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措施建议模板(10篇)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食品安全措施建议,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引言

二民众食品安全意识与认知

本次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319份。通过对这些有效问卷数据的研究分析,民众食品安全意识可总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1.对松散型管理的食品销售点持不放心态度,鉴别食品安全性多依赖于包装标识

在调查中,当被问及经常在何处购买食品时,有60.8%的居民选择“超市”,31.6%的被调查者选择“农贸市场”,而选择“路边市场”和“社区零售店”的只占7.6%。居民对松散型管理的食品销售点持不放心态度,认为造成这些食品销售点“不可靠”的因素有:不法食品加工经营企业和个人利欲熏心;主管部门职责不明,执法部门间沟通不畅,缺乏配合;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罚力度不够等。

2.对常用食品的安全性缺乏信赖,尤其对肉类、蔬菜水果、食用油等不放心

调查发现,民众对日常食品的安全性表现出了担忧。当进一步问到“对市场上销售的什么食品的安全最不放心”时,有38%的被调查者表示“对肉类最不放心”,23%的人“对蔬菜水果最不放心”,选择“对食用油最不放心”的则为11%,被列在第三位(见图1)。

图1居民最担忧安全性的食品比例

食物安全隐患存在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无论是在家外还是家中。通常地,人们会觉得在家外购买的食物在安全度上不及家中经过处理加工的食物,因而常常会忽视家庭食物处理的必要安全措施。不过大部分人在家中对食品卫生的处理措施还是挺注重的,调查发现,有61.2%的人在家中处理食品前都会洗手;刀、砧板在切过生食后,有63.3%的居民会会用清水洗净再切熟食,避免交叉感染;对于瓜果,60.2%的居民先洗净后再食用,36.1%的被调查者会在洗净削皮后食用。所以相对的,当地居民发生家庭食物中毒事件的概率较低。尽管如此,居民们在家居食品卫生处理方面仍需进一步改进,在有些环节和细节上亟需引起警惕,如对冰箱的清洁就存在较大问题。被调查者中,只有28.8%的居民会每周清理一次冰箱,有45.8%的居民每两到三周清理一次,21.9%的居民清理频率更长,而3.5%的人则从不清理。

三对优化食品安全环境的建议

1.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环节的管理

产地环境管理:首先从法律上规定了各种有毒重金属在食品中的最高含量,2004年欧盟制订法律规定了140多种禁止使用的各种农药和添加剂,这些农药和添加剂的残留量不允许在产品中检测出来;其次,对按照标准和原则进行生产的农户给予补贴,进行激励。

农业投入品管理:为了确保欧盟制定的食品中各类农药的最高残留的规定得以顺利实施,欧盟加强了农业投入品的管理。管理分两部分,一是欧盟的监测机构对农产品(食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机制,对违规的农场处以重罚,直至禁止其从事农业生产。二是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进行自查,各种专业委员会对下属的协会开展技术培训、规定自查措施等。

产中的农产品质量监管: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欧盟推出了良好生产实践指南(相当于我们的标准化生产规程),农户只要按照指南进行生产即可。

产后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在对待产后加工环节,欧盟采取的措施主要有:第一,所有的加工企业在加工环节必须按照工业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方式;第二,所有的加工企业必须采取HACCP系统进行自我安全控制,并有非常良好的记录,以供随时检查;第三,所有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必须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只有当局认可的企业才能开工对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否则被视为非法生产;第四,对特殊的农产品,要求通过有机认证。

2.市场管理环节

农产品的包装管理:包装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各种各样的食品包装符合规定,在与食品接触的过程中不会把自身的成分转移到食品中,从而确保食品的安全。第一,欧盟采取包装材料与物体的管理,规定了十种可以使用的包装材料,并同时规定凡是用于包装食品的物体或材料,应在标签上注明“用于食物”或附上“杯与餐叉”的符号。第二,除了要求包装安全外,欧盟要求包装者要根据农产品的性质与特点,选择不同的包装材料,以保证农产品在包装后能够保持原有风味,便于贮存、运输和较长的保质期,同时不会引入污染或对环境造成污染。

