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出口企业于产品出口时,按照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发票的内容向海关填报的单据。经海关查验确认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出口产品报关离境的重要证据,也是申请办理出口产品退税的重要凭证。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于向海关当局提供关于即将出口货物的详细信息。这一文档是出口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包括了货物的种类、数量、目的地、价值以及是否需要支付关税或其他费用等信息。缺少这份文件或者这份文件的信息不准确,都可能导致货物在海关被扣留,进而影响到整个供应链的效率和可靠性。

一、预录入编号

报关单预录入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代码(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录入时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

二、境内收发货人

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出口货物合同的签订者和执行者非同一企业的,填报执行合同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进出口企业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并在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委托某进出口企业进口”,同时注明被委托企业的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有代理报关资格的报关企业代理其他进出口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时,填报委托的进出口企业。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收发货人填报该货物的实际经营单位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营企业。

(五)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免税品经营单位名称。

三、进出境关别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

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进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填报运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出口日期指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在申报时免予填报。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海关接受申报的日期。

进出口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五、申报日期

申报日期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申报数据的日期。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本栏目在申报时免予填报。

申报日期为8位数字,顺序为年(4位)、月(2位)、日(2位)。

六、备案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核确认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保税账册、《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

七、境外收发货人

境外收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买方或合同指定的收货人,境外发货人通常指签订并执行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

填报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名称一般填报英文名称,检验检疫要求填报其他外文名称的,在英文名称后填报,以半角括号分隔;对于AEO互认国家(地区)企业的,编码填报AEO编码,填报样式为:“国别(地区)代码+海关企业编码”,例如:新加坡AEO企业SG123456789012(新加坡国别代码+12位企业编码);非互认国家(地区)AEO企业等其他情形,编码免予填报。

特殊情况下无境外收发货人的,名称及编码填报“NO”。

八、运输方式

运输方式包括实际运输方式和海关规定的特殊运输方式,前者指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进出境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分类;后者指货物无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按货物在境内的流向分类。

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运输方式或货物在境内流向的类别,按照海关规定的《运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输方式。

九、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

填报载运货物进出境的运输工具名称或编号及航次号。填报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舱单(载货清单)所列相应内容一致。

十、提运单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十一、生产销售单位

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的名称,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进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3.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该免税品经营单位统一管理的免税店。

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生产销售单位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的“减免税申请人”一致;保税监管场所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生产销售单位填报保税监管场所的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中心内企业名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区域内经营企业(“加工单位”或“仓库”)。

编码填报要求:

1.填报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无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报“NO”。

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或使用以及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的对象为自然人的,填报身份证号、护照号、台胞证号等有效证件号码及姓名。

十二、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十三、、征免性质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持有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的,按照《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按照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手册》中批注的征免性质简称及代码填报。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按实际情况填报(如一般征税、科教用品、其他法定等)。

(二)料件退运出口、成品退运进口货物填报“其他法定”。

(三)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免予填报。

(四)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填报“其他法定”。

十四、许可证号

免税品经营单位经营出口退税国产商品的,免予填报。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

十五、合同协议号

填报进出口货物合同(包括协议或订单)编号。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免予填报。

十六、贸易国(地区)

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进口填报购自国(地区),出口填报售予国(地区)。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填报货物所有权拥有者所属的国家(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十七、运抵国(地区)

运抵国(地区)填报出口货物离开我国关境直接运抵或者在运输中转国(地区)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的情况下最后运抵的国家(地区)。

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进出口货物,以出口货物的指运港所在国(地区)为运抵国(地区)。

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进出口货物,如在中转国(地区)发生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国(地区)作为运抵国(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及代码。

十八、指运港

指运港填报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名称及代码。经停港/指运港在《港口代码表》中无港口名称及代码的,可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名称及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中国境内”及代码。

十九、离境口岸

离境口岸填报装运出境货物的跨境运输工具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采取多式联运跨境运输的,填报多式联运货物最初离境的境内口岸中文名称及代码;过境货物填报货物离境的第一个境内口岸的中文名称及代码;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离境的,填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中文名称及代码。其他无实际出境的货物,填报货物所在地的城市名称及代码。

