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境野生动物的检验检疫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境野生动物的检验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8088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
3进境检疫
3.1隔离场许可
3.2检痰审批
3.2.1进境野生动物的机构需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3.2.2货主或其代理人在贸易合同或协议签订前,应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国家质
检总局申请和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3.3准备工作
3.3.1隔离场:在动物入境前10d,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消毒药物,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隔离
场进行3次消毒,每次间隔3d,
3.3.2饲料饲草;在动物入境前7d由检验检疫机构对饲草,饲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3.3运输工具和装卸场地: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消毒药物,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上述工具
及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3.3.5运输路线确定;在野生动物入境前由检验检疫机构和货主或其代理人确定运输路线,保证野生
动物的运输不经过疫区。
3.4现场检疫
3.4.1查验输出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动物检疫证书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卸离运输
工具。
3.4.2查阅航运日志、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资料。
3.4.4进行临床检查,清点动物数量、品种。
3.4.5经现场检疫合格后,允许动物卸离运输工具,并押运到指定的隔离检疫场所,同时对运输工具用
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药物消毒。
3.4.6收集废弃物、排泄物,密封包装,装运到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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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隔离检疫
3.5.1脏场兽医对野生动物群进行巡视,并做好记录。
3.5.2隔离检疫期间动物用药应经驻场兽医批准并在驻场兽医的监督下进行。
3.6实验室检疫
证》的要求进行检疫样品的采集。
3.7不合格野生动物的处理
3.7.1野生动物出现死亡或有动物疾病临床症状时,应做好现场检疫记录,采取防控措施并进一步诊
断鉴定,对发病个体实施单独隔离饲养,视诊断结果的情况做不同的处理。
3.7.2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中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
的,应在四小时内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全群动物作退回或者扑杀销毁处理。
3.7.3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中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
的,对阳性动物进行扑杀销毁处理。同群其他动物继续隔离,检测合格后放行。
3.7.4检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类、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之外对动物健康有严重危
害的其他疫病的,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3.7.5对死亡或扑杀销毁的动物出具动物卫生证书。
3.8检痰放行
3.8.1进口大中野生动物隔离检疫期为45d,小动物为30d。若需延长检疫隔离期的,应报国家质检
总局批准。
3.8.2合格动物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填写《进境动物流向表》并在一周内上报国家质检总
局,同时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4出境检症
4.1报告
货主或代理人应在签约前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确认检疫要求。
4.2报检
野生动物离境前60d.持有效的当地林业部门猎捕,驯养许可证及允许野生动物出境的批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4.3隔离检疫场许可
4.4隔离检疫
4.4.1消毒
动物进入隔离场前10d,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消毒药,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对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