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十条已明确规定:申请办理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于治疗、预防、诊断的入境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应当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注册证明;
对属于低风险的生物制品,各直属局无需索要进出口批件即可受理卫生检疫审批。
(二)高风险生物制品是指不能归类为药品管理,也不能归类为低风险管理的生物制品。对属于高风险的生物制品,各直属局需凭“技术分析报告书”受理卫生检疫审批。
三、目前指定北京、上海、广东三局组建“高风险生物制品技术分析专家委员会”开展对高风险生物制品技术分析工作,并出具“技术分析报告书”.
有关对“技术分析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要求,以及“高风险生物制品技术分析规程”将另行规定。
四、用做预防或治疗的自用血液制品或生物制品(仅限于药品或疫苗),携带人或代理人需出示医院的有关证明,允许携带的数量以医生处方或产品说明书一个疗程为限,经口岸现场检疫人员核查后方可放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