入境口岸/离境口岸类型包括港口、码头、机场、机场货运通道、边境口岸、火车站、车辆装卸点、车检场、陆路港、坐落在口岸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口岸编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境内口岸名称及代码。

二十、包装种类

二十一、件数

填报进出口货物运输包装的件数(按运输包装计)。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一)舱单件数为集装箱的,填报集装箱个数。

(二)舱单件数为托盘的,填报托盘数。

不得填报为零,裸装货物填报为“1”。

二十二、毛重(千克)

填报进出口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二十三、净重(千克)

填报进出口货物的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即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计量单位为千克,不足一千克的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

二十四、成交方式

根据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进口填报CIF,出口填报FOB。

二十五、运费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

运费可按运费单价、总价或运费率三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运费标记(运费标记“1”表示运费率,“2”表示每吨货物的运费单价,“3”表示运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二十六、保费

填报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保险费用,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保险费用。

保费可按保险费总价或保险费率两种方式之一填报,注明保险费标记(保险费标记“1”表示保险费率,“3”表示保险费总价),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币种代码。

二十七、杂费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随附单据代码及编号。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和《随附单据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证件编号。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使用金关二期加贸管理系统的除外),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c”,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01”为“亚太贸易协定”;

“02”为“中国—东盟自贸协定”;

“03”为“内地与香港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香港CEPA);

“04”为“内地与澳门紧密经贸关系安排”(澳门CEPA);

“06”为“台湾农产品零关税措施”;

“07”为“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

“08”为“中国—智利自贸协定”;

“10”为“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

“11”为“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

“12”为“中国—秘鲁自贸协定”;

“13”为“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14”为“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

“15”为“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

“16”为“中国—冰岛自贸协定”;

“17”为“中国—瑞士自贸协定”;

“18”为“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协定”;

“19”为“中国—韩国自贸协定”;

“20”为“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协定”。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内销货物申请适用优惠税率的,有关货物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及内销时,已通过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按照上述一般贸易要求填报;未实现电子联网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和“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原产地证据文件备案号”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物人或者其代理人录入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信息后,系统自动生成的号码。

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香港CEPA或者澳门CEPA项下货物的原材料时,按照上述一般贸易填报要求填制报关单,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三)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免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的小金额进口货物“随附单证代码”栏填报“Y”,“随附单证编号”栏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代码>XJE00000”,“单证对应关系表”享惠报关单项号按实际填报,对应单证项号与享惠报关单项号相同。

二十九、标记唛码及备注

填报要求如下:

(一)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无标记唛码的填报N/M。

(二)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三)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

保税间流转货物、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关联备案”栏填报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关联备案”栏填报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四)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

保税间流转、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先填制出口报关单,再填制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报在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填报“”。办理固体废物直接退运手续的,填报“固体废物,直接退运表XX号/责令直接退运通知书XX号”。

(六)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报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保税物流中心(B型)填报本中心的国内地区代码),其中涉及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报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七)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填报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八)当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和“展览品”(代码2700)时,填报要求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填报暂时进出境货物类别,如:暂进六,暂出九;

2.根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填报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日期,期限应在货物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如:20180815前复运进境,20181020前复运出境;

3.根据《管理办法》第七条,向海关申请对有关货物是否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进行审核确认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XX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审核确认书》编号,如:<ZS海关审核确认书编号>,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无此项目的,无需填报。

上述内容依次填报,项目间用“/”分隔,前后均不加空格。

4.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报货物复运进境或者复运出境的:

货物办理过延期的,根据《管理办法》填报《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办理单》的海关回执编号,如:<ZS海关回执编号>,其中英文为大写字母;无此项目的,无需填报。

(九)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十)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十一)服务外包货物进口,填报“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

(十二)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填报公式定价备案号,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备注栏内填报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十三)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按照《预裁定决定书》填报,格式为:“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填报为“预裁定R-2-0100-2018-0001”)。

