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典型案例】
事后,李某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交代问题。经法院审判,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及认罪悔罪,根据其犯罪情节,被免予刑事处罚。
【漫画解读】
【分析点评】
本案中,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对货物进行相应检验检疫和消杀处理,即为该批木制品货物签发《动植物检疫证书》,致使该批木材通关出境,属于“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错误出证”。根据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造成法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李某错误出证,导致经济损失共计约190万元,符合立案标准。因此,李某的违纪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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