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疫点和疫木管理,防范疫情传播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称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松材线虫病疫情、疫区、疫点、疫木采伐和疫木处置等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疫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并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二)疫点,是指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划定和公布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三)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或者疫区外染疫的松科植物及其制品〔包括松原木、锯材、厚度≥6mm的木片及其未变性处理的制品,但松木制成的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木片厚度<6mm)、木碳、颗粒燃料、造纸等变性后的产品和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松木质包装不算是疫木〕。
(四)无疫情,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进行防治后,经过秋季普查未发现病死树且媒介昆虫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的状况。
(五)除治性采伐(疫木清理),是指根据松材线虫病防治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的松树进行采伐的措施。除治性采伐分为择伐和皆伐两种方式。其中,择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病死(濒死、枯死等)松树进行采伐的方式。皆伐是指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小班的所有松树进行采伐的方式。
(六)疫木变性利用,是指将疫木粉碎(削片)后再进行利用(加工)的方式,如制作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木片厚度<6mm)、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
第四条松材线虫病防治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等在疫情防治过程中应当履行防治职责,做好当地群众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疫区管理
第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疫情监测普查机制,推进监测网格化管理,将网格监测责任落实到护林员或其他责任人员,进一步完善疫情监测普查方案,定期对辖区内的松科植物开展日常监测和专项普查。其中,日常监测按照网格化管理方式进行全域性巡查,每月至少一次;专项普查按照全覆盖、无盲区的要求进行辖区内全域调查,春季、秋季各一次。乡镇或街道应按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监测普查方案,组织当地护林员开展监测普查,并及时报告管护区内松树出现死亡、变色等异常情况。非疫点乡镇(街道)在疫情监测普查中发现松树死亡等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取样及检测鉴定。疫情统计和管理以林业资源小班为单位。
首次发现疑似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及县级行政区内新发的镇级疑似疫情,应当将样品送至省林业局指定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指定的检测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送检样品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鉴定书面报告,并留档备查。其中,检测鉴定到有松材线虫的,应当在结果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送检单位和省林业局。
已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内非新发镇级的疑似样品需要检测鉴定的可由省林业局、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检测鉴定。地级以上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鉴定机构的检测结果,应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六条新发现的县级疫情一经确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省林业局并抄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也可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至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报告国家林草局。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春、秋季普查后,将疫情发生情况如实上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上报省林业局。非春、秋季普查时期发现的非新发疫区县的新发镇级疫情,当地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应当以应急周报形式及时报告省林业局,并于春、秋季普查结束后正式报告省林业局。
第七条新发县级疫情一经确认,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按照“及时、就地、彻底”的疫情防控策略,以病死(频死、枯死)松树清理消杀和疫木封锁为核心,组织制定防治方案,实施疫情防治。新发现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在未划定疫区前应当按照疫区管理。
疫情处置实行限期目标制度。新发疫情应当自确定之日起,争取1年内实现无疫情;已发生的孤立疫点、区域位置显要、危险性大和林分易恢复的疫点,应当在限期目标下达后2年内实现无疫情。
第八条松材线虫病疫区或者疫点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疫情拔除:一是经连续2年调查,疫区或者疫点内的松科植物取样检测鉴定无松材线虫,且松褐天牛虫体取样检测鉴定无松材线虫;二是疫区或者疫点内没有在自然条件下感染松材线虫病的松科植物。
松材线虫病疫区或者疫点疫情拔除后,可申请撤销。疫区撤销由省林业局组织查定后提出,并报国家林草局,由国家林草局公布;疫点撤销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查定后提出,并报省林业局,由省林业局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
疫区和疫点撤销后,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继续跟踪监测,采取预防性措施,严防疫情反复,同时可采取林分抚育、更新改造等措施,巩固防控成果。
第三章疫木管理
第九条松材线虫病发生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松材线虫病防治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报省林业局备案。
第十条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的松科植物原则上只能进行以择伐为主的除治性采伐,主要是对疫情发生小班(含生态公益林,下同)和外延2公里范围内松林中的病死、濒死和枯死松树〔以下称病(枯)死树〕进行择伐消杀。
除治性采伐原则上不进行皆伐,但对于发生面积在100亩以下且当年能够实现无疫情的孤立疫点,可实施皆伐。
第十一条涉及疫区松树采伐的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应当实行简易审批手续,对于疫区松林采伐量清晰的作业小班可“即报即批”。防治作业方案已明确择伐地点、林种、蓄积等内容的,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申请,不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在采伐申请中应提交“疫木采伐承诺书”和流向说明,明确松木的除害处理方式等。林木采伐限额应当优先保证松材线虫病除治性采伐的需要,当年不够指标的可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统筹解决。
经省级以上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的镇级以上新发疫情,符合《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病(枯)死木可采取先紧急除治后备案的程序进行采伐,自采伐结束之日起30日内,填报《紧急情况林木采伐备案表》报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清理松树的消耗量应于当年在森林资源档案中予以核销。
第十二条松材线虫病疫区内应按照“及时、就地、彻底”的措施常年对病(枯)死松树进行清理,清理下来的松树树干及其直径1cm以上的枝条要当天在山场就地采用粉碎(削片)、烧毁、套袋消杀、钢丝网罩等措施进行除害处理。林木所有者不配合疫木除治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下达疫木限期除治通知书;林木所有者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代为除治,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除治。
第十三条疫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内疫木粉碎料或切片料处置以及涉及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非病(枯)死松木等处理需要的,就近确定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确定的疫木变性处理企业有效期不超过3年,须网上公示,并向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局报备。疫木变性处理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企业的加工生产流程符合除害处理技术要求,必须具有生产纤维板、刨花板、胶合板或生物质燃料、制炭、造纸等的工艺流程;
