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规定了动物和动物产品补检的范围及对象、补检合格标准、补检程序、补检结果处理和补检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补检。
2.补检范围及对象
2.1补检范围
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其生皮、原毛、绒、角。
2.2补检对象
动物检疫规程中规定的检疫对象。
3.补检合格标准
3.1动物
3.1.1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3.1.2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提供的检疫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
3.1.3临床检查健康。
3.1.4不符合3.1.1或者3.1.2规定条件的,货主应当于7日内提供本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3.2生皮、原毛、绒、角
3.2.1经外观检查无腐烂变质。
3.2.2按照规定进行消毒。
3.2.3需要实验室检测的,货主应当于7日内提供本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4.补检程序
4.1启动补检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农业农村部门的补检通知后,确定是否属于检疫范围,属于检疫范围的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到现场核实信息,开展临床健康检查;不予补检的,应当说明理由。
4.2查验畜禽标识及材料
4.2.1动物
4.2.1.1查验畜禽标识加施情况,确认是否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
4.2.1.2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检疫申报单以外,其他检疫申报需要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4.2.1.3需要继续运输的,查验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是否备案。
4.2.1.4不符合3.1.1或者3.1.2规定条件的,货主应当于7日内提供本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官方兽医或协检人员应当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4.2.2生皮、原毛、绒、角
4.2.2.1查验动物产品消毒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4.2.2.2查验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检测结果是否合格。
4.3现场检查
4.3.2动物产品。检查外观是否腐败变质。
4.4实验室疫病检测种类
4.4.1动物
4.4.1.1生猪:非洲猪瘟。
4.4.1.2反刍动物: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
4.4.1.3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
4.4.1.4马属动物: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4.4.1.5兔:兔出血症。
4.4.1.6犬、猫以及水貂等非食用动物:狂犬病免疫抗体。
4.4.1.7蜜蜂:美洲蜜蜂幼虫腐臭病、欧洲蜜蜂幼虫腐臭病。
4.4.1.8种用、乳用畜禽:按照《种用乳用家畜产地检疫规程》、《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要求实施检测。
4.4.1.9水产苗种:按照《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疫病检测要求实施检测。
4.4.2生皮、原毛、绒:炭疽。
5.补检结果处理
5.1补检合格
5.1.1动物
补检合格,且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承运单位(个人)及车辆驾驶员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5.1.2生皮、原毛、绒、角
补检合格,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5.2补检不合格
5.2.1动物
5.2.2生皮、原毛、绒、角
补检不合格,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及时向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由农业农村部门监督货主对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