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动物报检流程

出境货物的报检方式通常分为三类:出境一般报检、出境换证报检、出境预检报检。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出境动物报检流程,希望你们喜欢!

出境动物产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向国外或港澳特区输出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有害生物,危害农牧渔业生产的发展和人体健康的来自动物的皮张类、毛类、骨蹄角、明胶、蚕茧、饲料用乳清粉、鱼粉、骨粉、肉粉、肉骨粉、血粉、油脂以及未列出的动物源性饲料及添加剂、动物源性中药材以及动物源性复合肥等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出境食用性动物产品在食品卷中叙述)

(一)皮张类

指牛皮、马皮、驴皮、山羊皮、绵羊皮、猪皮、兔皮、麂皮、黄鼬皮、香鼠皮、灰鼠皮、艾虎皮、旱獭皮、水貂皮、蓝狐皮、蟒皮、蛇皮、鸵鸟皮等生皮、盐干皮及盐湿皮。

(二)毛类

指绵羊毛、山羊毛、兔毛、牦牛毛、驼毛、猪鬃毛、马鬃毛、黄狼尾毛、鬃刷制品、鸡毛、鸭毛、鹅毛、火鸡毛、孔雀尾毛、羽毛、山羊绒、牦牛绒、驼绒、羽绒、鸭绒等;根据加工程度分为原毛、洗净毛、碳化毛、毛条。

(三)骨蹄角及其产品类

指鹿角、鹿茸、羚羊角等动物角类,虎骨、豹骨、牛骨、羊骨、猪骨等动物骨类,动物蹄壳、贝壳及其制品、龟板、玳瑁、明胶等。

(四)其它非食用动物源性产品

是指动物油脂、动物粉类、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复合肥和其他动物源性制品等。动物油脂是指未炼制或已炼制的动物性的工业用油脂肪,如牛、羊、猪、禽油脂等;动物粉类主要用于饲料、肥料和工业原料,如肉骨粉、骨粒粉、骨蹄粒、有机肥、骨碳粉、鱼粉、血粉、乳清粉、羽毛粉、贝壳粉等;动物源性中药材如羚羊角、麝香、鹿茸等;其它动物源性制品:如硫酸软骨素(牛软骨、鸡软骨)、甲壳胺(素)、蚕蛹、蚕茧、废蚕丝。

二、报检

(一)报检范围

凡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或进口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或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出境动物产品,均应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报检。

(二)报检时限

(三)报检应附证单

1.按规定填写的《出境货物报检单》

2.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

3.必要时,生产者或经营者须提供出口动物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

4.凭样成交的出境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四)审核单证

接受报检后,检务人员会仔细检查报检单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准确,所附单证是否齐全、一致和有效,检验检疫依据是否明确、有无特殊要求。

三、检验检疫依据

(一)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检验检疫标准的,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二)没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检验检疫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签订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贸易双方确认的样品进行检验检疫。

(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检验检疫标准低于进口国的标准要求或对外贸易合同签订的标准的,按照进口国的标准要求或对外贸易合同签订的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检验检疫标准,对外贸易合同也未

约定检验检疫要求或检验检疫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对此类产品的规定进行检验检疫。

四、施检部门检验检疫

(一)施检员审核单证

1.审核所附合同、信用证、厂检合格单是否齐全,其商品品名、规格、数量、重量与报检单是否相符。

(二)现场检验检疫

1.检查发货单位是否按合同要求将货配齐;唛头标识是否清晰;商品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要求是否与单证相符。

4.采样

采样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货主或代理人应协助采样工作。

A、根据相应标准或合同指定的要求进行采样,并出具《抽采样凭证》。

B、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典型性、随机性,样品应代表或反应货物的真实情况,并满足检验检疫的需要。

C、抽样数重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采样量,也不得高于最高采样量。

五、实验室检验检疫

(一)感官检验检疫

(二)品质分析

依照检验检疫依据规定的品质要求进行。对羽绒羽毛进行含绒量、毛片、陆禽毛、飞丝、杂质、损伤毛、异色毛绒、鸭毛绒等项目的检验。具体项目要根据合同要求进行。

(三)理化检验

依照检验检疫依据规定的理化要求进行。对出口羽绒羽毛进行透明度、耗氧量、蓬松度、残脂率、水份、气味等级等项目检验。具体项目要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出口动物源性复合肥检验水分、含氯量、五氟化二磷、杂质、粒度及含沙量。

(四)微生物检验检疫根据检验检疫依据规定的项目对出口产品进行微生物检验检疫。一般对出口的皮毛类进行炭疽杆菌检验,对出口的动物性饲料进行致病性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检验,对出口的动物性药材进行炭疽杆菌和致病性沙门氏菌检验。具体项目要根据合同要求进行

(五)检验检疫监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出境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1.监管内容

包括出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及生产工艺,质量管理实施情况,兽医卫生防疫措施执行情况,产品的存储、运输等情况以及对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检疫处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2.检验检疫监管方式

包括驻厂监管、定期监管和不定期抽查监管。需要检验检疫机关兽医驻厂的,其生产、加工须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否则生产、加工产品不得出口。

六、签证与放行

(二)对判定为合格的,缮制有关单证予以放行,允许其产品出境。

(三)对判定为不合格,不准其产品出境。部分动物产品可经过消毒、除害以及再加工、处理后合格的,准允出境;无法进行消毒、除害处理或者再加工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四)拟证

(五)计收检验检疫费用

按国家物价财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计算收取相应的检验检疫费用。

七、出境口岸检验检疫

对检验检疫出证机关和货物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分属不同地方管辖的,当出境动物产品运至出境口岸时,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一般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启运地原集装箱原铅封(含陆运、空运、海运)直运出境的,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放行。

