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深圳海关最新加工贸易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汇总

7月17日上午,深圳南头海关在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举办了加工贸易业务宣讲会。南头海关是深圳关区加贸审单中心,关务小二根据宣讲会汇总整理了会议内容目录大纲,方便加工贸易企业了解深圳关区最新加贸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

目录:

一、手册设立(变更)业务

1、基础管理部分

2、特殊监管部分

3、生产能力部分

4、手册设立(变更)注意事项

5、担保主要文件依据

6、担保收取流程

二、加贸中期业务

1、深加工结转业务

2、外发加工业务

3、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变更

4、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

5、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串换核准

三、加贸核销业务

1、什么时候向海关办理手册核销申报?

2、手册核销申报前要注意哪些事项?

3、核销申报数据填报要注意哪些事项?

5、手册报核数据与海关底帐数据不符,企业经核算未发现问题,怎么解决?

6、金二手册备案按规定需提供担保,征收单已开出,但企业因故无法提供担保,提前报核时手册在系统上无法报核,怎么解决?

7、如何减少退单次数?

8、怎样退还风险担保金?

9、担保金征收单中的实征金额小数点后超过2位,而企业实际交款金额小数点后保留2位,导致金额不符,无法办结退保手续,怎么解决?

10、如何打印结案通知书?

四、出境加工业务

1、文件依据

2、开展出境加工业务要求

3、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需要提交的单证

4、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申报方式

5、出境加工账册核销方式

1、生产能力信息表

2、账册变更

3、限制类商品台账保证金专用手册

4、报核周期如何确定

5、报核报告要求

6、报核期外保税核注清单纳入及核算

7、集中申报清单汇总报核

8、料件串换及国内购料

手册设立(变更)业务

涉及手册设立(变更)业务文件主要有以下内容:

基础管理部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17)(署令〔2018〕024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9)(署令〔2018〕0243)

特殊监管部分:

一、海关总署2016年第67号关于规范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消耗性物料管理的公告(总署公告〔2016〕0067)

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5〕0063)

三、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关于公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公告(联合公告〔2014〕0090)及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关于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联合公告〔2015〕0059)

生产能力部分:

一、商务部海关总署2016年第45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联合公告(联合公告〔2016〕0045)

二、商务部海关总署2018年第109号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联合公告(联合签发)(联合公告〔2018〕0109)

其次,手册设立(变更)有以下注意事项:

1.随附单证是否符合要求;

2.商品是否属于禁止类管理;

3.成品所对应的料件是否存在实质加工;

4.成品所用的料件是否全部国内采购;

5.手册商品是否超生产能力范围;

6.是否存在需缴纳风险类或限制类担保的情况;

7.国内采购料件的保税料件比例是否为“0”,进口数量是否为“1”;

8.是否存在消耗性物料商品;

9.手册设立有效期是否超1年;

10.单耗申报环节是否准确。

然后,担保主要文件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第十三条(必收项)

(一)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侦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由于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内的。

第十四条(可收项)

(一)租赁厂房或者设备的;

(二)首次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

(三)加工贸易手册延期两次(含两次)以上的;

(四)办理异地加工贸易手续的;

(五)涉嫌违规,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81个“实转”商品,一般信用企业缴纳50%;失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均须缴纳100%;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三、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令(署令〔2018〕237号)(署令〔2018〕0237)

第二十五条失信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80%以上;

(二)不予免除查验没有问题企业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三)不适用汇总征税制度;

(四)除特殊情形外,不适用存样留像放行措施;

(五)经营加工贸易业务的,全额提供担保;

(六)提高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七)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八)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担保收取流程如下:

1.手册设立(变更)环节判断是否收取担保,需收取的开出征收单,手册由系统自动锁定,无法执行;

2.企业确认并缴纳担保;

3.财务部门确认担保到账(保证金)或主管海关确认保函已收后系统自动解锁手册,手册恢复执行。

加贸中期业务

深加工结转业务:

