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8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陆生野生动物检疫办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另行制定。

第三条动物检疫遵循过程监管、风险控制、区域化和可追溯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官方兽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动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程序。

第六条农业农村部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实现动物检疫信息的可追溯。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信息数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二章检疫申报

第八条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六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

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以及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检疫采取在申报点填报或者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报。

第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申报后,应当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当场或在三日内已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但申报人拒不补正的;

(二)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本行政区域的;

(三)申报的动物、动物产品不属于动物检疫范围的;

(四)农业农村部规定不应当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受理申报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指派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可以安排协检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

第三章产地检疫

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

(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六)临床检查健康;

(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第十五条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二)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水产苗种以外的其他水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实施检疫。

第十六条已经取得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从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继续出售或者运输的,或者动物展示、演出、比赛后需要继续运输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有原始动物检疫证明和完整的进出场记录;

(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四)原始动物检疫证明超过调运有效期,按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第十七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应当在隔离场或者饲养场内的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为三十天。经隔离观察合格的,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隔离观察合格后需要继续运输的,货主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乳用、种用动物的隔离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第四章屠宰检疫

第十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加工场所应当提供与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工作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

第二十条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的待宰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加施有符合规定的畜禽标识。

第二十一条屠宰加工场所应当严格执行动物入场查验登记、待宰巡查等制度,查验进场待宰动物的动物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官方兽医应当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在屠宰过程中开展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并填写屠宰检疫记录。

第二十三条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对动物的胴体及生皮、原毛、绒、脏器、血液、蹄、头、角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

(二)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

(三)同步检疫合格;

第二十四条官方兽医应当回收进入屠宰加工场所待宰动物附有的动物检疫证明,并将有关信息上传至动物检疫管理信息化系统。回收的动物检疫证明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二个月。

第五章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检疫

第二十五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输相关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除附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明外,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动物检疫证明。

第六章官方兽医

第二十八条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官方兽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在编人员,或者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业务指导的其他机构在编人员;

(二)从事动物检疫工作;

(四)接受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五)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人员名单。

官方兽医证的格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条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工作时,应当持有官方兽医证。禁止伪造、变造、转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违法使用官方兽医证。

第三十一条农业农村部制定全国官方兽医培训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提供必要的培训条件,设立考核指标,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的,可以由协检人员进行协助。协检人员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协检人员的条件和管理要求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场所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对在动物检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官方兽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

第三十五条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包括:

(一)动物检疫证明;

(二)动物检疫印章、动物检疫标志;

(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第三十六条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内容、格式、规格、编码和制作等要求,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规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建立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程序订购、保管、发放。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章标志,不得持有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

第四十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货主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检疫不合格情况。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其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撤销动物检疫证明,并及时通告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官方兽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

(三)超出动物检疫范围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四)对不符合检疫申报条件或者不符合检疫合格标准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五)其他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和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的。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处理处罚:

(一)动物种类、动物产品名称、畜禽标识号与动物检疫证明不符的;

(二)动物、动物产品数量超出动物检疫证明载明部分的;

(三)使用转让的动物检疫证明的。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理处罚,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具备补检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补检。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胴体、肉、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筋、种蛋等动物产品,不予补检,予以收缴销毁。

第四十四条补检的动物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二)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四)不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条件,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第四十五条补检的生皮、原毛、绒、角等动物产品具备下列条件的,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一)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二)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三)货主于七日内提供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

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不得接收未附有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动物。

第四十七条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三日内向启运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目的地饲养场(户)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接收畜禽后三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申报动物检疫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动物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运输用于继续饲养或者屠宰的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

