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二章检疫申报

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

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

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三日内已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

(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

(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第三章产地检疫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二)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第十七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乳用、种用动物的隔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四章屠宰检疫

第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第二十条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

第二十一条屠宰加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动物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

第二十三条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二)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三)同步检疫合格;

第二十四条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加工场所待宰动物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回收的动物检疫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五章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

第二十五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第六章官方兽医

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或者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的其他机构在编人员;

(二)从事动物检疫工作;

(四)接受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

官方兽医证的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

第三十一条农业农村部制定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设立考核指标,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可以由协检人员进行协助。协检人员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对在动物检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

第三十五条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

(一)动物检疫证明;

(二)动物检疫印章、动物检疫标志;

(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第三十六条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内容、格式、规格、编码和制作等要求,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建立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订购、保管、发放。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得持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第四十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检疫不合格情况。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动物检疫证明,并及时通告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官方兽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

(三)超出动物检疫范围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四)对不符合检疫申报条件或者不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五)其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和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

(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

(二)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

(三)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

第四十四条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第四十五条补检的生皮、原毛、绒、角等动物产品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二)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三)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不得接收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

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申报动物检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

(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公布、2019年4月25日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THE END
1.>佛山市政府审批制度改革若干规定6、非正常来源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证 7、广东省松树采脂资格许可证(按有关规定办理) 8、动物检疫员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9、兽医卫生监督员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10、兽药监督员证初审(按有关规定管理) 11、农村承包合同仲裁员证(按有关规定管理) ...http://www.law-lib.com/cpd/law_detail.asp?id=311164
2.屠宰场(厂)驻场检疫人员管理制度.docx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1: 驻场(厂)检疫人员负责屠宰动物入场(厂)查验工作, 必须在动物入场(厂)前准时到岗。 三、对进场(厂)动物严格执行索证制度,回收《动物检疫 合格证明》,杜绝没有检疫证明的动物入场(厂)。 https://www.taodocs.com/p-581794706.html
1.动物检疫管理办法释义一、动物检疫员岗位职责 1、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等有关规定、标准、熟练掌握动物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做到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不循私情、规范检疫。 2、认真做好宰前检疫工作。对入场生猪严格执行索要票索证制度,在认真核对产地检疫证明的...https://www.360wenmi.com/f/filee6lkhmv5.html
2.动物检疫员个人总结3篇四、动物检疫员在工作中按积极宣传动物防疫、检疫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动物防疫、检疫的认识和遵守动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五、动物检疫员管理区域内动物产地检疫到位率达100%、产地检疫率达90%以上,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做到亲临场户、临检观察、可疑?、健康发证、检出的病畜应根据不同病情依...https://www.wenshubang.com/gongzuozongjie/gerenzongjie/3432224.html
3.畜牧科技特派员个人总结(精选16篇)5、规范区中心屠宰场检疫工作,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开展驻屠宰场检疫站规范化建设项目,完善检疫站硬件设施设备;二是提升检疫员工作能力水平,招聘检疫员加强检疫力量,建立培训机制,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出台检疫员工资改革方案,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奖惩制度;三是加强检疫站管理,细化完善检疫站各项管理制度,派驻官方兽医入场,落实...https://www.ruiwen.com/zongjie/6062107.html
4.动物检疫试题及答案8篇(全文)1、负责责任片区内所饲养各类牲畜购进、出售、自食和存栏数量的调查登记,分户建立牲畜流动台帐,牲畜流动台帐和免疫档案应上报乡镇兽医站一份进行备案;责任片区内牲畜增加或减少,都要及时予以登记备案,建立动物一畜一标,一户一证的管理制度。 2、按照乡镇兽医站下达的计划免疫任务,负责各类动物疫苗的免疫注射,佩戴免疫...https://www.99xueshu.com/w/filemy1qq1ch.html
5.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各市县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https://www.jy135.com/zhidu/2112898.html
6.动物防疫工作计划8篇(四)高度重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市牧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运输检疫。产地检疫要到户、场,屠宰检疫要坚持全流程同步检疫,严把运输检疫出证关,确保检疫出证、持证率达到100%免疫耳标回收率达到100%要加强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流通、内外调运的监管,严格执行引进动物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严厉打击逃避...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zjh/20220213152045_4780789.html
7.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范文要建立和完善《乡村防疫员管理办法》、《乡村产地协检员聘用委任书》、《乡村协检员动物检疫工作责任书》等管理制度。要实行报检和巡检相结合的检疫管理工作机制。开展畜牧技术推广工作,结合区域畜禽饲养情况,开展畜禽品种改良、人工授精、种草养畜、清洁养殖等新技术新模式的推广工作。实施相应的兽医服务。因为乡村级...https://www.gwyoo.com/haowen/233966.html
8.养殖场员工管理制度(精选6篇)2、负责养殖场(区)生产、卫生防疫、药物、饲料等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3、负责对养殖用药品、饲料的采购的审核以及技术员开具的处方单进行审核符合要求方可签字发药。 4、监管养殖场(区)药物的使用,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并严格遵守停药期。 5、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人员和养殖场(区)实施日常监管和抽样。 https://www.yjbys.com/hr/yuangongguanli/2973221.html
9.畜牧站工作总结全面落实动物检疫工作目标,巩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项目成果,切实加强产地检疫,全面实施强制免疫,无证、无标、补检、补免、暂扣等处理。 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实行目标责任,对各村防疫检疫员进行全面整顿,培养有文化、有素质、工作能力强的年轻人,各村推荐择优录取吸纳到兽医队伍中来,为确保我镇各项...https://www.yuwenmi.com/fanwen/gongzuo/3885737.html
10.动物检疫工作总结(一)、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为了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动物防疫站制定了防控工作方案。一是认真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实行强制免疫,完善动物防疫“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二是加强村级防疫员“一岗三责”工作制度,落实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平时月月补针,做到应免尽免。三是建立村级防疫员工作考勤考核制度,奖惩与责任追究...https://www.cnfla.com/gongzuozongjie/3044977.html
11.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兽医法规(二)调整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动物防疫法,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三)动物防疫工作的行政管理 1.政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 2.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https://www.med66.com/new/322a1299a2010/2010824zhangf174049.shtml
1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的()或者...D.动物防疫监督员 点击查看答案 第6题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A.县级以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https://www.educity.cn/souti/6bp53qaq.html
13.动物防疫管理制度(5篇).doc?4、乡配?备专门的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员。档?案员要求热?爱档案工作?,保密性强?,具备档案?管理知识,?熟悉动物防?疫工作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档?案管理工作?政策、制度?,切实做好?档案材料的?保管、统计?、利用、鉴?定和销毁工?作。5、...https://m.renrendoc.com/paper/234553223.html
14.如何搞好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通过明确划分职能,整合、精简现有机构,建立起一支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 三、提升素质,严格考核。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培养、选拔一批德才皆备的优秀专业管理人才担任检疫派出机构负责人,完善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检疫员任职资格管理,把好人员进入关。依照中长期人才战略与短期培训相...https://m.wang1314.com/doc/webapp/topic/21642616.html
15.《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检疫应该遵循过程监管()区域化...【判断题】在成本管理工作中,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指有国家和企业分别进行成本管理。() A. 正确 B. 错误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填空题】动物检疫对象是指动物检疫中()规定的动物疫症。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兽医考试>动物防疫监督员动物检疫员考试题目 【单选题】根据《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https://www.shuashuati.com/ti/61fb6e3a9b6141148fb4b5211926cb6c.html?fm=bdbds18dc64683c044ef84f0b0a3515d15a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