通过单一窗口发送深加工结转申报表备案或变更申请。转出、转入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在每批实际发货和收货后10天内进行收发货登记,在实际收发货的次月底前办结该批深加工结转货物的报关手续,且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或账册核销截止日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得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一)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被海关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的;(二)有逾期未报核手册的;(三)由于涉嫌走私已经被海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外发加工业务:

(一)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的,在货物首次外发加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发送外发加工备案数据。

(二)企业申报为全部工序外发的(全工序外发标志为“是”),海关按规定收取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缴税款金额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

全工序外发加工业务流程如下:

1.经营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发送外发加工备案数据,“全工序外发标志”选择“是”(非全工序外发选“否”);

2.海关通过金关二期系统开出保证金征收单;

3.企业通过系统或现场等方式确认担保信息,包括:担保类型(总担保、单笔担保)、担保方式(保证金、保函)等;

4.(1)以保证金形式缴款的,系统自动将《交付款通知书》电子数据发送至海关财务部门,企业端显示“转人工”状态(转财务),企业将相应款项转至海关账户,财务部门确认企业缴款到账后,属地海关加贸部门直接打印并向企业开具《海关保证金专用收据》;

(2)以保函形式缴款的,企业向属地海关提交保函正本后,属地海关直接通过金关二期系统对保证金征收单进行登记操作。

其中,收发货登记备案序号非必填项,商品为半成品时,无需填写备案序号,手工录入商品编码、品名等信息。

因操作失误或计划改变需要删除外发加工备案表的,形成纸质报告交到属地海关综合业务科窗口,收到企业报告后作备案表暂停操作,如为全工序外发,一并提交申请删除保证金征收单报告。

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变更:

通过“互联网+海关”(网上办事大厅)“加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变更”模块提交以下材料:

1.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

2.存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交租赁合同。加工贸易货物不得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对于企业申请场所属于自有或租赁、但暂无法提供房产证明文件的,企业需提供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园区管委会(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市场开办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等机构、部门和单位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使用证明。

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

通过“互联网+海关”(网上办事大厅)“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模块提交以下材料:

1.《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有收入)》、《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销毁处置后无收入)》;

2.销毁处置方案;

3.申报销毁处置的加工贸易货物无法内销或退运的说明;

4.销毁处置单位的资质证明;

5.经营企业与销毁处置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申请说明报告要阐述无法内销且无法退运的原因。

2.如果申请销毁处置边角料无价值的,在申报表的货物总值应为零。

3.企业销毁处置应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的核销周期内办理;

4.委托合同内容应包括该手(账)册的销毁货物品名和理论数量。

5.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列明废物处理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对废物处置资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6.海关审核通过后,企业前往属地海关综合业务科窗口办理出单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串换核准:

通过“互联网+海关”(网上办事大厅)“加工贸易货物料件串换核准”模块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企业书面申请,详细说明料件串换原因;

2.《加工贸易保税料件串换申报表》;

3.海关按规定需企业提交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1.来料加工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2.满足同一经营企业、同一加工企业的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保税料件和非保税料件之间的要求。

3.满足保税料件和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件之间串换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要求。

4.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串换,满足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件;保税料件与非零关税国产料件不得串换。

5.料件串换应在手册有效期或电子账册的核销周期内办理。

加贸核销业务

Q1:什么时候向海关办理手册核销申报?

1.自手册项下最后一批成品出口或者手册到期之日起30日内;

2.对外签订合同提前终止的,自合同终止之日起30日;

3.收到海关催核通知后需要及时做好报核准备工作;

4.无法及时报核的可提前办理手册延期手续;

5.到期手册未报核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Q2:手册核销申报前要注意哪些事项?

