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的判断,如出现或有可能出现以下情形或类似情形,为了保证航空运输的安全有序,我们可以拒绝承运您:
5.1.1承运您,违反了任何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或飞越地国家或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命令及其他规定;
5.1.2承运您,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您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便利或舒适,如:
A.已知您患有检疫传染病或疑似患有检疫传染病;
B.有特殊恶臭或有特殊怪癖,可能引起其他旅客不适;
5.1.3您的精神状况、行为表现或身体状况,包括您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使您可能危及或者影响您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者机组人员的安全、健康,例如您患有精神病且在发病期间,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
5.1.4您没有或无法遵守我们有关安全、安保及公共卫生方面的命令或规定,如:
A.您因伤病、体弱或精神状况无法自理,旅行中若无专人陪同,或陪同人无能力独立承担照料或管束的;
B.您携带了用于贮存、产生或分配氧气的设备。
5.1.5您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您的行李未经安全检查;
5.1.6您以前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有过不良行为,并且我们有理由相信此种不良行为仍有可能再次发生;
5.1.7您没有支付相应的票价、税款或费用等;
5.1.8您未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您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与您购票时使用的不是同一证件,或您未能出示有效旅行证件,或您拒绝按照有关要求将旅行证件交由机组签收保管;
5.1.10您未能遵守机上禁烟或使用电子设备的规定;
5.1.11您未能或拒绝遵守机组人员的指示;
5.2.1婴儿、儿童、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孕产妇、伤病及术后旅客或其他需要特殊服务的人,应事先向我们提出,满足我们的运输条件,经我们同意并做出相应安排后,方可予以承运。
5.2.2婴儿的承运
婴儿旅客乘机时应有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
我们承运的婴儿是指旅行之日出生已满14天(出生次日开始计算第14天),但不满2周岁的婴儿。
出生不满90天的早产婴儿(胎龄不满37周出生的新生儿)我们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每名成人旅客最多携带两名婴儿。其中一名婴儿可由成人旅客怀抱或坐在成人旅客的腿上,并系紧婴儿安全带。另一名婴儿应单独占用座位。单独占用座位的婴儿须放置在您自行准备的经航空当局认可的可在机上使用的儿童(婴儿)限制装置内,与成人并排而坐,并确保:
A.儿童(婴儿)限制装置能够恰当地固定在座椅上;
B.婴儿能被恰当地系紧在限制装置内,并且体重不超过该装置所规定的重量限制;
C.在飞机起飞、着陆和地面移动期间,不可使用助力式、马甲式、背带式或者抱膝式儿童限制装置。
5.2.3儿童的承运
5.2.3.1已满2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儿童旅客乘机,应有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儿童应购买与其陪伴人相同舱位服务等级的客票。
5.2.3.2已满5周岁,但不满12周岁的儿童旅客乘机,如无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陪伴同行,应事先向我们申请办理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经我们同意,按我们的规定购票。每一航班承运的无成人陪伴儿童有数量限制,我们有权因此拒绝运输。
5.2.3.3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的儿童旅客单独旅行,可自愿申请无成人陪伴儿童服务。
5.2.4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的承运
5.2.5孕产妇的承运
5.2.5.1因客舱环境变化及不确定的空中颠簸,可能对孕妇造成不良影响,我们强烈建议孕妇在出行前咨询医生,确认是否适宜搭乘公共航空运输工具。
5.2.5.2为了您的旅行安全,如果您怀孕不满36周,您需要凭孕检报告,或者有医生签名或医生姓名章的真实有效的注明怀孕周数的诊断证明,经我们核验后方可乘机。
5.2.5.3对于怀孕已满36周的孕妇、预产期在4周(含)之内的孕妇、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且已知为多胎分娩或预计有分娩并发症的孕妇、产后不足7天及有先兆性流产反应者,我们不提供航空运输服务。
5.2.5.4您需要通过人工柜台办理乘机登记和登机手续。
5.2.5.5即使您已满足5.2.5.2款要求,但如果您在乘机时出现明显的不适症状,或我们合理判断您继续乘机将给您的人身安全带来危险,我们仍有权拒绝承运您。
5.2.6伤病及术后旅客的承运
我们将为具备乘机条件的伤病及术后旅客提供航空运输服务,详见《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伤病及术后旅客运输规定》。
如您因本条件第五条规定被拒绝运输,我们将按本条件第3.1.2款和第3.2.2款协助您办理自愿变更或自愿退票。
