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拉利昂共和国渔业与海洋资源部关于塞拉利昂输华野生水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野生水产品,是指野生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四、进口产品要求
塞方应确保输华野生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
(二)原料及产品均未发生以下所列问题:
3.塞拉利昂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捕捞水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野生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以及任何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病例,未发现《疫病名录》中列明的和WOAH规定的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证书要求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野生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塞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塞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对输华野生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