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可知,肉类产品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二、入境前准备
A.国内部分
1、产品准入
国外肉类要输华,出口国须向海关总署递交申请资料、书面评估问卷等资料。海关总署组织专家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对已通过资料审查的国家(地区),海关总署组织专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视频检查或者现场检查。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磋商签订议定书等双多边协议,规定对该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总署会实时更新公布《符合审评要求的国家或地区肉类产品名录》。只有名单所列国家(地区)和企业的指定肉制品才能出口中国。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所有进口肉类境外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均需由出口国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海关经资料审查、视频检查或者现场检查开展评估审查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注册。
3、进出口商备案,(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
进口肉类产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2021年12月17日,海关总署发布2021年第108号公告海关总署决定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和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事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这标志着一直实行的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制度正式取消。这里需注意,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单独备案,境内进口商仍需要按食品进口商要求向所在地海关备案。已经备案的进口商,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4、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5、自动进口许可证
部分肉类制品需要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例如税号为0203120090鲜或冷的带骨猪前腿、后腿及其肉块和税号为0203290090其他冻藏猪肉,对应监管证件代码含有“7”的须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
B.国外部分
1、原产地证书
2、兽医卫生证书
进口货物应附有出口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卫生证明,并加盖公章和官方兽医签字,目的地必须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证明其产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要求,中国与出口国家或地区签订的有关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中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以及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检疫要求。
3、进口肉制品标识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规定: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三、入境时
A.规范申报
B.证单审核
每一批进口肉制品必须随附国外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海关工作人员根据纸质防伪标记、国外电子证书、官方兽医签字笔迹和印章核实证书的真实性。
C、查验方式
四、入境后监管
A.回顾性检查
海关总署对允许输华肉类国家或地区开展回顾性检查,定期调整输华肉类国家和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