以下物品不得作为托运行李运输,也不能作为非托运行李带入客舱:
6.1.1.1可能危及航空器、机上人员或者财产安全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爆炸物质、装置及仿真品(含弹药、爆破器材、烟火制品等);气体(包括易燃和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压缩气体等);易燃物质(包括液体易燃物、固体易燃物,如打火机、火柴等)、自燃物质和遇水易燃物;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性物质和传染性物质;放射性或者磁化物;腐蚀性物质;有威胁性或刺激性物质等各项危险品。
6.1.1.2枪支及其主要零部件(含军用、民用、公务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气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样品枪、道具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国家管制器具,如管制刀具、军械、警械及其他属于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含警棍、军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电击器、防卫器、弩、匕首、三棱刀、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刀具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刀、双刃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其他类似物品及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6.1.1.4我们认为基于以下原因不得运输的物品:由于物品的危险性、不安全性,或由于其重量、体积、包装、形状或者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活体动物(本条件第6.2.5.1款和第6.3.2款规定的小动物、服务犬除外);带有明显异味的鲜活物品(如榴莲);具有麻醉、令人不快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物品等。
6.1.1.5陌生人要求由您为其携带的任何物品。
下列物品我们强烈建议您不要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在满足非托运行李要求的前提下,您可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重要文件、商业文件和资料、有价票证、货币、可转让票据、珠宝、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古玩字画、易碎或易损坏物品、易腐物品、样品、绝版印刷品或手稿、旅行证件或文件、电子设备(不含备用电池)、需定时服用的药物、骨灰、乐器。
我们对于上述物品的赔偿责任受本条件以及中国法律和国际公约规定的约束。
因形状、长度、重量特殊或本身性质存在特殊性的行李以及适用法律、法规、命令限制运输的物品,只有在符合我们运输条件的情况下,并经我们同意,方可接受运输。
6.2.1.1您的托运行李应当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同时符合我们对行李包装的要求:
A.行李应锁好(有特殊要求除外)。
B.行李外部不得附插其他物品。
C.两件(含)以上行李不得捆为一件行李托运。
D.竹篮、网兜、草绳、塑料袋等不能作为行李外包装物。
对包装不符合要求的行李,我们可拒绝收运。如已收运,我们不承担损坏、破损的赔偿责任,中国法律及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6.2.1.2您应在托运行李的内外部标注您的姓名或其他个人识别标志。
6.2.1.3我们接收您交运的托运行李后,将为您的每一件托运行李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每件普通托运行李重量不得小于2公斤或4磅,且不得超过32公斤或70磅。
每件普通托运行李的长、宽、高三边之和不得小于60厘米或24英寸,且不得超过203厘米或80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超出上述限制范围的物品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因航班载量有限,我们有权在免费行李额以外对您托运行李的最大数量进行限制。
如果您非自愿改变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我们仍将按原客票舱位服务等级标准计算您的免费行李额。
6.2.4.1当您的普通托运行李超过免费行李额标准时,您需为超过部分支付超限行李费。
6.2.4.3我们向您收取超限行李费时,将为您出具收费凭证。
6.2.4.4经我们同意您可在航班的经停地点领取托运行李,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已付超限行李费不予退还。
特殊托运行李指形状、长度、重量特殊或本身性质存在特殊性的托运行李。除特殊说明外,每件特殊托运行李的重量限制同普通托运行李。
我们承运的小动物仅限家庭驯养的宠物狗、宠物猫,但具有易于伤人特性、易发生呼吸问题及短鼻系列的猫和狗及其杂交品种以及处于怀孕状态及出生不超过8周、或哺乳期、或分娩7天内、或生病的猫、狗不予承运。
由于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拒绝入境、过境,小动物未能按时运到,或由于正常运输条件下小动物受伤、患病、逃逸或死亡,我们不承担责任,中国法律或国际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应对小动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费用支出承担全部责任,我们保留事后向您追偿的权利。