农产品标识管理:农产品标识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为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信息,以此促进消费者的选择,并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与欺骗。当前欧盟的农产品标识管理分两部分,一是通用标识,在农产品的标识中必须规定有产品名称、组成成分、净重、有效日期、特殊存储条件或使用条件等内容;二是专项指令要求,就是对食品的价格标识、食品成分标识、营养标识、转基因食品与饲料标识、有机农产品标识、牛肉标识等进行专项管理。

3.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严格执行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提高进入门槛;第二,农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标签和包装的检验检疫必须合格;第三,实施新型的“绿色壁垒”,即进口的农产品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和动物福利标准;第四,实施所谓的新技术标准,对诸如转基因产品实施更加严格的准入。此外,欧盟还通过制订农药残留指标、农产品生产的标准等措施保证其食品安全。

二、欧盟食品质量控制体系基本原则及特点

欧盟的食品质量控制体系集中体现了以下原则,同时反映了其工作的严密性和科学性。

1.统一监管原则

欧盟食品安全的监管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初正式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FSA),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只负责监督整个食物链,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做出风险评估,为制定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的管理政策提供信息依据。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欧盟所建立的法律体系几乎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欧盟为统一并协调内部食品安全监管规则,三十年来陆续制订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强大的法律体系。欧盟还制订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2.实施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控制食品风险,保障公众健康。风险管理的程序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管理决策的实施”、“监控和评价”等内容。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成立后,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管理局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根据理事会、成员国的要求,对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研究,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作为管理当局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

3.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欧盟为了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将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环境风险评估、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的一些科学建议向公众公布,管理委员会举行的会议也允许公众参加,并邀请消费者代表或其他感兴趣的组织来观察管理局的一些活动,使公众可以广泛获取该局掌握的文件和信息。

4.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原则

5.责任主体限定原则

在欧盟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白皮书》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者、饲料生产者和农民对食品安全承担基本责任;政府当局通过国家监督和控制系统的运作来确保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政府当局的能力进行评估,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发展食品安全措施,通过审查和检验促使国家监督和控制系统达到更高的水平;消费者对食品的保管、处理与烹煮负有责任。

6.预防为主原则

欧盟建立了食品危害快速预警系统,该系统由欧盟委员会、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和各成员国组成。一旦发现来自成员国或者第三方国家的食品与饲料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而该国无能力完全控制风险时,欧盟委员会将启动快速预警系统,并采取终止或限定有问题食品的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成员国获取预警信息后,会采取相应的举措,并将危害情况通知公众。预警系统的启动取决于委员会对具体情况的评估结果,成员国也可建议委员会就某种危害启动预警系统。

三、欧盟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食品安全事件,从“苏丹红一号”到“劣质奶粉大头娃娃”事件,从“瘦肉精”中毒到“地沟油勾兑食用油”等等。这反映了我国在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上的漏洞,欧盟在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有益经验将对我们将来的改进工作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1.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

2.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

3.重视监管队伍的专业素质

一、引言

由于食品的信任特征和国内产品责任制度的不完善,食品安全规制很难被厂商自愿地实施。有学者提出,在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要求厂商对受害者进行“惩罚性赔偿”而不是“补偿性赔偿”成为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途径之一。本文的观点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可以刺激厂商自愿采取食品安全规制措施,从而降低政策执行成本。