(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

(四)实际运输的数量少于动物检疫证明载明数量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条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从事水生动物检疫的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10年1月21日公布、2019年4月25日修订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THE END
1.动物检疫工作汇报(通用10篇)xx五个乡镇检疫示范点,统一制作公示栏,制度牌,配发制式文书和消毒药品。充实乡镇检疫人员,落实检疫点办公场所。在保持去年x家规模养殖场,户,合作社,小区签订协约的基础上,又与x户小规模养殖场户签订了产地检疫协约。目前共有猪养殖场户156家,羊58家,牛61家,鸡101家实施了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五个示范点与规模养...https://www.ruiwen.com/huibao/5293232.html
2.动物防疫检疫人员个人防护制度三、认真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和保证。为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我站从狠抓人员素质、检疫执法和监督管理三方面入手。实行动物检疫员学习培训月例会制度,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和市场牛肉、家禽...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e6oagz9.html
3.构建科学合理健全的动物防疫法律制度强国新闻推动重点动物疫病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调整了动物防疫方针;二是强化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机制;三是强化对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检疫;四是强化对动物疫源疫情的监测预警;五是强化生产经营者的防疫主体责任、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六是强化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七是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和...https://www.people.com.cn/n1/2021/0208/c32306-32026158.html
4.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总结14篇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督促各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方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等管理制度,对活禽经营和宰杀场所、活禽运载工具和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及废弃物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要求家禽必须通过市场检疫人员测量体温、严格检疫合格后方...https://www.yjbys.com/zongjie/gerenzongjie/1814832.html
5.动物防疫工作计划推荐13篇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与三镇畜牧兽医站、养殖场(小区)签订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并将责任书的完成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实行兽医责任制 市、镇、村动物防疫人员实行分片负责制,将目标管理责任逐步分解细化,与每个职工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严格奖惩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按照免疫操作规程实施免疫,提高...https://www.77cxw.com/fl/1420345.html
6.执业兽医师资格考试复习资料:兽医法规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②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③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④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⑤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⑥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https://www.med66.com/new/322a1299a2010/2010824zhangf174049.shtml
7.养猪协会章程(通用12篇)4、车辆卫生防疫制度 1)运输饲料进入生产区的车辆要彻底消毒。 2)运猪车辆出入生产区、隔离舍、出猪台要彻底消毒。 3)上述车辆司机不许离开驾驶室与场内人员接触,随车装卸工要同生产区人员一样更衣换鞋消毒。 5、购销猪防疫制度 1)从外地购入种猪,须经过检疫,并在场内隔离舍饲养观察40天,确认无病健康猪,经冲...https://www.fwsir.com/yanjiang/html/yanjiang_20080727105422_103834.html
8.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卫生防疫管理制度摘要:实验动物工作人员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屏障环境设施办公室、试验区、饲养区、检疫区、废物区,应分开设立并明显标志。 2、外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动物室各区域,有事应电话联系或到办公室面谈。外来人员携带的物品应放到指定地点,杜绝传染源。 3、外来人员因工作需要须进入有关区域者,须经有关职能部门和动物室批准...https://gd.lascn.net/Item/20222.aspx
9.《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检疫应该遵循过程监管()区域化...C. 行政管理人员 D. 经济专业人员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多选题】动物检疫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A. 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并出具检疫证明,井对检疫结果、出具的证明负责 B. 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C. 在检疫中发现患病动物或染疫动物产品有权制止其上市、运输、出售,责令并监督当事...https://www.shuashuati.com/ti/61fb6e3a9b6141148fb4b5211926cb6c.html?fm=bdbds18dc64683c044ef84f0b0a3515d15aac
10.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餐饮服务环节制度汇编食堂安全保卫制度 一、设立食堂安全管理员,负责检查食堂安全情况,监督各岗位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及时处理各类安全违规行为,并及时报告食堂经理(经营者)。 二、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擅自进入食堂操作间、售饭区域。 三、各种安全警示牌标识清楚,并置于食堂操作间、售饭区域明显位置。 https://www.cswu.cn/hqc/2021/0104/c2086a48576/page.htm
11.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八、学校食堂必须取得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学校不得开办食堂;食堂从业人员要持有健康证及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并积极配合、主动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监督。 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3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职责人义务,严把商品质量关,建...https://www.unjs.com/fanwen/Shiyongfanwen/guanlizhidu/shiyongfanwen_127614.html
12.基层动物防疫工作12篇(全文)一方面请进来,邀请知名专家、教授集中授课、专题培训和现场操作示范,培训畜牧饲养管理、疫病防治、防检疫操作、养殖风险规避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另一方面走出去,选派技术干部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畜牧业发达地区进修学习和观摩取经。全面提高基层防疫队伍整体素质,逐步打造高素质的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不断提高动物防疫水平,确保...https://www.99xueshu.com/w/ikeysa3jilot.html
13.学校食堂管理制度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http://www.yzshkjxx.com/front/site/detail/1606
14.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1篇)6)进境肉类产品出入库装卸过程中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集中在指定地点作无害化处理。 7)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指定存储冷库实施检疫监督时,冷库负责人应当密切配合,不得隐瞒情况或者拒绝接受检查。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 一、监管人员岗位职责 ...https://www.jy135.com/zhidu/2281111.html
15.如何搞好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通过明确划分职能,整合、精简现有机构,建立起一支职能清晰、责任明确的动物检疫执法队伍。 三、提升素质,严格考核。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相结合的方式,培养、选拔一批德才皆备的优秀专业管理人才担任检疫派出机构负责人,完善编制和人事管理制度,严格检疫员任职资格管理,把好人员进入关。依照中长期人才战略与短期培训相...https://m.wang1314.com/doc/webapp/topic/21642616.html
16.疫情防控战时工作方案和应急方案(2022年)农业综合服务部门:加强家禽家畜养殖的动物防疫和检疫工作。林业部门:规范野生动物养殖,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贩运、交易。 村镇建设综合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加强环境清扫及垃圾清运。 各村(居)委会负责调集本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备、设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建立返乡人...https://www.newsipay.com/zhuantifanwen/gongwenfanwen/2478.html
17.《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检疫规程,明确动物...《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城章标志的管理工作,建立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程序()。 A.购买 B.订购 C.保管 D.发放 E.回收 点击查看答案 第4题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A.《畜牧法》B.《动 动物防疫...https://www.educity.cn/souti/sdmfwli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