我们只承运竞技体育比赛和健身锻炼所使用的各种器械、装备及用品。如果您托运超过普通托运行李尺寸限制的运动器械(除高尔夫球包以外),应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后方可运输。当飞机条件不适宜运输时,我们可以拒绝收运。
您应对托运的运动器械妥善包装,尽量使用原厂包装或专业包装,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任何充气类运动器械器具应放气后运输。
枪支应卸下子弹、扣上保险并按我们的规定单独并分别妥善包装。每个枪支包装箱内装步枪不超过2支,或手枪不超过5支;每位旅客限托运5公斤或11磅子弹(毛重),装有子弹的托运行李单件不得超过5公斤或11磅。
我们承运的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是指工作、生活使用的,符合普通托运行李尺寸要求的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
如果您托运小型电器、仪器及媒体设备,应对其进行妥善包装,尽可能使用原厂或专业包装,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
在满足非托运行李要求的前提下,您可带入客舱自行照管。
渔具包括一个工具箱,钓鱼用篮子或帆布袋,一副鱼竿及包装袋或盒子。
渔具只能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您应对托运的渔具妥善包装。
6.2.5.6乐器
乐器可以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您应事先向我们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后方可运输。钢琴、竖琴、定音鼓等超过普通托运行李尺寸或重量限制的乐器不能作为行李运输。
如果您托运乐器,应对其进行妥善包装,尽可能使用原厂或专业包装,需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便于行李人员安全装卸与运输。
6.2.5.7水产品
我们承运的水产品是指海洋和淡水渔业生产的动植物产品及其加工产品。当水产品作为行李托运时,尺寸与重量限制等同于普通托运行李且仅限国内航空运输。
运输水产品的包装应坚固、密封,确保无异味、无液体泄漏。应采用泡沫箱外套纸箱的形式进行包装,泡沫箱应有四壁、底和顶,箱壁厚度不小于2厘米,箱体部分无任何破损或裂口。泡沫箱底部应铺设吸水材料,如吸水纸、吸水海绵或锯末等。纸箱与泡沫箱规格要匹配,不得在一个纸箱中包装两件泡沫箱。不得使用受潮、折叠变形或者回收使用的旧泡沫箱、旧纸箱作为水产品运输包装。
您应当对水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含酒精的液态饮品作为行李托运时,标识应全面清晰且置于零售包装内。外包装应坚固、密封,确保无异味、无液体泄漏。
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时,不受限制;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24%、小于或等于70%时,每个容器体积不能超过5升,每位旅客托运总量不得超过5升。散装酒及酒精的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时,我们将不予承运。
如果航班的始发地、中转地及目的地的法律法规有更加严格的要求,我们将遵照当地适用的法律法规执行。
仅限作为托运行李运输,您只能托运1支,且应放置在安全保护盒内。
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钝器、工具及其他类似物品包括但不限于:菜刀、水果刀、餐刀、工艺品刀、手术刀、剪刀、钢锉、斧子、短棍、锤子、钻机(含钻头)、凿、锥、锯、螺栓枪、射钉枪、螺丝刀、撬棍、锤、钳、焊枪、扳手、斧头、短柄小斧(太平斧)、游标卡尺、冰镐、碎冰锥、飞镖、弹弓、弓、箭、蜂鸣自卫器等。
此类物品仅限作为托运行李运输。如果您托运此类物品,尺寸限制等同于普通托运行李;单独托运时,包装应保证安全性及内物不易被识别。
电动轮椅托运服务适用于非渗漏型电池电动轮椅、渗漏型电池电动轮椅,以及锂电池轮椅或代步工具。其中锂电池轮椅的容量要求为:电池额定功率不得超过300瓦特小时。如果应由两块电池驱动,则其中任何一块电池额定功率不得超过160瓦特小时。同时可再携带一块额定功率不超过300瓦特小时或二块额定功率分别不超过160瓦特小时的备用电池。
如电动轮椅电池可以拆卸,则该电池应拆下。拆下电池和备用电池两极应进行绝缘保护以防短路,并由您随身携带。
6.2.7.2如果您不能出示行李识别标签而要求领取托运行李,您应在提供我们认可的证明后才能领取。
6.2.7.3如果您的托运行李从到达之日起90天内未领取,我们将处置该行李而不再通知您,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您行李中的易腐物品,我们有权在行李到达72小时后予以处理,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6.2.7.4您的托运行李将尽可能与您同机运输,除非出于运行、安全或安保方面的原因可能由后续航班运输或终止运输。如果您的托运行李是因您的原因改由后续航班运输,您需自行到机场领取,除此之外,将由我们免费交付给您,除非适用法律、法规、命令另有规定。
6.2.7.5如您抵达目的地后,未能领取到您的托运行李或托运行李发生损失,请您立即向我们提出。
6.2.9临时生活费
每位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可携带的单件非托运行李重量不得超过8公斤或17磅;每位超级经济舱、经济舱旅客可携带的单件非托运行李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或11磅;
