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商名称、在贸促会备案名称、印章上英文名称三者应完全一致(不得随意缩写或简写);
2、应有出口商地址、国家;
3、出口商名称前可加M/S,但不可加其他数字或符号;
4、如需加打中间商,只能在出口商名称地址后加VIA,然后跟中间商名称地址国家(中间商只能为境外公司)。
第二栏:
1、只能填写一家公司名称并注明地址、国家;
2、若收货人国家与第四栏目的国不一致,则收货人前应加VIA;
3、若不写公司名称,则可只写TOORDER或******。
第三栏:
1、应有起运港、起运国、目的港、目的国四个具体地名,如有转口,则还应注明转口港、转口国;
2、运输方式可以为BYSEA/LAND/AIR/SHIP/TRUCK/TRAIN等,但不得为OTHER或EMS;
3、如遇转运后运输方式改变,则应分开注明运输方式。如:FROMQINGDAO,CHINATODJIBOUTIPORT,DJIBOUTIBYSEA,THENTOADDISABABA,ETHIOPIABYLAND.
第四栏:
1、只能填写一个国家名,个别地区除外,如香港、澳门等;
2、应与第三栏目的国一致。
第六栏:
1、如无内容,则写N/M;
2、不得出现ASPER、SEEATTACHMENT等字样。
第七栏:
1、应有具体件数的英文及阿拉伯数字表述,如:ONE(1)SETOFPLYWOOD;
2、商品应注明英文的具体名称或与报关单一致,不得仅用统称;
3、出现的税则号应与第八栏完全一致(数字及位数都应一致);
4、不得出现具体金额;
5、非信用证不得出现ASPER字样;
6、不得填写具体运输方式(运输方式请填第三栏)。
第八栏:
1、税则号位数应为4或6、8、10位(双数位);
2、税则号应与报关单一致。
第十栏:
1、发票号不得出现标点符号;
2、发票金额应与实际发票一致;
3、发票日期应在英文状态下输入,且应在签发日期的三个月内。
第十一、十二栏:
应填写LINYI,CHINA
其他应注意事项:
1、一般原产地证以英文形式签发,除唛头外不得出现中文等其他国家文字;
2、一般原产地证中不得出现ONBEHALF(OF)的字样;
3、出现与台湾有关地址只能写TAIWAN,CHINA或TAIPEI,CHINA或TAIWANPROVINCEOFCHINA,不得出现TAIPEI,TAIWAN或R.O.C字样。
4、如手签员状态为空,则应在IFORM5.0系统中找到“基础资料”,添加手签员(必须为贸促会备案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