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犬猫产地检疫管理,规范检疫出证行为,根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犬和猫产地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3】16号)对犬、猫产地检疫申报受理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动物检疫“四个不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公告如下:
一、申报犬猫产地检疫的机构或个人,需为本市辖区范围内的犬猫饲养场或本市范围内的居民(提供身份证明,外来饲养者申报犬、猫产地检疫应出具居住或暂住证明),并提供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养殖档案(个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期应超过21天)和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猫泛白细胞减少症(猫瘟)以及狂犬病等实验室检测报告。
二、检测报告由饲养者到温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温州市农产品检查中心)(地址:瓯海区潘凤东经二路30号5楼)申请。也可自行委托本市区域内合法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筛检,并出具筛检报告。(筛检可采用快速检测试纸条检测,饲养者对筛检结果有异议的,可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确诊。)
三、对检疫申报者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本公告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
龙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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