(十四)含归类行政裁定报关单,填报归类行政裁定编号,格式为:“c”+四位数字编号,例如c0001。

(十五)已经在进入特殊监管区时完成检验的货物,在出区入境申报时,填报“预检验”字样,同时在“关联报检单”栏填报实施预检验的报关单号。

(十六)进口直接退运的货物,填报“直接退运”字样。

(十七)企业提供ATA单证册的货物,填报“ATA单证册”字样。

(十八)不含动物源性低风险生物制品,填报“不含动物源性”字样。

(十九)货物自境外进入境内特殊监管区或者保税仓库的,填报“保税入库”或者“境外入区”字样。

(二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内区外之间采用分送集报方式进出的货物,填报“分送集报”字样。

(二十一)军事装备出入境的,填报“军品”或“军事装备”字样。

(二十二)申报HS为3821000000、3002300000的,属于下列情况的,填报要求为:属于培养基的,填报“培养基”字样;属于化学试剂的,填报“化学试剂”字样;不含动物源性成分的,填报“不含动物源性”字样。

(二十三)属于修理物品的,填报“修理物品”字样。

(二十四)属于下列情况的,填报“压力容器”、“成套设备”、“食品添加剂”、“成品退换”、“旧机电产品”等字样。

(二十五)申报HS为2903890020(入境六溴环十二烷),用途为“其他(99)”的,填报具体用途。

(二十六)集装箱体信息填报集装箱号(在集装箱箱体上标示的全球唯一编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商品项号关系(单个集装箱对应的商品项号,半角逗号分隔)、集装箱货重(集装箱箱体自重+装载货物重量,千克)。

(二十七)申报HS为3006300000、3504009000、3507909010、3507909090、3822001000、3822009000,不属于“特殊物品”的,填报“非特殊物品”字样。“特殊物品”定义见《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第243号修改)。

(二十八)进出口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填报“应检商品”字样。

(二十九)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

三十、项号

三十一、商品编号

填报由10位数字组成的商品编号。前8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编码;9、10位为监管附加编号。

三十二、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

分两行填报。第一行填报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填报规格型号。

三十三、数量及单位

分三行填报。

(一)第一行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二)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第二行为空。

(三)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第三行。

三十四、单价

三十五、总价

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

三十六、币制

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各项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规章规定的原产地确定标准填报。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不同的,分别填报原产国(地区)。进出口货物原产国(地区)无法确定的,填报“国别不详”。

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三十八、最终目的国(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填报已知的进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不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直接运输货物,以运抵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经过第三国(地区)转运的货物,以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同一批进出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国(地区)不同的,分别填报最终目的国(地区)。进出口货物不能确定最终目的国(地区)时,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国(地区)为最终目的国(地区)。

三十九、境内货源地

境内货源地填报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出口货物产地难以确定的,填报最早发运该出口货物的单位所在地。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与境外之间的进出境货物,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填报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所对应的国内地区。

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及代码。

四十、征免

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

加工贸易货物报关单根据《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填报;《加工贸易手册》中备案的征免规定为“保金”或“保函”的,填报“全免”。

四十一、特殊关系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以下简称《审价办法》)第十六条,填报确认进出口行为中买卖双方是否存在特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应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一)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

(二)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三)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

(四)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

(五)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

(六)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

(七)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

(八)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

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如果符合前款的规定,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

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四十二、价格影响确认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填报“否”,反之则填报“是”:

(一)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三)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四十三、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填报“是”。

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

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填报“否”。

四十四、自报自缴

进出口企业、单位采用“自主申报、自行缴税”(自报自缴)模式向海关申报时,填报“是”;反之则填报“否”。

四十五、申报单位

四十六、海关批注及签章

供海关作业时签注。

(一)申报主体及资质

出口货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由出口货物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手续,也可以由出口货物发货人委托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依法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二)申报时限

注意: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三)申报形式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或者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四)申报随附单证

(五)补充申报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提供完备材料。

海关根据出口货物的风险水平,对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海关查验时,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

(八)知识产权申报

出口报关单申报过程中常见的错误案例分析如下:

