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出境免税品出入境

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市内免税商店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市内免税商店的经营以及免税品(含退税国产品)的销售、提离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免税商店经营

第三条经营市内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联网核查条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自市内免税商店经营单位确定之日起30天内,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商店经营许可。自海关批准之日起1年内,市内免税商店应完成建设,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开始营业。

第四条市内免税商店应当在其所在城市的机场、邮轮港口(码头)出境口岸隔离区(以下简称隔离区)设立提货点。

第五条市内免税商店的销售场所、免税品监管仓库、提货点属于海关监管区,有关设置标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销售场所和提货点应当具备相应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经海关验收合格后,准予使用。

第六条市内免税商店应当在免税品入库前,按照海关监管要求登记并传输免税品电子数据信息。旅客购买免税品、提货、退货时,市内免税商店应当完整、准确、及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旅客购物、提货信息等电子数据。

第七条市内免税商店应当严格按照经核定的经营品种开展经营。具体经营品种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税务总局另行公布。

第三章免税品销售

第八条出境旅客购买免税品时,应当主动提供本人出入境有效证件,以及所搭乘60日(含)内出境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的购票信息。

第九条出境旅客应在即将出境口岸所在城市的市内免税商店购物,购物人、提货人应当为同一人。

第十条出境旅客在市内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不设购物限额,但应当符合旅客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

购物旅客应将所购免税品一次性携带出境,不允许在市内免税商店购买或预订后,寄存在口岸并于进境时提货。购物旅客如将所购免税品再次携带进境的,海关按照进境物品管理,照章征(免)税。

第十一条市内免税商店应在销售场所按规定确认购买人符合购物资质要求后销售免税品,实时向海关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的免税品交易、人证信息验核一致、离境机(船)票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免税品提离

第十二条市内免税商店应一次性封装完好旅客已购买的免税品,按照海关监管要求提前运送至提货点。在旅客提取前,市内免税商店应当确保已售免税品外部封志完好。

市内免税商店应将免税品进出提货点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第十三条已在市内免税商店购买免税品的旅客在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品时,市内免税商店应当验凭提货人本人出入境有效证件、购物凭证及搭乘机(船)凭证,确认购买人和提货人为同一人后,将免税商品交付提货人本人。

市内免税商店应实时向海关传输旅客提货信息、实际离境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旅客在隔离区提货后,因航班(航次)延误、取消等原因需要临时离开隔离区的,应当将所购免税品交由提货点代为保管,待实际出境再次进入隔离区后提取。

旅客购买免税品后取消出境行程的,市内免税商店应当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第十五条旅客提货后退货的,市内免税商店应当重新办理退货免税品的入库手续。

需要换货的,市内免税店应当确保退回免税品与更换免税品的品名、货号、规格型号等完全一致。

第十六条市内免税商店应当将退换货等免税品异常处理情况及时报告海关。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组织、利用他人购买免税品的资格购买免税品谋取非法利益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走私行为的;市内免税商店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走私行为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旅客,是指持出入境有效证件即将于60日(含)内搭乘航空运输工具或国际邮轮出境的旅客(包括但不限于中国籍旅客)。

出入境有效证件,是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

市内免税商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按规定设立在市内,向即将出境的旅客销售免税品的商店。

第十九条对市内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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