(二)企业具有符合木材变性加工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厂区位于疫区、面积不得小于15亩、木材日处理量不少于10立方米;
(四)企业具有专门的疫木堆场或堆库、围墙、大门等防止疫木流失的场所,疫木堆场或堆库和加工区域具有防止疫情扩散的设施或设备,疫木处理剩余的树皮、边角等废料的粉碎或烧毁设施或设备;
(五)企业在工厂大门、货物进出通道及疫木堆放和加工区域有可全程监控的在线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疫木经粉碎(削片)后可采取制作纤维板、刨花板、颗粒燃料,以及造纸、制炭等方式在本地进行变性利用。
疫木碎料或切削木片在省内跨地级以上市调运的,应当由调出地和调入地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疫木碎料或切削木片异地安全利用方案,并报省林业局审批;在地级以上市内跨县(市、区)调运的,应当由调出地和调入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疫木碎料或切削木片异地安全利用方案,并报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局备案。
疫木碎料或切削木片跨县级以上区域调运的,调运人应当到调出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松材线虫病疫木变性处理通知单》(样式见附表)。
严禁跨本省行政区进行疫木变性利用。
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况采伐且未经除害处理的松木确需调运到本辖区内变性利用企业的,应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监管下,并通过配有密闭设施(集装箱式等)的车辆实施运输。涉及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采伐的松木只能在本县级行政区内进行变性处理,本县区无疫木变性利用企业或本县区疫木变性利用企业距采伐点的距离比邻县疫木变性利用企业距采伐点的距离远的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的检疫监管工作,每季度向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监管情况。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监管工作。省林业局每年应对各地报备的疫木变性企业开展抽查。
第四章有关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违反规定加工、生产板材或转卖疫木的,可对该企业加大检查监管力度。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表:
松材线虫病疫木变性处理通知单
松疫处〔
〕字第
号
疫木
调运
信息
调运单位(个人)
法人代表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疫木种类
(疫木、木碎或木片)
数量
运输工具
运输工具牌号
疫木产地
除害
处理
除害处理单位
除害处理方法
除害处理时限
年月日至年月日
有效日期
疫木除害处理监管单位
按照《广东省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松材线虫病疫木及其制品处理的需要,上述疫木须从市县(市、区)运至市县(市、区)进行除害处理。
经办人(签名):
单位负责人(签名):
(林业植物检疫专用章)
年
月
日
签收栏
今收到
运输到我单位的疫木
(由疫木除害处
理的单位填写)
签收人:
签收日期:
注:1.本通知单只限松材线虫病疫木变性利用跨县调运使用。2.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随货同行,并交除害处理单位保存;第二联存签发单位,第三联存监管单位。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称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省林业局制定了《广东省林业局关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松材线虫病是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和国家级重大林业植物疫情,其发生危害具有突发性、传染性、破坏性强与危害严重、防控难度大、人为致灾因素突出等所有疫情的普遍特点。调查研究表明,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点管理不规范、疫木监管不严与处置不规范等问题是导致疫情严重危害、扩散迅速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规范松材线虫病疫区、疫点和疫木的管理,严控疫情的传播与危害,组织拟制了《办法》,并以规范性文件印发实施。该《办法》的制定与印发,对于完善我省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规制度体系,规范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检疫与防治工作,提高松材线虫病防治成效,保护松林资源和生态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三)《植物检疫条例》;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
(五)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
三、制定程序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基本框架。《办法》共分五章、十八条。
第二章“疫区管理”(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疫情监测调查及检测鉴定、疫情上报、疫情处置、疫情拔除等的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三章“疫木管理”(第九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防治规划的编制与备案和疫木采伐、采伐管理、疫木除治、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疫木变性处理利用和监管等的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为“有关责任”(第十六条),参照其他省同类型管理办法,明确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等违反规定的处罚情形。
(二)有关内容的说明。
1.明确松材线虫病疫木的界定范围。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人造板检疫管理的通知》(林生规〔2019〕4号)等,《办法》第三条明确松原木、锯材、厚度≥6mm的木片及其未变性处理的制品等为疫木,但松木制成的刨花板、纤维板、胶合板(木片厚度<6mm)、木碳、颗粒燃料、造纸等产品和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规定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标识的松木质包装等不算是疫木。通过明确疫木的界定范围,进一步规范全省各地开展涉疫松木的检疫审批和检疫执法工作。
3.制定新发疫情的紧急除治管理程序。根据松材线虫病发生危害的突发性、传染性、传播扩散迅速等特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省级以上检测机构检测确认的镇级以上新发疫情,符合《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第三条第三项情形的病(枯)死木可采取先紧急除治后备案的程序进行采伐。”创新疫情紧急除治制度,确保新发疫情得到及时除治、灾害得到有效控制。
4.建立健全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管理规定。根据《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完善疫木利用制度的要求,参照《松材线虫病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审批管理办法》和福建、湖北等省的做法,《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等明确规定了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的确定程序、标准,以及疫木变性处理的流程、监管等管理要求。
5.明确阻挠疫情除治或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形。《办法》第十六条确定了对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利用、使用疫木及其制品的以及疫木变性处理企业违反规定加工、生产板材或转卖疫木等的行为的处罚情形,为基层开展疫情防治、监管疫木变性处理企业等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公平竞争审查说明。该《办法》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三、科学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四)例外规定”“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的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规定,无需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同时,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77号)和《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粤发改价监〔2018〕132号)规定,对《办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均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五、其他事项
《办法》对广东省范围内松材线虫病的疫区及疫区内疫木管理适用。《办法》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