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韩国允许我国以下产品对韩出口:
海关总署统一向韩国主管部门提供推荐注册企业名单和注册申请材料。韩国主管部门根据产品种类通过现场检查或文件审查等方式,对境外企业进行审批后,作出决定批准、补充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
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21年第87号公告)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境外注册申请书;
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自我评估表;
③企业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
④企业建立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文件;
⑤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随附资料。
对韩国动植物检疫局注册材料
新注册申请:
①填写韩国《境外畜禽企业批准(变更)申请书》;
②出口国官方最近定期检查的日期及意见:主管部门填写的韩国158号公告附件相对应的企业检查表(申请表第⑧项);
③出口产品使用原料明细表(申请表第⑤项,明确待出口产品的确切规格,如果要出口多种物品,可以作为附件提交);
④企业入口、正面和侧面的照片以及企业全景照片(申请表第⑦项);
⑥最终出口产品照片(产品的内外包装图片)(申请表第⑥项);
⑦出口国政府的许可证副本(可提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申请表第⑧项)。
变更申请:
(1)填写韩国《境外畜禽企业批准(变更)申请书》的变更申请部分
①名称;
②批准文号;
③地址(含行政区名称变更);
④批准的禽畜种类和经营类型。
(2)出口国政府批准变更的许可证副本(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变更申请表第④项)。
申请表及企业检查表填制说明:
②境外畜禽企业批准申请表中央政府附属机构和兽医签名一栏由隶属关兽医官签名;
③境外畜禽企业批准(变更)申请书中地址变更为变更管理地址,不改变企业实际地址位置;
④如企业申请增加操作类型的变更,应提交批准申请而不是变更申请;
⑤境外畜禽企业检查表中填写出口国政府批准的信息中批准号可填写企业出口备案号;
⑥境外畜禽企业检查表基本信息中要求填写兽医和屠宰检验人员数量。按所属单位列出兽医和检验人员数量,主要分官方人员和企业人员,官方人员为畜牧部门兽医以及海关兽医;
⑧境外畜禽企业检查表中提到的程序文件,若要求提供的需提供英文版本。
对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注册材料
①海外作业场注册(变更)申请表;
②在最近一年内,出口国政府按照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要求实施的检查表或出口国政府按其本国标准实施的卫生检查结果副本(卫生检查结果有不符项目者包括改进措施的结果);
③出口国政府认定的有关该国外作业场所营业的许可文件中,记载作业场所名称、所在地、代表人姓名、作业场所编号(限于生产、经营食肉的作业场所等有作业场所编号的情况)的文件复印件;
④对采用安全管理认证标准(HACCP)或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的车间,HACCP计划书等相应认证标准的计划书摘要以及标有重要管理点(CCP)的工艺流程图复印件;
⑤未采用安全管理认证标准(HACCP)或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认证标准的车间,其卫生管理标准(SSOP)摘要及工艺流程图复印件;
⑥食品和药品安全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以确保畜产品的安全。
海外作业场注册(变更)申请表
申请表填制说明:
②企业申请表中业务类型勾选要与韩国食药安全部指定的《哺乳类动物屠宰场检查表》《家禽屠宰场检查表》《肉类切割和包装工厂检查表》《肉类仓库检查表》《畜产品加工企业检查表》等检查表种类一致;
③企业检查表的检查结果和检查官员签名不能空白;
⑤韩国食药安全部指定的《哺乳类动物屠宰场检查表》《家禽屠宰场检查表》《肉类切割和包装工厂检查表》《肉类仓库检查表》《畜产品加工企业检查表》内容详细,规定了车间温度、照度、检验要求等各项具体技术指标,可用于对照检查;
⑥符合韩国食药安全部《允许进口畜产品的国家(地区)和进口卫生要求》出口畜产品中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危害的残留物质(如抗菌剂、农药、激素剂、重金属及辐射等)和致病性微生物(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产气荚膜梭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肠出血型大肠杆菌等)。食品制备、处理等要符合韩国有关卫生法规规定的标准及规格。
1、韩国食品药品安全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如注册登记的海外企业符合下列各项规定的任何情况,可向出口国政府提出纠正要求,停止进口畜产品或取消海外企业注册登记。但是,如果注册企业发生下面第一种情况,应取消注册。
①以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得注册时;
②未按要求进行变更登记或虚假变更登记的情况;
③妨碍或回避实地调查(包括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回应的情况)或实地调查认为不合适的情况;
④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安全部制定的禁止药品等残留物质标准等进口卫生条件者;
⑤食品医药品安全部承认海外企业生产的畜产品存在危害或危害的情况;
⑥根据韩国《畜产品卫生管理法》第3条第2款,畜产物卫生审议委员会的审议结果认定有必要采取措施的情况。
2、境外企业申请提交材料不足的,韩国动植物检疫局会向出口国政府发出补充材料的通知,出口国政府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韩国动植物检疫局提交补充文件。韩国动植物检疫局最多提出两次关于境外企业资料补充的通知,如在收到两次材料补充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未回复,或者材料补充不足的,可以不予注册。
3、三年内未向韩国出口的生产企业,韩国动植物检疫局可以取消注册资格。被韩国动植物检疫局取消注册资格的企业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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