(二)出境动物产品到达出境口岸时,已超过检验检疫规定有效期限的,需要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报检。

(三)出境动物产品到达出境口岸后,需改换包装或者拼装、更改输入国家或地区,而更改后的输入国家或地

区又有不同检疫要求的,均须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报检。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出境动物(伴侣动物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出境下列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实施。

1.2.1供港澳活牛: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4号局长令(《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2供港澳活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3号局长令(《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3供港澳活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6号局长令(《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4供港澳活猪: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27号局长令(《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5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第8号局长令(《供港澳食用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2.5出口观赏鱼: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6号令(《出口观赏鱼检疫管理办法》。

2.指定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

我国与出境动物的输入国家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明确动物隔离检疫要求时,或出境动物的输入国家或出境动物的贸易合同或协议中有隔离检疫要求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的指定程序”指定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场。

隔离检疫场的指定在出境动物报检前进行。

3.报检

3.1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计划离境前60天向隔离检疫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在动物隔离检疫前一周报检。预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交该批输出动物的议向书、输入国的检疫要求等有关书面资料,经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认可后方可签约。

4.隔离检疫

4.1出境动物的隔离检疫期根据我国与动物输入国家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或输入国家书面要求,或贸易合同或协议确定。没有明确隔离检疫期要求的,根据输入国家提出的应检疫病或应证明卫生状况的疫病种类,或我国规定的检疫项目确定隔离检疫期,并报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4.2隔离检疫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隔离检疫场实行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隔离检疫场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的落实情况、动物卫生状况、饲料及药物的使用、出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日常监管记录填写是否完整等,需要时,可派检疫人员驻场。

4.3出境动物进入隔离场时,检验检疫人员对大中动物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需要时,加施识别标记(如耳牌);对小动物进行群体检查。

4.4隔离检疫期间,出境动物的免疫程序必须报检验检疫机构批准。

4.5隔离检疫场要切实做好日常防疫消毒工作,定期消毒饲养场地和饲养用具,定期灭鼠、灭蝇。

4.6隔离检疫场内的动物发生疫情或疑似疫情时,必须及时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4.7隔离检疫期间,检验检疫机构监督隔离检疫场管理人员和饲养人员做好下列工作。

4.7.1隔离检疫场内不得存放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禁用的药物。动物隔离检疫期间,不得饲喂我国和输入国家或地区禁用的药物。对允许使用的药物,要遵守停药期的规定,并将使用情况填入日常监管记录。出口食用动物所用的饲料,应符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第5号局长令(《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4.7.2隔离检疫期间,隔离检疫场的管理人员和动物饲养人员应遵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未经检验检疫机构允许,非工作人员不准进入隔离检疫场。

4.7.3如实做好隔离观察记录,按规定定期进行群体临床检查,必要时,进行个体临床检查。

4.8需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按照双边检疫协定,或输入国家检疫要求,或国家标准GB/T18088-2000采集实验室检验所需样品,填写《送样单》送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实验室。

4.9根据需要,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动物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5.不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的检验检疫

5.1报检后,货主应将出境动物集中饲养。

5.2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动物进行临床检查。根据双边检疫协定,或输入国家检疫要求,或我国有关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

6.实验室检验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输入国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或我国有关规定,确定出境动物的实验室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疫结果。

7.检疫出证和处理

7.1对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按照输入国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无特定要求时,通常出具《动物卫生证书》(格式4-1)、《运输工具检疫处理证书》(格式7-2)、《出境货物通关单》(格式2-2)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格式5-3)。

7.2临床疑似或检出国家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时,立即报上一级检验检疫机构,同时按照国家有关疫情通报的要求向各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患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进行处理。

7.3检出国家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时,全群动物不得出境;检出二类动物传染病或一、二类动物传染病以外的应检疫病时,按照输入国家要求,或双边动物检疫协定规定,或贸易合同(信用证、供货协议)要求,做出全群动物不得出境,或不合格动物不得出境的决定。对不得出境的动物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8.监装

对检疫合格的出境动物,检验检疫机构派员实行监装制度。监装时,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输工具及装载器具进行消毒处理;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临床检查应无任何传染病、寄生虫病迹象和伤残情况;核定动物数量,必要时检查或加施检验检疫标识;必要时,对动物运输工具或装载器具加施检验检疫封识。

9.运输监管

9.1必要时,检验检疫机构派员押运出境大中动物到离境口岸。

9.2检验检疫机构未派员押运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告知押运员或承运人作好下列工作:

9.2.1做好动物运输途中的饲养管理和防疫消毒工作,不得串车,不准沿途抛弃或出售病、残、死动物,不得随意卸下或清扫饲料、粪便、垫料等,要做好押运记录。

9.2.2运输途中发现重大疫情时应立即向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和所在地兽医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同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

9.2.3抵达离境口岸时,押运员应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押运记录,途中所带物品和用具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有效消毒处理。

10.离境查验

10.1离境申报

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向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提供启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

10.2离境查验

离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动物进行临床检查,核对动物数量,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检查检验检疫标识或封识等,必要时进行复检。

10.3放行及处理

10.3.1经查验或复检合格的出境动物,准予离境。

10.3.2经查验或复检不合格的出境动物,参照7.2、7.3处理。

10.3.3对于准予离境的,应根据工作实际和有关规定,更换有关检验检疫证明。

11.资料归档

检疫结束后,检验检疫机构总结和整理检疫过程中的所有单证、原始记录、有关资料,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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