01价格及币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明确:总价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格。无实际成交价格的,填报货值。币制按海关规定的《货币代码表》选择相应的货币名称及代码填报,如《货币代码表》中无实际成交币种,需将实际成交货币按申报日外汇折算率折算成《货币代码表》列明的货币填报。

常见错误分析:

①总价的小数点申报错误,如54643.68美元误写成5464368美元。

②总价中数字多写一位,如24248美元误写成248248美元。

③币制申报错误,如美元误写成人民币。

小贴士:因统计价格申报错误可能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及海关监管秩序,当前已成为缉私线索移交的主要错误区,大家在申报时应重视价格及币制的申报准确性。

02毛重与净重

出口货物的毛重按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统计。

出口货物的净重按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统计。

①逻辑错误:如某企业报关单表体分项商品的重量之和与报关单表头净重不相符。

②毛重与净重位置倒置。

03数量与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明确:数量及单位分三行填报。在进行出口报关单申报时,统计数量的第一行按进出口货物的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法定计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中的计量单位为准。

凡列明有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在第二行按照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填报数量及单位。无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第二行为空。

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第三行。

①填报成交数量单位与商品实际数量单位不一致导致申报错误:如某企业产品出口数量单位申报为4套,但在后续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中,此产品的数量单位为12件,报关单与增值税发票中的数量单位不一致导致出口退税受阻。

②法定第一、第二单位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进行申报。

04最终目的国

企业在出口报关单中,在一般贸易方式下,最终目的国填报的中国(142),出现申报逻辑错误。

05征免方式

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或有关政策规定,对报关单所列每项商品选择海关规定的《征减免税方式代码表》中相应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

注意监管方式与征免方式的对应逻辑关系。

①某企业出口申报监管方式为“进料对口”,但备案号为“空”,逻辑不符,实际该企业的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

