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86号)政策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6年9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16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效率,适应监督管理一线实际需求,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本办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执法证》的制式设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业务辖区内《行政执法证》的审核、批准、制作、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五条中的“照片上加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证件章’”修改为:“照片上加盖‘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证件章’”。

四、删除第六条。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均可以按照要求报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核合格的,确认其行政执法资格。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参加不低于40小时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统一测试。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核,按照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规定进行。”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获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从事检验检疫工作3年以上;

“(三)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四)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工作部门”。

将第三项修改为:“(三)审批: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工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统一汇总的《申领表》报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

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制作、发放: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工作部门根据批准的发证人员范围制作证件,并向申请人发放《行政执法证》。”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发放《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但应当确保被抽取人员的执法资格满足从事执法活动的权限要求。”

九、将第十条中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修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人员”。

十、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行政执法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经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遗失后,由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逐级报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予以补办。

“《行政执法证》出现破损或所载信息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将证件交回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换领。”

十一、将第四章“年度审核”中第十三条调整至第三章,删除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对第五章、第六章的章节顺序做相应调整。

十二、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逐级报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予以注销:

“(一)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退休或者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行政执法证》出现破损或所载信息需要变更,持证人依据本办法申请换领的;

“(三)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证》的;

“(四)需要收回、注销的其他情形。”

十三、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十九条改为第十七条,将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其中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将原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应当出示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投诉并经查实3次以上的;”。

删除原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予行政执法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前款所指的行政执法机关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在行政执法岗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十五、对附件1中的“行政执法证式样”重新设计公布。删除附件2中的“XX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执法证申请表”。删除附件4中的“XX质量技术监督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审批表”。删除附件5中的“XX质量技术监督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审批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做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08年4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本办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考核和《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执法证》的制式设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业务辖区内《行政执法证》的审核、批准、制作、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并附有持证人的一寸免冠彩色照片,照片上加盖“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证件章”(见附件1)。

第二章资格考核与申领

第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均可以按照要求报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核合格的,确认其行政执法资格。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参加不低于40小时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统一测试。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核,按照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获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从事检验检疫工作3年以上;

(三)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四)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第八条《行政执法证》的申办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局行政执法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向所在单位提出领证申请。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时,应同时附上着春秋季制式服装、免冠、正面、1寸彩色近照2张(其中1张贴在《申请表》上)。

(二)初审:

申请人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进行初审,并填写《××局行政执法证申领表》(以下简称《申领表》)(见附件3),将《申领表》以及申请人的《申请表》、照片送交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工作部门。

(三)审批: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工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统一汇总的《申领表》报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

(四)制作、发放: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工作部门根据批准的发证人员范围制作证件,并向申请人发放《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发放《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但应当确保被抽取人员的执法资格满足从事执法活动的权限要求。

第三章证件使用

第十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证》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经在当地媒体进行公告遗失后,由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逐级报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予以补办。

《行政执法证》出现破损或所载信息需要变更的,持证人应当将证件交回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换领。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证》自发放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行政执法证》。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应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逐级报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予以注销:

(一)持证人因调动、辞退、辞职、退休或者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二)《行政执法证》出现破损或所载信息需要变更,持证人依据本办法申请换领的;

(三)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发放《行政执法证》的;

(四)需要收回、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报请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应当出示而不出示《行政执法证》,被投诉并经查实3次以上的;

(三)故意损毁、涂改《行政执法证》或者将其转借他人使用,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加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暂扣《行政执法证》期限为30天。被暂扣《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向所在单位做出书面检查,扣证期间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暂扣《行政执法证》的期满后,由其所在单位视本人检查纠正情形报请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决定是否发还《行政执法证》。

第十七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并吊销其《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证》被暂扣累计2次的;

(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将《行政执法证》转借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五)受到辞退或者开除公职行政处分的。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证》被吊销后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领。

第十九条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时,应当分别填写《××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审批表》(见附件4)、《××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审批表》(见附件5),并分别对当事人发出《××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决定书》(见附件6),《××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见附件7)。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暂扣行政执法证决定书》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做出暂扣或者吊销决定的单位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单位应自接到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做好《行政执法证》的使用、暂扣、吊销以及持证人奖惩等情况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予行政执法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前款所指的行政执法机关中具有行政执法资格,并在行政执法岗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7月3日公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废止,原国家技术监督局1991年5月11日公布的《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中有关执法证件的管理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附件1

行政执法证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

工作单位:××局

编号:0100001

背面:

(国徽)

姓名:

发证日期:××年×月×日

有效日期:10年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

注:证件为单面卡式,规格为85.6mm×54.0mm,正面背景颜色为白色,字体为小四号楷体,加贴1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在照片下方加盖“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证件章”。背面背景颜色为浅蓝色,正中设置国徽,字体为小四号楷体。照片及其他所有内容均为直接印制在载体上。另制作单侧开口透明塑料外套,此外套可悬挂在持证者脖子上或者卡在外衣左上口袋上。

附件2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证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所在单位或者部门

专业及学历

近两年内年终工作考核是否均为称职以上评定

近两年是否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

参加执法

培训情况

分支局意见:

年月日

法制部门意见: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意见:

附件3

XX局行政执法证申领表

申请单位:(盖章)日期:

学历

执法证号

局领导:(签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法制工作部门:(审核盖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暂扣行政执法证审批表