每件非托运行李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55厘米或22英寸、40厘米或16英寸、20厘米或8英寸(包括滑轮和把手),保证可以放置在客舱上方的封闭式行李架内;
每位头等舱、公务舱旅客可携带2件非托运行李;每位超级经济舱、经济舱旅客可携带1件非托运行李;
除此之外,您还可以免费携带1件可以放置在您的前排座椅下方的随身物品,如手提包、公文包、手提电脑包、相机包或其他类似尺寸或更小的物品。
携带婴儿的旅客还可以携带在航班上喂食婴儿的食品、婴儿使用的纸尿裤;一辆可带入客舱的便携式可折叠婴儿车,折叠后长、宽、高分别不超过55厘米(22英寸)、40厘米(16英寸)、20厘米(8英寸),超过上述尺寸的婴儿车应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除安全原因外,航班上残疾、伤、病等行动不便的旅客所持的拐杖、假肢、电子耳蜗、助听器、盲杖、盲镜、助视器、折叠手动轮椅等小型的在旅途中随时要用到的辅助设备,可带入客舱。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的,可免费托运。
有关服务犬带入客舱的具体要求详见《大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残疾人及行动不便旅客运输规定》。
我们承运的持续正压呼吸机(CPAP)是指用于防止您睡眠时打鼾的设备,只能在巡航阶段使用。
除本条件第6.3.6款另有规定外,占用座位的行李重量不得超过75公斤或165磅,含包装内的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100厘米或40英寸、60厘米或24英寸、40厘米或16英寸。
您为占座行李购买的客票的舱位服务等级应和您所持客票的舱位服务等级保持一致。行李占用的座位应与您相邻且不间隔过道。占座行李不得阻碍您和其他旅客应急撤离,不得影响通过客舱舷窗观察外部情况,不得遮挡任何乘客告知和出口标志。
作为占座行李的乐器重量不得超过75公斤或165磅,含包装在内的长、宽、高三边分别不得超过140厘米或55英寸、50厘米或20英寸、40厘米或16英寸。
您为占座的乐器购买的客票舱位服务等级应和您所持客票的舱位服务等级保持一致。乐器占用的座位应与您相邻且不间隔过道,仅限安置靠窗座位的地板上。占座的乐器不得阻碍您和其他旅客应急撤离,不得影响通过客舱舷窗观察外部情况,不得遮挡任何乘客告知和出口标志。
6.3.8备用电池、移动电源
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备用电池(包括锂电池、镍氢电池及各类型干电池)、移动电源(包括充电宝和各类移动充电设备)只允许作为非托运行李运输,不得作为托运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
您携带的锂电池移动电源额定能量不得超过160瓦特小时,而且不论额定能量大小,您最多只能携带2个。
您携带的备用锂电池、锂电池移动电源合计不得超过8个,其中以下三类合计不得超过2个:
额定能量大于100瓦特小时、不超过160瓦特小时的备用锂离子电池;
锂含量大于2克、不超过8克的备用锂金属电池;
额定能量大于100瓦特小时、不超过160瓦特小时的锂电池移动电源。
严禁携带生产厂家召回的有安全缺陷的锂电池和标识不清,无法确认额定能量或锂金属含量的锂电池、锂电池移动电源。严禁携带非个人自用目的的锂电池移动电源。严禁在飞行过程中使用锂电池移动电源。
气象专用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只能作为非托运行李运输,经我们同意,政府气象局或类似官方机构的代表,每人可携带1支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
气象专用水银气压计或水银温度计应装进坚固的外包装,且内有密封内衬或坚固的防漏和防穿透材料的袋子,此种包装应能防止水银从包装件中渗漏。
第七条航班超售
7.1.1为保证更多的旅客能够搭乘理想的航班,减少因部分旅客临时取消出行计划而造成的航班座位虚耗,我们可能在部分航班上进行适当的超售。
7.1.3如因超售导致实际乘机旅客人数超过实际可利用座位数时,我们将根据征集自愿者程序,寻找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在没有征集到足够自愿放弃行程的旅客的情况下,我们将拒绝部分旅客搭乘本次航班。如您需要,我们可为您出具被拒绝登机的证明。
在没有征集到足够自愿者的情况下,我们将遵循公序良俗原则,综合考虑老幼病残孕等特殊旅客的需求,以及后续航班衔接情况等因素,参照下列顺序,确定优先登机的旅客:
1.执行国家紧急公务的旅客;
2.携带人体捐献器官的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工作人员(OPO);
3.经大连航同意并事先做出安排的、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弱、病、残、孕旅客以及无成人陪伴儿童;
4.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现役军人、警察及消防救援人员;
5.已经定妥后续联程航班座位,且不可通过前序航班的变更衔接后续航班的旅客;
航班所涉及的国家、地区法律规定有关于超售或拒绝登机赔偿标准的,我们将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确定您的赔偿金额。
我们将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过现金或相应比例的运输信用证、电子补偿券或可消费里程向您提供赔偿。
如因航班超售,造成您未能搭乘原定航班,我们可为您提供如下服务保障:
按本条件第3.1.3款协助您办理非自愿变更,优先安排最早可利用的航班,保障您尽快成行。如为您所安排的后续航班为次日或更晚航班时,我们将免费提供餐食及住宿;或
按本条件第3.2.3款为您办理非自愿退票。
航班所涉及的国家、地区法律规定有关于此项要求的,我们将按照适用的法律规定为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