②某企业出口申报监管方式为“保税仓储货物”,但征免方式申报为“照章征税”(海关代码1),实际该企业的征免方式应为“全免”(海关代码3)。

③某企业非直接退运、且税款已抵扣的情况下征免性质填写全免(海关代码3),此种情况不符合免税条件,实际应填写照章征税(海关代码1)。

THE END
1.进出境修理物品进出境修理物品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简称“修理物品”。这种监管方式适用于各种需要进出境维修的货物及其维修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部件。 定义 进出境修理物品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包括出口加工区企业加工设备运出境外、维修及维修后运回。 https://www.waimaoribao.com/baike/98216.html
2.上海国际快递海关查验要求及损坏赔偿规定根据我国海关法规定,海关在查验进出境货物时,如损坏被查验的货物,应当赔偿实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1. 填写报告书: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并签字,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各留一份。 2. 商定赔偿: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 http://m.ssdaex.cn/nd.jsp?id=1074
3.出口货物进境返修有时间限制要求吗?对于期限问题,海关无明确规定,“海关规定期限”和“海关允许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出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纳税义务人在办理进境修理货物的进口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关提交该货物的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https://www.customslawyer.cn/portal/xfsd/detail/id/75419.html
4.进出境修理物品进出境修理物品及退运货物,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凡属《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列名的进出口货物,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出境修理物品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复运进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征税管理规定征收进口税款;出口修理物品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http://www.huachenyuanyang.com/jckdl/tsmy/78.html
5.修理物品进口清关申报相关知识1.进境修理货物的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境维修货物的有关合同规定以及具体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因正当理由需要延长在境内维修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修理物品应复运出境。 2.超过海关允许期限(包括延长期)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般进出口货物实施征税管理,担保税款转为税款。 https://www.globalimporter.net/gzhd/9/267618.htm
6.第7章基本通关制度(三)——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与暂准进出口货物...(,4,)规定期限内按原状复运进出境,(,5,)按货物实际使用情况办结海关手续,5,)暂准进出口货物的范围,(,1,)进出口展览品,(,2,)进出境修理物品,(,3,)进出境集装箱箱体,(,4,)暂时进出口货物,(,5,),ATA,单证册,7.2.2,暂准进出口货物通关制度,1,)进出口展览品,(,1,)在境内举办展览会的报批备案...http://m.zhuangpeitu.com/article/252010740.html
1.超详细解读首先,大家先明确一下什么叫“修理物品”? 修理物品是指进境或出境维护修理的货物、物品。这里说的进境修理,是指原中国出口货物发生损坏及故障返回国内修理,也包括非中国产的机器设备零件等货物进口到中国境内来维修。 进境修理物品的分类 按照修理地点的不同,可以分为:保税区维修货物、工厂维修货物两种。 保税区维修的...https://m.11467.com/product/d10073708.htm
2.进口日本聚酰胺蜡进口货代海关申报之修理物品适用范围要求 一.适用范围: 1、各类进出境维修的货物以及修理货物维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 2、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珠澳跨境工业园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中方配套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企业,与境外之间进出的检测、维修货物,以及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http://www.zouin.net/h-nd-304563.html
3.报关员考点:其他进出境货物运回时,保修期内免税;保修期外,则按修理费、料件费审定完税价格征收进口关税。 2、免证。 (三)修理物品的进出境期限:6 + 6个月。 (四)进出境申报: 申报—查验—“担保免税”—放行—监管—出口申报—查验—放行—销案。 (放行后销案、退还保证金;未出境部分要办理进口申报纳税,成正式进口货物。) ...https://www.oh100.com/kaoshi/baoguan/421041.html
4.进出境修理物品如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进出境修理物品的申报方法 一、进出境修理申请 1、修理物品申请阶段需提供以下单证: (1)正本情况说明两份,需加盖经营单位公章。情况说明需注明修理物品的品名,数量及修理期限。 (2)《交纳保证金申请书》或《保函》一份,认真填写其相关内容,需注明需修理货物的具体名称,数量,且加盖经营单位公章。 https://www.007swz.com/xinxi/ckkekap.html
5.关务知识:修理物品报关流程和报关单填制要求(二)在海关允许期限内复运进境维修申请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1、填报进口报关单,贸易方式填报“修理物品”(1300),征免性质填报“其他法定”(299); 2、H2000系统“关联报关单”栏填写原出境修理的出口报关单号; 3、企业应当提交该货物的原出口报关单和维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条款的原进口合同)、维修发票及其他海关认为...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2172261.html
6.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1)修理物品;(2)打捞物品;(3)进出境旅客的...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1)修理物品;(2)打捞物品;(3)进出境旅客的自用物品(汽车除外);(4)我国驻外国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进出境的公务物品和使领馆人员的自用物品;(5)我国驻和的进出境的公务物品以及人员的自用物品;(6)其他不列入海关统计的物品。典型试题:下列进出口货物不列入海关统计的是: A. 退运货...https://www.shuashuati.com/ti/7e58edb3d1c245fd8e10cea8f9190c9a.html?fm=bdb076360ff4078258565845a9b573ff4f
7.修理物品报关修理物品进口适用范围 1、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境维修的货物 2、随维修货物进口所需的零部件 修理期限: 1、修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办理延期的 成功案例 某大型运动品牌委托运动鞋进境修理报关,该批运动鞋因底部材料横向拉力不足发生鞋底细微开裂。据此情况推测在查验中海关较难以肉眼确定修理原因,必定会导致扣...https://www.shinuo.net/index.php?c=show&id=53
8.退运返修进口,退运维修进出境一般来说有两种方法退运返修进口,退运维修进出境一般来说有两种方法: 一是退运到保税区进行维修。 二是直接退运到工厂进行维修。 两种方法目前是比较常见的。 但如果退运维修后不出口,则要按一般贸易进口方式操作;如果退运维修后超过出口时间,可申请延长期限。 返修退运需要提交的单证包括 ...https://blog.csdn.net/CJS13149938375/article/details/134083935
9.什么是暂时进出口货物?中欧铁路物流暂时进出境货物,是指经海关同意暂时进境、暂时出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复运进境的货物。 暂时进出境的基本要求是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注意:修理物品、租赁货物及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集装箱不属于暂时进出境货物。) ...http://www.jlty56.com/m/news/6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