1.手册已备案内容是否正确。

单耗申报环节、单损耗数据、无形损耗、料件保税比例。

2.手册所有保税核注清单申报是否正确。

报核自动退单回执提示:对方清单未完成申报

主要是保税核注清单表头关联备案号栏目未规范申报,涉及区域、场所、转厂单等,需及时联系属地海关处置(包括保税核注清单删改后进行手册核算数据同步)后重新报核。如手册临近有效期,建议延期。

4.单耗申报环节为“报核前”的,需在手册核销申报前且在手册有效期内通过手册变更方式向海关发送单耗申报数据,待海关审核通过后再办理手册核销申报。

7.是否办结余料结转手续。金关二期手册有余料结转的,企业应通过金关二期保税货物流转系统申报余料结转;对一般信用企业结转金额超过进口金额50%或手册延期2次以上(含2次)等需要按规定提供风险担保的,应在手册核销申报时随附书面报告申请在转入手册项下办理担保手续。

8.是否存在外发加工增重。按照单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外发加工增加的电镀料件、染料等,属于成品单耗构成的一部分,需在手册单耗申报环节正确申报。

Q3:核销申报数据填报要注意哪些事项?

1.料件栏每一项明细数据都需要如实申报,对于料件退换的,不要错误申报为复出口数量(注意复出与退换的区别),有料件内销、边角料内销、料件销毁、余料转出数量的都需要根据中期通关的相对

应保税核注清单数据准确录入。

2.容易出现错误的数据为产品总耗用量、料件剩余数量,前者需认真根据出口成品的数量以及相对应的单耗进行折算,后者应根据进出口数量进行计算。

3.成品栏数据除出口数量外,还需明细申报深加工出口数量、成品退换进出口数量。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手册从设立到核销申报过程中涉及的情况,可通过报告如实向海关申报,包括企业当前是否正常开展加工贸易、是否为首份手册(非首份手册可上传上本手册结案通知书)、余料结转比例、边角料是否处置完毕、应征税款是否已缴纳、是否存在超期报核、是否存在出口应税商品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等。

2.进出口金额倒挂:说明本手册进口金额、出口金额、倒挂原因(如存在余料结转或料件内销等)。

7.销毁处置:上传《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处置单位出具的接收单据、《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证明》及报关单等有关单证。

服装等行业以“米”为单位的保税料件(如布料)需按实际损耗办理征税手续,报核时列表说明有关保税料件耗用总量、实际损耗率、边角料数量、长度单位与重量单位的折算(千克/米)、征税数量等数据。

9.退运边角料涉税:企业退运边角料需准确计算该手册边角料数量,对于退运数量多于该手册实际边角料数量且属于出口应税商品的,需先办理出口征税手续后再报核。铜废碎料

Q5:手册报核数据与海关底帐数据不符,企业经核算未发现问题,怎么解决?

原因1:手册存在有核注清单删改情况,但核销系统未能自动同步核算数据,造成数据不符。

解决办法:企业办理删改核注清单后可向属地海关申请数据同步;若报核后经与海关数据比对后发现未同步的,由审核中心退单后对手册数据同步,企业重新发送报核数据。

原因2:手册备案成品对应保税料件比例申报错误,导致系统核算的料件数据与企业报核数据不符。

解决办法:如手册未到有效期,由企业按正确的保税比例申请办理手册变更;如手册已到有效期,企业提交书面报告,由核销部门手工核算数据,必要时通过制发核查指令,下厂核实事实,凭核查结论核销。

原因3:企业申报核注清单时成品的单耗版本号申报错误,正确的应为"0"或内容为空;若出现其它数据或符号的,该单数据无法在手册底册核扣。

解决办法:企业到属地海关申请修改核注清单单耗版本号,再作手册核销数据同步处置,再重新报核。

Q6:金二手册备案按规定需提供担保,征收单已开出,但企业因故无法提供担保,提前报核时手册在系统上无法报核,怎么解决?

企业通过属地海关向审核中心提交因无法提供担保申请提前核销手册的说明说明,审核中心撤销征收单后作手册无报核核算结案。

Q7:如何减少退单次数?

海关一次性告知企业退单原因,企业需认真核查并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更正,避免出现多次退单不更正的问题。如确定自身申报数据无误的,需提供报告解释说明与海关数据不符的原因。

Q8:怎样退还风险担保金?

Q9:担保金征收单中的实征金额小数点后超过2位,而企业实际交款金额小数点后保留2位,导致金额不符,无法办结退保手续,怎么解决?

