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疫处理是指利用生物、物理、化学方法,对出入境货物、交通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检疫对象采取的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潜在危害,防止人类传染病传播、动植物病虫害传入传出的措施。
出入境检疫处理类别
出入境检疫处理类别包括:A类,熏蒸(出入境船舶熏蒸、疫麦及其他大宗货物熏蒸);B类,熏蒸(A类熏蒸除外);C类,消毒处理(熏蒸方式除外);D类,药物及器械除虫灭鼠(熏蒸方式除外);E类,热处理;F类,辐照处理;G类,除上述类别外,采用冷处理、微波处理、除污处理等方式实施的出入境检疫处理。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可以申请从事一类或者多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应当在核准范围内从事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未经核准,不得从事或者超范围从事出入境检疫工作。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的申请
基本条件
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满足条件的办公场所;申请从事的检疫处理类别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其从业人员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器械、药品以及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必要的出入境检疫处理安全防护装备、急救药品和设施;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安全保障以及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等管理制度;建立完整的出入境检疫处理业务档案、技术培训档案和职工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检疫处理人员数量应能满足业务开展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类别、特殊条件
申请从事各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的单位,除应具备申请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从事A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1)具有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资质3年以上,近3年无安全和质量事故;(2)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3)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申请从事B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1)处理场所、药品、仪器、设备、材料、专用药品库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配备检疫处理熏蒸气体浓度测定仪器、残留毒气检测仪器、大气采样仪器等设备。
申请从事E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申请从事F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1)处理场所、库房、设备、放射性物品购置及存放、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持有放射性设备使用许可证。
申请从事G类出入境检疫处理工作:(1)处理场所、库房、处理设备及操作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2)使用特种设备的,持有特种设备许可证。
申请材料
包括首次申请: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检疫处理人员名单;变更申请: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变更申请表;延续申请: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延续申请表、检疫处理人员名单;注销申请: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注销申请表,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办理方式
办理时限
直属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直属海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结果名称包括准予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不予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文/陈方(作者单位:拱北海关)
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请询主管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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