食品安全行政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如前所述,由行政机关承担食品安全的补充责任,其必要性是毫无疑问的。那么问题关键在于,建立食品安全行政赔偿制度是否具备可行性?虽然《宪法》第41条第3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提供了宪法上的依据,但是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5条仅规定了公务员的行政问责,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法律责任却未做任何规定。

鉴于国库资源的有限性,法律规定并非所有公民任何的权利受损最后都可从国库获得赔偿;普通公民要获得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在食品安全的行政监管中,当消费者权利受损时,是否具备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从理论层面出发,要使得行政机关承担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责任至少要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受害者具备资格。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能够认定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却并不意味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受害者就有权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并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即,受害者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要提起行政诉讼,必须需要证明其与行政机关的行为间存在利害关系。事实上,现行《食品安全法》第1条的规定“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已经为普通公民行政机关预留了完美空间。因为根据“保护规范”理论,只要“有效的法律规定(行政的法律义务即由此而来)不仅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且――至少也――是为了公民个人的利益,就应当肯定主观权利(哈特穆特毛雷尔,2000)”。换言之,当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已经被作为《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时,行政机关给国民供给安全食品就不仅仅是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保障,更是应确保每一个公民生命和健康安全(下山瑛二,1978)。而当公民身体生命因食品安全而受损时,当然与行政机关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也自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虽然遭遇重重困难,但是理论界对完善食品安全行政责任制度的探索却从未停止。大陆法系对于食品和食品行政自身特征的细致把握,以及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立法中预留的空间,都为设立食品安全行政责任提供了可能性。

(三)修法的动向

今年4月18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现行食品监管体制的弊端,“食品监管职责交叉和监管空白并存,责任难以完全落实,资源分散配置难以形成合力,整体行政效能不高。”一个月后,在今年5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明确提出要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国新闻网,2013)。鉴于我国食品行政监管现状与现有立法基础,在建立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契机下,笔者认为在本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过程中应考虑将食品安全的行政法律责任写入立法。只有建立完善可行的行政责任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将权力关进笼子”,从而使得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落到实处。

具体而言,在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5条问责条款前增加行政责任条款: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而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虽然并不属于行政责任的概念范畴,但是在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中也有必要对行政问责制度进行一定完善。现行《食品安全法》第95条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或者、、的,规定处以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行政处分。但是,法条中关于谁来问责、依照何种程序追究等关键要素却并没有涉及,这使得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体制和机制作支撑,问责机制仅流于形式,极具风暴效应却很难具备实施的有效性。因此也有必要在本次修法中对行政机关的监管问责制度中具体的问责主体、权限、问责客体责任层次、问责事由的标准和范围以及问责程序制度体等进行明确规定,让食品安全问责摆脱“运动式风暴”而走向“常态”。

三、明确刑事责任追究制度:行刑衔接

四、结语

从法律规范的逻辑上而言,法律责任的意义在于其是使得法律具有操作性和有效性的关键。如果缺少了法律责任,那么法律事实就等同于只有行为模式而缺乏具体规范后果的道德规范,法律的操作性和有效性就无从谈起(凯恩,2008)。当然,在食品安全领域,健全法律责任体系的现实意义远不仅此。健康和生命在任何社会语境下都是第一位的,更何况在中国“民以食为天”的传统文化下,食品安全又是涉及民生、政府公信力甚至社会稳定的关键问题。而通过完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不仅能够为损害提供救济,更能够通过惩罚方式对其他社会成员实现教育和警戒的作用,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抵御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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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的同时,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该法实施后,“双汇瘦肉精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等食品安全问题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充分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依然存在问题和隐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由于食品安全涉及食品生产、加工、储藏、运输、流通和消费等诸多环节,任何一家监管部门都难以单独承担安全监管的重任,在“一个部门管不了”的情况下,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被迫选择了多家部门分段监管的思路。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检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卫生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查处重大事故。

