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
和抽样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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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疫病及
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空置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
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养殖场(小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进出人员管理制度
一、所有与饲养、动物疫病诊疗及防疫监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确因工作需要进出生产区的,需经养殖场(小
畜禽隔离观察制度
一、养殖场(小区)须建立隔离观察舍。隔离观察舍大小要满足养殖规模和引进畜禽需要。
二、隔离观察舍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并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挂牌兽医责任制度
一、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宣传贯彻《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法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