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就《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四个《办法》制修订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为适应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和改革要求,并与上位法的规定相衔接,农业农村部成立起草组,对五个原有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将《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合并为《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形成了新公布的四个《办法》。
问:本次修订对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作了哪些新规定?
答:《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了动物诊疗包括动物的健康检查、采样、剖检、配药、给药、针灸、手术、填写诊断书和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等,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动物诊疗活动范围。针对三种类型的动物诊疗机构,即动物诊所、动物医院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分类设置了许可条件。一是规定了动物诊疗机构在选址布局、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和管理制度等方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二是规定动物诊所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一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并具有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三是规定动物医院除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三名以上执业兽医师,具有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以及布局合理的手术室和手术设备。四是规定动物诊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名称。
问:在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和要求?
答: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细化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和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备案规定。一是调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将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十年以上的乡村兽医纳入报考范围。二是明确考试类别和科目,考试类别分为兽医全科类和水生动物类,包含基础、预防、临床和综合应用四门科目。三是完善备案要求,将执业兽医注册和乡村兽医登记均修改为备案,规定从事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满五年的可以备案成为乡村兽医。四是允许多点执业,规定执业兽医可以备案多家执业的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兽医可以在备案机关所在县域的乡村从业。
在此基础上,本次修订新增了多项管理与服务措施。一是建立完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从业活动监管,提高备案效率。二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要求兽医行业协会为兽医人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服务。三是制定实施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计划,鼓励兽医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四是对执业助理兽医师的诊疗活动范围作出细化规定,允许执业助理兽医师在乡村独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壮大乡村动物诊疗力量。
问:本次修订对动物检疫制度作了哪些强化和完善?
答:《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强化基层动物检疫力量、优化工作机制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有关技术支撑,对受理输入无疫区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申报的机构作出调整。增加了“官方兽医”专章,明确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任命程序、培训和考核要求,强化了从事动物检疫工作人员的保障和奖励规定。
为保障新制度、新要求落实落地,本次修订还着重加强了监督管理方式的创新。一是明确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的建设、信息填报以及信息数据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可以撤销检疫证明的情形以及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认定情形。三是完善了动物、动物产品补检条件和措施,明确了补检合格标准和补检范围。四是强化落地报告,畜禽调运实行货主或承运人、接收动物的养殖或屠宰场双报告制度。
问:本次修订后,新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有哪些特点?
本次修订对审查发证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也作了细化完善,主要包括:对开办饲养场等四类场所的,在兴建前根据评估结果确认场所选址;场所建设竣工后,发证机关依申请,结合选址评估结果开展防疫条件审查,办理时限由二十个工作日压减到十五个工作日;场所投入运营后,县级主管部门及时对动物防疫条件开展监督检查,指导落实各项防疫措施。
问:如何做好四个《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答:为了确保新办法有效贯彻实施,我们将开展以下工作。
二是继续完善各项配套制度。主要包括修改《兽医处方格式及应用规范》,完善动物诊疗病历管理制度,制定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继续教育计划;修改有关动物检疫规程,完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格式及填写要求;指导各地制定完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评估办法,规范开展选址评估。
四是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通过自评估、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四个《办法》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及时了解各地对新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总结成效,查找不足,提出完善制度的措施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