国外的文献主要是从厂商实施食品安全规制的动机的角度来分析自愿性或强制性措施。如KathleenSegerson(1999)指出,对于那些消费者可以直接得知其安全特征的产品(如搜寻产品和经验产品),市场力量可以创造出促使厂商自愿采取安全规制的动机。然而对于消费者不能直接得知其风险的产品(如信任产品),市场力量就不能提供足够的保护了。政府可以通过实施强制性监管措施的威胁并伴随对自愿措施就进行奖励的方法为厂商提供自愿性规制的动机。然而,公共资源的稀缺性,是加强私人和公共部门相互合作的主要原因,而二者合作的主要形式就是政府的食品安全立法和厂商自我规制的结合(JulieA.Caswell,2007)。而M’handFares(2010)则从食品安全事件风险的特点考察了厂商自愿实施的私人规制和公共安全规制之间的互补性;并认为当强制性措施的威胁较弱时,则食品污染的风险较低的厂商比风险高的厂商更多地采取了自愿性措施。国内研究的主要观点是,对厂商的惩罚力度越大,其违法概率越低,消费者所获赔偿金越多,其诉讼的积极性越高,因此而遏制厂商生产劣质产品(曹婧,2010)。

本文旨在将惩罚性赔偿制度与厂商自愿性食品安全规制结合起来,运用博弈分析方法,讨论厂商在不同制度下的成本和收益,并求解厂商自愿实施食品安全规制的均衡条件。本文接下来分析食品安全规制的厂商动机,第三部分讨论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下,厂商与政府、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博弈;第四部分求解厂商实施自愿性食品安全规制的均衡条件;最后是政策建议。

二、食品安全规制的厂商动机与惩罚性赔偿

1、自愿性动机与强制性动机

厂商采取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动机包括自愿性动机和强制性动机。自愿性动机是指厂商自主选择控制食品安全的方法和标准,尽可能地提高食品安全水平。具体措施包括产品声誉、质量安全认证和标签等,它是一种由市场驱动的私人质量控制体系。而强制性动机是指由监管部门制定要求食品生产厂商达到的食品安全强制性标准,或者要求厂商强制性采取某些特定的食品安全生产流程和工艺,这是一种由公共政策约束的产品质量控制体系。

自愿性食品安全规制措施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厂商主动采取食品安全措施,政府并未发挥强制作用。厂商或许迫于市场或公众压力,会积极争取各种私人认证(如ISO9000等)。第二种是在企业和公共管理机构之间通过正式谈判达成协议,企业自愿采取措施并以此获得政府的某种补贴或优惠或者减税(即“胡萝卜”加“大棒”组合)。第三种是公共管理机构开发出自愿性计划寻求参与的厂商,如通过向农户提供补贴的方法鼓励农户采取环保措施,厂商可自行做出决定参加或不参加自愿性计划。

2、惩罚性赔偿与厂商不同动机下的收益

一、食品添加剂概述

1、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是两种不同的物质,基本没有营养成分、营养价值。2009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添加剂主要是指为了提高食品品质,或者满足食品保鲜、防腐或者加工工艺的需求,添加到食品中的天然物质或者人工合成物质。国际上对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是:有意识地添加到食品中少量的用来改善食品风味、储存性质、组织结构以及外观的非营养物质。

2、食品添加剂的内涵

站在营养价值的角度上来看,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有着很大的差别,人们不一定必须食用食品添加剂。站在食品安全的角度上来看,企业为了开发食品资源,满足食品加工需求,增强食品吸引力,在生产和加工食品的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但是消费者主观上并不想直接食用食品添加剂,很多时候都是被迫食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最大区别在使用标准方面,后者比前者更严格,具体包括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限量以及使用目的等。使用限量是使用标准的重要数据,用ADI值表示。当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较低时,即ADI值低于食品,此时会产生非常明显的效果。当食品添加剂使用限量较高时,即ADI值高于食品,则会危害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应该尽可能减少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食品添加剂在技术方面应该明确有必要添加,并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证明食品添加剂安全可靠。