2009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在坚持和完善分段监管体制的同时,着力建立起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全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横向层面从中央、地方分别厘清了监管部门的职责,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确定本级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还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分段监管导致的监管漏洞仍然存在

此次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虽然从横向、纵向层面强化了监管职责及配合机制,但对多头分段管理体制并未做出实质改变,只是选择在既有框架内“微调”,因此,仍会导致种类繁多、环节复杂的食品领域出现监管盲区。一是部门职能交叉的模糊地带会导致监管缺位。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权限划归不同部门共有,中央部委有农业、质检、卫生、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六个部门,它们在省、市、县又分别有对口机构和管理范围,导致现实中“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情况多发,部门监管职能重叠与缺位的现象并存;二是受部门、行业利益的驱使,一些利益丰厚领域存在多头管理、重复监管现象,部分监管部门权力寻租现象严重。一些部门利用食品生产经营的严格行政审批手续来寻租;还有的部门以罚代管,追逐个体利益,放纵违法行为。这样,以寻利为目标的多头重复管理必然会使食品安全监管目标难以实现。

目前,《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已公布实施,但仍有一些内容规制不明确,尤其是对职能部门的细节要求。例如规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该机制是什么、如何运作不明确;要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但评议和考核的内容是什么,如何确认监管部门是否履行了职责,履行职责的质量如何也没有细节规定,这就使监管部门的行为缺少监管,易出现职能缺位或的现象。

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够完善

4.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性滞后

食品安全监管中专业机构和人员无疑是主力军。但近几年来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证明在种类繁多、影响面广的食品安全领域,单靠少数专业机构和人员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实际上,近年来很多有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也是经群众举报、媒体调查后才发现的,因此,只有公民监督真正活泛起来,才能弥补政府监管中可能出现的不作为和企业自律的不可靠。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公众参与性相对滞后,主要表现为参与监管渠道不畅通,权力太少。卫生部在2010年11月颁布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但现实中信息平台建设滞后,信息不详细、不及时,使得公众参与成本过高,并限于法律法规起草中的建议提出权,缺乏实际监督行动的参与权,这些都严重制约了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对策

1.进一步深化食品监管体制改革

虽然《食品安全法》对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进一步明确,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食品监管环节仍然过多,有节口就会有空隙,因此,应该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牵头,整合监管资源,归并监管职能,减少监管环节、延长监管链条,建立和完善综合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在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逐步实现以一个部门为主的“综合性、专业化、成体系”的监管模式,彻底解决导致重复监管及监管缺位的职责交叉、责任不清等瓶颈性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抓监管分工,强调各监管部门依法勤勉、权威高效地履行职责的同时,重点抓好监管合作,实现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无缝对接,最终全面建立全方位、全天候地覆盖各种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合作监管体制。与监管分工相比,监管合作更具挑战性与艰巨性。

3.健全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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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履职,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一)切实加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健全完善综合协调的制度和机制,不断提高综合协调的能力和水平,树立综合协调权威,推动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稳中求进、好中求快的科学发展。

(三)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完善部门内部和部门间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加强调查队伍和技术支持能力建设,切实提高应对食源性疾病事故的工作水平。

(四)不断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标准完善和风险交流工作。落实《食品安全宣传教育规划(-年)》,组织开展年食品安全宣传周各项活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工作,依照职责果断处置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应对社会关切。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制度,积极开展国家标准执行情况跟踪评价和地方标准制定工作,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标准备案工作,加强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和解疑释惑工作,努力提高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工作水平。

二、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改善卫生监督机构执法条件

(二)积极推行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尽快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制度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原有助理卫生监督员的作用,强化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培训、考核、聘用、管理和技术指导,保证年底全省县(区、市、行委)的实施率达到70%以上,提高城市社区和农牧区乡镇卫生监督覆盖率。