被暂扣证人

所在单位

或者部门

被暂扣证

原因

被暂扣证编号

处理

依据

分支局意见

法制部门意见

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批意见

附件5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审批表

被吊销证人姓名

被吊销证

被吊销证编号

经我局调查,

你的行为已违反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处以暂扣行政执法证30天的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诉。

(印章)

注:本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存档。

附件7

××局吊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

()吊销〔20〕号

你的行为已违反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你处以吊销行政执法证的处理。

THE END
1.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的民用商品,在...单项选择题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 )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 A.CCC标志 B.强制性产品认证 C.安全标志 D.检验检疫标志 点击查看答案&解析 广告位招租 联系QQ:5245112(WX同号) ...http://www.ppkao.com/shiti/380591/
2.入境货物报检单和检验检验检疫证明的区别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实行“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模式和先报检后报关的工作程序。一、报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16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执行。(一)报检范围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https://edu.iask.sina.com.cn/jy/gm9TbCBCvh.html
3.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关于"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的答案很多朋友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小编就为介绍一下改题答案吧。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https://www.duote.com/tech/tiku/345439.html
4.CIQ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重量证书CIQ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重量证书 INSPECTION CERTIFICATE FOR QUALITY AND WEIGHT QUALITY AND WEIGHT CERTIFICATE 检验证书是一般指对商品、车、船等经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所发的检验合格证书。如出口商品经国家商品检验局检验合格后所发的证书,船舶经船舶检验局检验后所发的船舶检验合格证书等,均称为“检验证书”。保...http://www.yueraoke.com/h-pd-185.html
5.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工作的通知公安机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检验证证明或健康证明书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上述人员以后每年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进行健康体检复查1次,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到公安机关办理《外国人居留证》续证手续。 三、来我市工作的外国专家、外籍教师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健康证明书或...http://www.qingdao.gov.cn/zwgk/zdgk/fgwj/zcwj/zfgb/n2003_9/202010/t20201025_1750266.shtml
6.进出口商品是否都需要检验检疫证明?外贸博文进出口商品是否都需要检验检疫证明?浏览量:5959 | 回复:0 | 发布时间:2018-10-25 12:12:08检验检疫是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的总称。我国专门设置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的货物、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携带物等进行检验检疫,以保障人员、动植物安全卫生和商品的质量。报检时必须提供的...https://www.tradesns.com/cn/theme/detail/QL5eBnnL
7.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完整版).pdf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 理工作。第四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尝中转场实施注册登 记制度。 按农业部要求,自 201X 年 6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动 物检疫合格证明》。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农业部统一监制, 全国统一样式,分...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112/8043036047003036.shtm
8....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验证管理...更多“对于列入CCC认证目录的进口产品,应按照《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验证管理()”相关的问题 第1题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是指对国家实行进口质量许可制度和( )的民用商品,在通关入境时,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其是否取得必需的证明文件。 A.CCC标志 B.强制性产品认证 C.安全标志 D.检验...https://www.shangxueba.com/ask/21907575.html
1.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怎么查询在出入境管理方面,检验检疫证明是很重要的一点,我们往往需要进行相关的查询。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怎么进行查询,大家可以看看本文的相关内容,就能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了解,下面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怎么查询 如果有需要查证,就必须到开据那份《检验检疫卫生证书...https://m.66law.cn/laws/759899.aspx
2.新西兰奶粉怎么辨别真假进口奶粉保质期是多久→MAIGOO知识一般来说可以通过条形码、原产地标志、进口特殊营养品规定粘贴的中文标签贴以及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和生产国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合格证明来判断。其次由于是进口,保质期就很重要了,进口奶粉保质期一般都是在一年半至两年。具体的新西兰奶粉怎么辨别真假以及进口奶粉保质期是多久,咱们到文中来看看吧!https://www.maigoo.com/goomai/262513.html
3.常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有哪些国外清关外海关依法对申报货物实施检验检疫合格评定,并签发相应的出口检验检疫证书。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单证服务 常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有哪些的文档下载:PDFDOCTXT 关于凯富捷供应链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商铺首页|更多产品|联系方式|黄页介绍 法定代表人许常聪 ...https://shenzhen.11467.com/info/17249321.htm
4.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档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收货人发货人品名报检数/重量包装种类及数量输出国家或地区合同号标记及号码提/运单号入境口岸入境日期证明上述货物业经检验检疫,准予销售/使用.签字:日期:备注清单见附页。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167707804.html
5.河南:进口水产品没有检验检疫证明一律禁售。24小时河南:进口水产品没有检验检疫证明一律禁售。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加强市场销售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排查整治食品安全风险的通知》,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即日起对全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展全面排查,同时围绕三文鱼类海鲜产品开展专项检查,对无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进口水产品及其制品,一律...https://www.huxiu.com/moment/103555.html
6.投资导向相关手续请登录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www.hnciq.gov.cn)查询。 (十一)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省商务厅核发的批准证书后,持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中外双方提供资本金证明(含财产明细表及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文件或国有...https://www.hnccpit.org/pub/maocuhuiwz/mch1_zhhd/mch1_jmhdlm_1117/mch1_lmfh_jrhn_xtfq/lmfh_jrhn_xtfq_tzdx/
7.入境货物报检单和检验检验检疫证明的区别报检水平这种证明是由出入境港口的专门检验机构给予盖章放行的,如果是法检商品的话必须进行法检,可以查查当地检疫...https://www.bkw.cn/qypx/ask/5853311.html
8.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肉类产品,他被罚十万!《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https://qjszb.cqqjnews.cn/pc/202006/18/content_115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