3、食品添加剂的类型

食品添加剂分为功能性食品添加剂、天然食品添加剂以及营养食品添加剂三大类。国内外将食品添加剂分成23大类,主要包括乳化剂、着色剂、抗结剂、酶制剂、抗氧化剂、水分保持剂、漂白剂、酸度调节剂、甜味剂、食品用香料、面粉处理剂、膨松剂、增味剂、消泡剂、营养强化剂、护色剂、凝固剂、稳定剂、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被膜剂、增稠剂、防腐剂等。

二、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的安全性

1、食品添加剂是否影响食品安全

如果食品添加剂用量在合理范围内,则不会影响食品安全。只有当食品添加剂超量使用或者天机非食用物质,才会影响食品安全。

第一,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认识不全面。具体表现是:首先,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内涵、在食品加工工艺中的作用等方面认识不正确,有的企业为了迎合消费者误解心理,提高经济效益,向消费者承诺其产品不含任何食品添加剂,从而导致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加深。许多消费者认为只要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就不安全,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其次,消费者容易混淆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有的不法分子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从而将责任归结到食品添加剂上,进而导致消费者认为食品添加剂危害食品安全。

2、食品添加剂未来发展趋势

3、食品添加剂对食品安全的作用

三、对食品安全和食品添加剂所采取的措施

1、对食品添加剂管理措施

2、保证食品安全措施

第一,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综合机制。为了保证食品安全,提高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信心,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让法律条文深入人心,为人们所感知、所认可。另外,法律法规也是人们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武器。同时,需要建立统一的政府监管机制,加大处罚力度,保证人们能够食用到安全的食品。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综合机制,提高食品的安全性。净化食品源头安全,保障人们身体健康。建立合理的检测体系,严格控制食品不安全的源头。加大新技术研发,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引进新设备,采用新工艺,对食品添加剂实施严格检测。

第三,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制度。提高食品安全条件和标准,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以及产品质量有着严格要求,只有符合生产条件才能投入生产,同时,需要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保证书,召回责任书保障食品的安全。

第四,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加强公民食品安全教育非常重要,对于食品监管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而言,需要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法律意识,按照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明白自身的责任。因此,树立良好职业道德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途径。为了提高全民的食品安全意识以及食品安全卫生知识水平,应该正确引导公民,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防止其被生厂商所欺骗。对于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应该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来生产食品,保证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安全,同时,需要提高食品生产职工的卫生意识,保证生产各环节的卫生。

四、总结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关系着人类的生活,是人类发展的重要课题。近几年,由于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频频出现各种食品安全问题,引起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担忧。因此,需要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将其使用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并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增强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和违法力度,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证食品安全。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0-03-15

一、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内容分析

(一)欧洲食品安全标准概述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可分为食品技术标准和食品管理标准。前者主要是对食品包装、标签、微生物指标、贮藏等方面做出的规定,后者是对食品安全中管理的职责、程序、依据、方法等做出的规定。我们以食品添加剂标准体系为例来说明食品技术标准。

表2是关于食品添加剂具体标准的实例:

备注:以上标准在各国和地区的有关食品添加剂有关规定中有体现,其中涉及的欧盟标准为表1中提到的三个指令;涉75.CAC部分的数据资料在《食品法典添加剂通用标准》《CODEXSTAN192-1995》中,澳新标准在《STANDARD1.3.1FOODADDITIVES》表1和表2中体现。

关于食品管理标准,最具代表性的就是HACCP体系和IS0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前者是在良好操作规范(GMP)和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食品安全卫生预防体系,应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后者具有广泛的通用性,侧重于组织进行宏观控制。两者可以融合但不可以替代。

(二)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特点分析

欧盟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1.食品安全标准的双层体系形成了对成员生产商的保护。在欧盟食品安全体系中,既有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欧盟指令,又包括自愿遵守的具体技术内容和技术标准等,所以非欧盟国家的食品出口到欧盟成员,就必须同时达到两套技术标准要求,而成员对自愿遵守部分的标准具有很大的操控性和灵活性,因此,这两套体系起到了保护欧盟成员食品生产者的作用,构成了食品贸易中的TBT。