(三)切实加强卫生监督信息管理。以建设卫生监督日常业务系统为重点,加强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及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的质量控制,通过信息手段推动卫生监督工作的落实,全省卫生监督信息建库率达到95%以上,网络直报率达到100%。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职业卫生。认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宣传贯彻活动,理清职责,明确责任,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配合,依法履职;继续加强全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强化督导检查和技术指导,抓质量,促进度,按期完成全省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推进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强化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力争年内新资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4家,确定一所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结合国家重点职业病稍点监测工作,按照卫生部的要求,组织开展职业病专项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规范职业病报告和管理。

(二)环境卫生。深入贯彻实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省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扩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覆盖率,全省100%的住宿业和游泳场(馆)、50%的美容美发业和公共浴室要实施量化分级管理;按照卫生部《年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将全省州(地、市)所辖城区和至少25%的县(市、区、行委)辖区纳入监测范围,继续扩大饮用水卫生监测覆盖面,加强城市饮用水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并对辖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现状进行摸底调查,确保7月1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全面实施;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涉水产品许可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符合许可条件和卫生要求的产品;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不断完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机制,有针对性的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放射卫生。组织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防护基本情况调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放射诊疗许可证》和《放射工作人员证》办理情况、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情况、设备状态检测情况、工作人员及患者防护用品配备情况等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年“医疗质量万里行”——放射诊疗防护专项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行为;依法做好服务机构和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工作。

(四)传染病防治监督。结合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的监管,继续开展湟水河流域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规范管理,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传染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能力和水平,全省传染病防治监督覆盖率达到100%。

(五)学校卫生监督。以农牧区学校和寄宿制学校为重点对象,以学校饮用水、教学环境卫生及传染病疫情报告为重点环节,合同教育部门切实加强学校卫生监督工作,监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改善卫生条件,学校卫生监督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探索建设省级学校卫生监督监测数据库和信息分析平台试点工作,在省、州(地、市)管辖学校逐步推行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综合评价学校卫生状况。

(六)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监督机制和工作制度,继续加大医疗服务监督力度,健全卫生、公安等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无证行医和“黑诊所”,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开展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血液安全监督检查,积极探索与建立血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四、加强卫生法制建设,认真开展卫生系统“六五”普法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地方卫生法规。积极配合省人大、省政府法制办做好《献血法实施办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等地方卫生法规的立法调研、修改等工作,力争早日出台或颁布。

(二)认真组织开展“六五”普法活动。按照年度目标任务,认真做好卫生系统“六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积极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宣传培训,提高全省医务工作者的法律素质,营造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全省全员培训率达到95%以上。

(三)加强卫生监督保障工作。全力做好节假日、重大经贸文体会展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认真做好灾后重建期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和帮扶;适时开展放射防护、公共场所、打击非法行医等卫生监督专项整治行动,全年开展全省性专项监督检查不少于4次,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不少于2次。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卫生监督综合执法水平

(一)继续开展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活动。按照《省卫生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卫法监〔〕18号),各地、各单位要完成自查和逐级审核上报工作,保证省、州(地、市,州以外)和20%的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年内通过考核验收,其他卫生监督机构稳步推进建设活动。

(二)积极稳妥推行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出台我省卫生监督机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目标,以省和州(地、市)卫生监督机构为重点,科学评价卫生监督工作的成绩和效果,积极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促进各项卫生监督工作和重点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培训。按照《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依托中央转移支付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员培训项目,组织开展全省卫生监督员师资和骨干培训,对各地近年来中央转移支付中西部卫生监督员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等进行督导检查和综合评估;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卫生监督员培训项目,强化卫生监督人员培训,着力提高卫生监督员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年内师资和业务骨干培训3次,监督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四)加强卫生监督队伍精神文明建设。深化卫生监督文化建设,逐步形成“行为规范、文明执法、勇于创新”的卫生监督执法氛围;以“三好一满意”活动为抓手,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努力营造“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的创先争优良好氛围;以执法文书规范制作、依法执法、科学执法、和谐执法为重点,组织开展卫生监督执法技能大比武、卫生监督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卫生监督工作水平。按照深化行政许可制度改革的要求,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完善和规范执法程序,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权力运行监控,努力打造一支“规范履职、秉公执法、廉洁高效”的卫生监督队伍。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为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管,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保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经营提出如下要求:

