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广东农业信息网的网上访谈节目,我是广东农业信息网的小编。今天,我们邀请了省农业厅副厅长、省畜牧兽医局局长郑惠典上线访谈节目,向大家详细解读新修订的《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据了解,2016年省人大将修订《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列入立法计划。2016年6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2016年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草案)》,省农业厅厅长、党组书记郑伟仪做说明。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问1:15年前广东就制定并实施了《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条例》,请问为什么要在当前修订《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
广东省2001年制定的《广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已施行15年,对全省动物疫病防治、促进畜禽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广东省动物防疫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新挑战,畜禽疫病更加复杂、多变,动物防疫的组织管理监督机构权责不匹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和条件薄弱等。同时,2007年、2013年、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先后经过一次修订两次修正,2010年农业部制定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原《条例》的一些内容与国家的法律规章不一致,也不能完全适应当前防控形势和开展工作的需要。
问2:新条例主要修订了那些内容?
修订通过的新《条例》共37条,在原《条例》29条的基础上增加了8条,主要对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基层防疫保障、规模养殖场自检、可疑疫情处置、动物卫生风险管理、动物防疫信息化、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犬猫狂犬病免疫主体责任等方面作了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突出强调政府、机构和部门的职责定位。新条例将原条例政府、部门和机构职责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相比原条例,新条例职能定位更明确、清晰,有利于动物防疫工作开展。
(二)突出人畜共患病防控。新条例根据防控形势,新增加了人畜共患病联防联控内容,更加注重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体现防疫工作“以人为本”。
(三)突出从业者主体责任。新条例明确了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是防疫行为主体,强调了犬猫狂犬病免疫主体责任,明确规模养殖场的疫病检测义务等,厘清了政府和监管对象的权利、义务。
(四)突出重点工作方向指引。新条例对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处置、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风险管理体系和动物产品追溯管理体系、动物检疫、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进一步推进动物防疫工作向纵深发展具有指导意义。
一、规定各级政府动物防疫职责。《条例》第三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防疫责任的规定。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公共服务体系和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明确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职责。其中“动物防疫公共服务体系”是指以政府服务为主,以社会化服务为补充的动物防疫体系。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和村级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将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村级动物防疫队伍经费和装备保障机制”,本款为强化村级防疫队伍建设,保障村级防疫工作经费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第三款规定了政府储备应急防疫物资的职责。
三、明确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乡镇派驻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本条是关于向乡镇派驻人员的规定,与《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关于“派驻兽医机构”的规定相得益彰,为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的设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四、规定监管对象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免疫、消毒和疫情报告等工作。其中,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还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本条结合了动物防疫工作的新特点和新要求,除进一步明确了原《条例》中免疫、消毒和疫情报告等主体责任外,还增加了规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义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责任主体,有义务及时掌握并控制场内动物的疫病状况,并做好防疫工作。
《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犬猫等动物饲养者应当对其饲养的动物做好狂犬病免疫等防疫工作”,本款是对狂犬病免疫的义务性规定,明确犬猫等动物饲养者负责狂犬病免疫工作。第四款规定“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主犬猫的疫病防控等管理工作”。本款是有关无主犬猫防疫工作的规定,是对前款的有效补充,有利于狂犬病防控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
问6:有网友提出,能否介绍下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
《条例》第十三条是关于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规定。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实行动物疫病的区域化管理”。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是通过在一定区域内采取严格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从而实现对动物疫病的控制、消灭。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但通过立法明确“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工作尚属首次。第三款规定“鼓励和支持动物养殖企业、动物饲养场建立生物安全隔离区”,体现了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的法律和政策导向。各地可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设生物安全隔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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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7:新条例为什么要对风险管理、追溯管理和信息化管理予以规定。
《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平台,加强动物防疫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工作”。全面推进动物防疫工作信息化可以更好的提高防疫服务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