企业通过属地海关向审核中心提交书面报告,由审核中心核实情况后做后续处置,完成保证金退还审核。

Q10:如何打印结案通知书?

手册结案后,企业可到属地海关业务窗口打印结案通知书。

最后温馨提示:受深圳关区集中切换金关二期系统影响,今年的7、8月为核销业务高峰期,请关区加贸企业做好报核计划,尽量错峰报核。

出境加工业务

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9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57号)

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二)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

(三)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一)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

账册方式管理:

海关采用账册方式对出境加工货物实施监管。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以及其他有关单证,记录与本企业出境加工货物有关的情况,凭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并接受海关监管。

2019年4月1日,海关总署正式启用出境加工账册,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等各项手续。

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南头海关办理账册设立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

(一)出境加工合同;

(二)生产工艺说明;

(四)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企业提交单证齐全有效的,主管海关应自接受企业账册设立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账册核销期为1年。

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时,企业应如实申报进出口口岸、商品名称、商品编号、数量、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使用境外料件的,还应如实申报使用境外料件的数量、金额。账册设立内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账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

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启用出境加工账册的企业在办理账册项下货物进出口时,企业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选择进出口口岸。

出境加工货物的出口和复进口,企业应按下列方式进行申报:

(一)出境加工货物从国内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为“出料加工”(监管代码1427),征减免税方式为“全免”,备案号一栏填写账册编码,其他项目据实填写。

(四)出境加工货物因品质或规格等原因需退运的,企业应按退运货物(监管代码4561)有关规定,在账册核销周期内办理;出境加工货物超过退运期限或账册核销周期再复运进境的,企业应按一般贸易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出境加工账册按以下方式进行核销:

(一)出境加工账册采取企业自主核报、自动核销模式,企业应于出境加工账册核销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核报出境加工账册。

(二)出境加工货物因故无法按期复运进境的,企业应及时向主管海关书面说明情况,海关据此核扣复运进境商品数量。

(三)对逾期不向海关核报的出境加工账册,海关可通过电子公告牌等方式联系企业进行催核。催核后仍不核报的,海关可直接对账册进行核销。

(四)对账册不平衡等异常情况,企业应作出说明并按具体情况办结相应海关手续后予以核销;需要删改报关单的,企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办理。

一、生产能力信息表

《商务部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的公告(联合签发)》(商务部公告〔2018〕109号):

1.从2019年1月1日起,商务主管部门不再为加工贸易企业出具《生产能力证明》,由加工贸易企业自主填报《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并对信息真实性做出承诺。

2.企业网上填报(变更)的信息表电子数据将同步到海关端,无需上传纸质单证。

3.海关按照信息表所列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前4位商品编码范围内,为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变更)手续。

4.海关审核账册的最大周转金额,仍以信息表内企业上年度经营情况的总产值为参考依据。

5.账册结束有效期不超过信息表有效期。

二、账册变更

1.涉及商品编码年度调整的,可以对已备案商品的商品编码进行变更。

2.不接受对已备案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进行修改,只能新增备案商品。

三、限制类商品台账保证金专用手册

1.联网监管企业备案(变更)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需要缴纳担保的,需先办理台账保证金专用手册。设立(变更)台账保证金专用手册,应备案(变更)相应的限制类商品,并注明是联网监管企业台账保证金专用手册。

2.由海关审核并制发保证金征收单,企业缴纳完担保后,再办理加工贸易账册限制类商品变更。

3.企业应在台账保证金专用手册超期之前,通过属地海关向审核中心递交台账保证金专用手册核销结案申请,由审核中心发起无报核核销,并按规定退还担保。

四、报核周期如何确定

企业应当在海关确定的报核周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核销申报。在企业电子账册报核周期内,如果海关对企业进行了盘库核查作业,企业需结合盘库核查进行核销申报,核销申报截止日期设为盘库核查日。