一、切实做好保健食品化妆品索证索票及台帐管理

二、切实加强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进货验收

三、切实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储存制度,出库制度,不合格产品处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等等,各项制度要存档备查,同时认真抓好落实。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http://www.lwqax.com/nd.jsp?id=257
1.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服务指南第十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等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http://xian.customs.gov.cn/beijing_customs/434817/xbszn99/xzsp43/3439855/index.html
2.关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知识对于报检后实施审单放行的货物,经审单合格,即可放行;对于抽中实施现场或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按要求实施现场或实验室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依申请出具。检验检疫机关在货物通过预防性检疫处理后,并不表示检验检疫机关已对这批货物完成检验和检疫工作,此时货物仍不允许被销售或使用。完成所有检验检疫工作,合格...http://27556531.b2b.11467.com/news/5813599.asp
3.2023年质量管理工作计划(精选20篇)(3)负责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审查和技术交底,及时与业主、设计和监理联系,控制、监督和整理并保存技术记录。 (4)是实施质量控制的关键部门,是独立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生产过程的质量监督,按规定进行检验、测量和试验,确保不合格的工序在未得到纠正前不能进行下道工序。 https://www.fwsir.com/Article/html/Article_20210329180105_914374.html
4.质量管理工作计划(15篇)市县两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结合监测工作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监测质量保证年度计划,开展质量控制考核、能力验证、比对和方法验证等质量管理活动,并采取密码样、标准样、空白样、平行样、加标回收试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质量控制,并在年终进行总结,报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https://www.cnfla.com/gongzuojihua/3095258.html
5.食品安全管理培训为推动统一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国家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是,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http://www.chinaaxkg.com/bannertop.asp?title1=2&bh=4&id=292
6.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12篇(全文)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审查申请书, 然后安排监督检验工作。要求制造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配合人员、...10.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考试部门联系方式: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秘书处 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委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指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https://www.99xueshu.com/w/fileefjeb5ts.html
7.@食品进出口企业及相关监管单位关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可以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启动评估和审查: (一)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的;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854598
8.审核员考试知识点基本文件,通用文件和技术功能文件的区别协助检验检疫控制有害产品和病虫害,以防止其进入经济体; 通过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证明与国际标准、技术法规和商业规范的符合性增加国际贸易机会。 合格评定的原则 非歧视原则 遵守国际标准原则 统一原则、 透明度原则 协调一致原则 有限干预原则 与选取和确定有关的合格评定术语和定义 ...https://blog.csdn.net/cxxc980322/article/details/135664990
9.备案申请书15篇(二)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 符合以上(一)、(二)条其中之一即可申请备案。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标签标注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管理办法。中文标签持有人可自愿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https://www.jy135.com/shenqingshu/769648.html
10.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精选十篇)动物的检验检疫工作作为动物防疫工作的一部分,在保障人民食品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动检工作还存在许多问题。目前,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并在动物产品的食品安全、无公害产品的进出口贸易中发挥了巨大作用。然而,个别地区甚至因为检疫工作的误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已经...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o7kf26s.html
11.疫情防控管理制度(精选16篇)2、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各项关于公司生产生活各项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执行,心得体会范文加强对各个环节疫情防控的管理。 3、根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公司各个部门疫情管控及执行情况。 4、密切配合。上级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人员对公司疫情防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帮助和协调。 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zzd/20220315082904_4884445.html
12.中潜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技术企业资质的相关申请条件,认为发行人符合该等条件的相关要求;其次, 积极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对公司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复审的相关工作;再次,发行 人将继续增加科研...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于 2013 年 5 月 1 日联合发布第 16 号公告,将游泳、高山滑雪、自由 式...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6072000000415_1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