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申请主体………………………………………………1
(四)受理地点………………………………………………1
(五)办理依据………………………………………………1
(六)办理条件………………………………………………1
(七)申请材料………………………………………………2
(八)办理时限………………………………………………3
(九)收费标准………………………………………………4
(十)咨询服务………………………………………………4
二、办理流程
(一)申报……………………………………………………5
1.申报…………………………………………………………5
2.登记…………………………………………………………5
(二)受理……………………………………………………5
1.审核…………………………………………………………5
2.补正材料……………………………………………………5
3.受理决定……………………………………………………5
(三)检疫……………………………………………………6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6
(五)流程图…………………………………………………6
三、救济途径…………………………………………………6
(一)投诉……………………………………………………6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7
四、表单填写…………………………………………………8
(一)检疫申报单示范文本………………………………8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8
五、有关说明…………………………………………………8
附件1…………………………………………………………9
附件2…………………………………………………………11
附件3…………………………………………………………12
附件4…………………………………………………………14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二)实施机构:蒙阴县畜牧兽医局
(三)申请主体:在蒙阴县行政区域内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货主
(四)受理地点:蒙阴县畜牧兽医局(蒙阴县蒙恬路68号)
(五)办理依据:
1.《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通过,2013年6月修正)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农业部令第6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六)办理条件
1.产地检疫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2.屠宰检疫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加盖检疫验讫印章或者加施其他检疫标志:
(一)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三)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骨、角、生皮、原毛、绒的检疫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
(七)申请材料
1.产地检疫需提供以下材料:
(1)检疫申报单(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原件1份,纸质)
(3)免疫证(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得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原件1份,纸质)
(4)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报告(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出售或者运输得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四)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复印件1份,纸质)
(6)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的需提供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发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原件1份,纸质)
2.屠宰检疫需提供以下材料: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法定时限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承诺时限随报随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承诺时限: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的,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的,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屠宰动物的,承诺时限随报随检。
(九)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蒙阴县畜牧兽医局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蒙阴县蒙恬路68号
(一)申报
(1)窗口申报。地址:蒙阴县蒙恬路68号,
2.登记:对货主、申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信息在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管理系统进行登记。【是否存在收件编号和凭证?答:没有】
(二)受理
2.补正材料: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三)检疫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科室领取。
2.决定书类型:《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最长为7天,具体有效日期见证件。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蒙阴县畜牧兽医局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县畜牧兽医局负责对蒙阴县畜牧兽医局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1)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3)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4.投诉处理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蒙阴畜牧兽医局投诉受理台:0539-4271461
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畜牧兽医局窗口:0539-4813205
蒙阴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0539-4272118
(二)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事项
(1)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2)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四、表单填写
(一)检疫申报单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3、附件4
五、有关说明
附件1
产地检疫流程图
合格
屠宰检疫流程图
附件2
检疫申报单
NO:
申报单位(人):
动物/动物产品种类:
数量及单位:
用途:
启运地点:
到达地点:
依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特申报检疫。
申报人签章:
附件3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人申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三、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货主应服从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蒙阴县畜牧兽医局
年月日
附件4
承诺书
蒙阴县畜牧兽医局:
我公司申请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