五、报核报告要求

1.核销申报报告,简要说明本次报核周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2.报核周期存在以下情况的,请企业在核销申报报告中简要说明并上传相应的随附单证。

a.料件申报库存与核算库存不一致;

b.边角料处置;

c.加工贸易保税货物销毁处置;

d.国内购料及料件串换;

e.将报核周期外保税核注清单纳入本报核周期核算的;

f.海关稽核查(不论稽核查是否已结束);

g.成品退换等。

六、报核期外保税核注清单纳入及核算

需将报核周期外保税核注清单纳入本报核周期进行核算的,请在清单信息里一并申报,在料件总计里汇总计算剩余数量,并在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中以表格形式列明有关保税核注清单编号。

七、集中申报清单汇总报核

由于系统账册底账核算的单证为保税核注清单(非集中申报清单),对企业尚未正式报关(申报报关单)的集中申报清单,系统无法进行核算。若海关正在对企业进行盘库核查作业,且企业存在集中申报清单业务情况的,建议企业将盘库核查截止日之前尚未正式报关的集中申报清单先行办理保税核注清单及集中申报的报关手续。对盘库核查截止日参与集中申报的集中申报清单存在在途情况的,向核查组反映。

八、料件串换及国内购料

报核周期内存在料件串换及使用国内购料未备案的,随附单证请注意包含以下内容:

1.使用的国内购料未备案所对应的料件列表(料件序号、料件名称、国内购买数量);

2.料件串换的海关审核资料,并按规定申报调整类保税核注清单

3.对于已备案为国内采购的料件需在备案环节将保税比例申报为“0”。

THE END
1.海关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1月)标准法规动态19 629001000 行政检查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 进口货物直接退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7号公布,海关总署第240号令修改); 二、《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货物直接退运业务相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82号) 20 00062900200Y 行政检查 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 货物申报 一...http://info.foodmate.net/news/show-75798.html
2.海关总署第24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原144/243/184/20/135/136/152/192号令同时废止。 第二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https://www.meipian.cn/3szej4n2
3.标签【解析】根据《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第十八条规定,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海关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https://www.wjx.cn/jq/94385015.aspx
4.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71号公告根据我国加入WTO议定书的承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第10号令》,现发布2004年《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2年第62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https://m.gaodun.com/guoshui/662777.html
5.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提交的通知近日“海关总署公众号公布《海关总署第243号令(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其中,在第三十项中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出修改:删去第十六条中的...http://www.pigscience.com/index.php?a=show&catid=11&id=3331
1.海关总署令第249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3月12日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和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订,《出...http://www.325dj.com/detail/84149.html
2.海关总署公告卓识软件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43号(关于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相关事宜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等三项海关行政审批事项。上述行政审批...https://www.zs-soft.net/news/customs-announcements.html?start=42
3.“特殊物品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第十一条 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办理通关手续。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二)《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http://yinchuan.customs.gov.cn/xian_customs/527482/527483/wsjy90/4721827/index.html
4.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你知道怎么操作么(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第十九条 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3号) 第十一条 海关对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水产品进口手续。 https://63923237.b2b.11467.com/news/1239392.asp
5.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于2021年3月12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3月22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https://customs.macld.com/21588.html
6.海关总署第248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已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12 年 3 月 22 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 号公布,根据2018 年11 月23 日海关总署令第243 号修改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同时废止...http://www.kexinzhongxin.com/html/fagui/4315.html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24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24修正) (2011年10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204号公布 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海关...http://www.csrcare.com/Law/LawShow?id=233671
8.在机器人第六轴末端未加载任何工具时,默认状态下的初始机器人...【单选题】()年,捷克剧作家C.A.pek在他的《罗萨姆万能机器人公司》剧本中,第一次用了机器人RoB.ot这个词。 A. 1920 B. 1959 C. 1930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机械工程>工业机器人考试题目 【单选题】 CAM Ⅲ使用哪两种坐标系() A. 原始坐标系与机床坐标系 B. 工件坐标系与机床坐标系 C. ...https://www.shuashuati.com/ti/b214a142fbcf4be9a98bd64fc1348c62.html?fm=bd217e627ea0589aefa5903ed391ae1dc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