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并根据《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41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
三、案件解析
淮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输畜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之规定,并根据《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41:“未按照动物检疫证明载明的目的地运输的,从轻处罚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涉案生猪不能入场后,主动联系货主,由货主来协商涉案生猪入场事宜。后协商未果,不得已将涉案生猪转运至其它场所。但当事人未及时向出证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情况,存在过失。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情节,适用于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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