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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是指人工饲养的动物在离开饲养地之前,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在捕获后,离开捕获地之前必须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后,才能上市销售或运输,即进场入户到指定产地的检疫。
产地检疫的对象是动物疫病,包括动物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即《动物防疫法》第四条规定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1.报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前,由畜主(货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其中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动物可随报随检。
3.临床检查。主要对待检动物实施群体和个体检查。群体检查主要是指对待检动物的群体进行临诊观察,检查时以群为单位,包括静态、动态和饮食状态检查。个体检查主要是对群体检查中发现的异常个体或抽检5%-20%的个体进行检查,主要方法有视检、触检、听诊以及三项生理常数是否正常等。
4.实验室检验。在临床检查的基础上,对疑似患病动物,需进一步做实验室检验。种用、乳用、役用和实验用动物,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检验。
5.检疫后处理。不合格的动物不予出证,发现动物传染病时,应隔离动物并立即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对污染产地、用具进行严格消毒。合格的动物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同时做好检疫记录。
6.运输工具消毒。官方兽医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在装货前或卸货后进行清扫、冲刷,用规定药物消毒,消毒后出具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1.以检促防,有效地促进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预备出售和调运的动物必须经临床健康检查,凭免疫标识和免疫档案开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和调运。应免而未经免疫、不具备免疫标识动物不予出证,从而有效地促进免疫工作的顺利开展,把好动物出栏健康检查的第一关。
2.以防为主,严格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
产地检疫是到场到户的检疫,在检疫中发现疫病及时采取措施,把疫病控制在源头的最小范围,确保畜牧业的生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严防无免疫力和不健康的动物进入流通领域,杜绝动物疫病的流行和传播。
3.掌握信息,有利政府部门决策的引导
1.强化产地检疫意识,加大宣传力度
产地检疫工作的任务繁重、涉及领域广、办事难度大,很多的动物检疫工作人员对于进场入户的工作产生畏惧感,害怕遭到养殖户们抵触的情绪,不愿意改变原本的检疫方式。应注重检疫员的思想指导工作,制定新的工作要求,也使检疫员充分认识到产地检疫才是工作的重中之重,将动物疫病从源头消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的根本目标。
2.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坚持“政府整体掌控,局部各负其责”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重大动物的检疫也成为防控部门的工作重点。落实“集中领导,层层监督”的责任制度,各下属部门遵守职责,明确分工和加强合作,各地要严格执行区域化管理,设立动物防疫实况问责机制,避免责任推托。对于因工作上没有落实而出现问题的,要求处分直接当事人,同时也要追究其直属领导的责任。
3.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
做好养殖档案妥善管理工作是建立检疫工作体系的必要条件。养殖户所饲养的动物实行一户一档登记,逐步落实工作。饲养记录作为产地检疫的根据,检疫人员要密切掌握动物的饲养状况,包括存栏、出栏、疫情等日常动态。当动物数量与实际不符及出现一些异常现象时,要做到及时记录、及时查明、及时反映。并依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条例规定,迅速采取相应措施,有力出击,对其实行相应的行政处罚,维护产地检疫工作的有序开展。
4.实行报检制度
5.提高检疫人员素质
检疫是一项以专业的技术手段为基础的行政工作,检疫员的综合素质决定了检疫工作的执行效果。因此,要建立一支专业熟练、严以律己的执法队伍是开展检疫工作的重点。由于基层的检疫人员一般文化水平和个人素质较低,应鼓励他们加强学习和自我提高,通过自学、培训等形式提升业务能力和学历水平,并定期对检疫人员实行政治、法律、业务等方面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