2.拥有比较完整的标准体系和合格标准认定程序,有效限制别国食品出口。目前,欧盟已经形成了包括欧盟指令、标准认证、以及进出口环节的检

验检疫措施等制度。别国食品不满足任何一个条件就可能被禁止进口。

3.欧盟食品标准与其他国际标准有一定的协调,推进了国际食品标准的协调一致。欧盟从一开始就比较注重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国际标准化组织(IS0)等国际标准的协调,并且尽可能地采用国际标准。从这点来看,它方便了其他国家食品向欧盟的出口。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欧盟的比较

(一)我国食品安全立法和标准概况

1964年我国颁布了《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95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是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基本法。除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之外,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食品安全和质量控制标准,一般以法律或管理条例的形式。如《食品卫生规范》、《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食品原料及生产成品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等。此外,卫生部、轻工业部、商务部、农业部颁布了许多与食品有关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还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范和标准体系。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欧盟存在的差异

(三)我国食品出口欧盟的标准壁垒

从标准角度讲,目前欧盟食品标准对我国出口影响之所以巨大,从欧盟看主要是因为以下几方面原因:

2.和其他国际和国外标准相比,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准过于严格。严格的标准忽略了别国食品企业的生产和质量控制技术实际情况,违反了TBT协议和SPS协议的规定。同时,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欧盟严格食品标准效仿,也导致食品出口到这些国家和地区受阻。

3.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设置了进口关卡。别国食品在本国检验检疫达到标准,但也可能被欧盟成员严格的检验检疫技术和制度认定为不符合标准,从而被禁止进口。

三、我国食品标准壁垒存在的内在因素

首先,我国的食品安全意识落后于欧盟国家。欧盟早在1997年就发表了《食品安全绿皮书》强调对整个食物链采用法规管理的必要性。2000年又《白皮书》进一步完善其“从农田到餐桌(fromthefarmt0thepark)”的一系列食品安全措施。过去,我国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农业法》等法律,2009年才出台并开始实施《食品安全法》。所以我国食品安全立法与意识与欧洲差距明显。由于食品安全意识淡漠,国内部分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在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料,违规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配料等,忽视食品生产、加工、存储等卫生环境,对食品生产和加工环节缺乏有效质量控制,导致食品不达标出口受阻。

第三,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存在差距。以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和CAC的食品添加剂法典通用标准为例进行比较分析。

基于上述内外因素,食品安全标准构成了我国食品出口技术壁垒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影响了我国出口食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我们必须对食品标准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完善我国食品标准体系,突破欧盟食品安全标准壁垒

(一)掌握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发展动向

(二)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标准的建设与引进

1兽医公共卫生面临的问题

因动物染疫、动物性食品污染而造成人畜共患病、食源性疾病不断发生与流行,规模化养殖污染严重等问题频频出现,使兽医公共卫生面临着威胁和挑战。

1.1人畜共患病疫情严峻

全世界已证实的人畜共患病有两百多种,其中在公共卫生方面对人类危害严重的约90种,在多个国家流行的有五十余种。许多人畜共患病可经动物或其产品传播给人,还会因病害动物及产品、废弃物处理不当而造成动物疫病传播与流行。近年来,新(新发现或病原体宿主谱改变)、旧(已有)人畜共患病在世界各地暴发流行,严重威胁到人类与动物健康及公共卫生安全。

1.2动物性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据WHO报道,全球每年约有一百五十多万人死于食物源性致病因子所致的腹泻性疾病,其中很多致病因子源自动物性食品。目前,动物性食品尚存在微生物及寄生虫污染、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滥用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掺假等安全隐患,有的甚至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3动物养殖污染严重

动物生产中产生的废弃物,特别是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废弃物对环境污染十分严重,引发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和疫病传播等问题,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也有负面影响。

1.4生物安全和生物恐怖面临新的挑战

在生物的研究、开发、生产和应用中,有可能会对人类健康、生存环境和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尤其是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存在生物安全隐患时造成的危害很大,如2003年控制SARS流行后又发现了第一例SARS病例,即系微生物实验室感染。转基因技术在农业领域中应用越来越广,也带来了生物安全问题。

2兽医公共卫生问题出现的原因

在科技、经济高度发展和公共卫生管理体系日益完善的今天,兽医公共卫生面临的形式仍然十分严峻,其原因是多种多方面的,具体概括如下:

2.1兽医公共卫生监管体系不完善

兽医公共卫生法规体系和管理体制不健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不够,法规执行不到位,监控、检测和预警体系整体实力弱,监管人员和科技人员总量不足,设备及资金短缺。

养殖业快速发展,但污染治理投资和设施投入不足,排放的大量废弃物未能得到及时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造成养殖污染;养殖中注重生产效益,忽略滥用兽药造成的危害,导致兽药残留;养殖业及动物产品加工业(如屠宰、皮毛加工)迅速发展,新技术和新资源(如转基因食品和新型包装材料)在动物性食品加工中的应用,农业和食品工业的一体化、产业链延长,动物及动物产品(包括饲料)贸易的全球化,这些都增加了人畜共患病传播和动物性食品污染的风险。

2.3环境污染与生态环境的破坏

环境污染严重,环境污染物经食物链、呼吸和饮水进入动物体内富集,在动物性食品中引起残留。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气候变暖导致某些传染病媒介的种群、数量及分布改变,导致一些人畜共患病病原体和传播媒介侵袭人群和动物。

2.4病原变异或泄露

病原微生物发生变异与进化,耐药菌株产生,使其致病性增强;缺乏严格的生物安全措施,使病原微生物或毒素无意中暴露或意外释放。

2.5人口增加和流动

世界人口增加、生活都市化、居住环境缺少排污和垃圾处理设施,以及流动人口剧增、人们国际间交往增加等,均使人类接触病原体或食源性危害的机会增多。

2.6其他原因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稳定与社会的发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但近年来,随着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在丰富食品供给的品种及数量的同时,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成为经济增长的副产品。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是我们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神圣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了存在的问题,同时我们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确保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使消费者用到安全的食品。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监管检测手册》中明确提出,国家公布的通过计量认证的即能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仅仅176家,占全国食品检测机构的3.13%,远远不能满足日常食品监管的需要。

从我国食品监督检测机构的分布情况看,在北京、上海、吉林、云南等地,食品监督检测机构分布较多,在我国发达地区对食品的监督检验检测水平也较完善,仅一个地区就有十几个监督检测机构,基础设施重复投资现象较为严重,而高精尖的监督检验检测设备无钱购置,缺乏互补性。即使是在同一个地区也存在严重的两极分化情况。而省级、地市级食品监督检测机构设备相对先进,技术能力强,检测效率和水平相对较高,而县级检测机构设备老化,专业人才匮乏,直接导致开展的项目少,范围窄,检测水平低,检测的结果只能作为参考数据,缺乏法定性和权威性。

食品监督检验检测机构按检测方向分类可以看出,现行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部门有质监、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由于分属于不同的监管部门,不同监管部门的食品监督检测机构往往按照本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造成检验结果比较独立,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共享和互补机制。重复检验检测造成了检验资源的浪费,也给生产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

二、完善食品监督检验工作是重点

检验检测作为食品安全控制和监督检查的途径和手段,直接影响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不断升级和食品工业的革新,急需更加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发展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运输过程的安全性控制技术,建立起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安全检测机构,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发展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目前,以《食品卫生法》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不能适应现代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调和重申了监督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但仍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建是仍待加强。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次法律体系建设,尽快纠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按前监管法制体系,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努力消费食品安全监管中“无人管、无力管、无法管、不会管”等问题。

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食品声场企业入市门槛,制定食品质量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减少食品不安全隐患。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可相互追溯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登记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的任一环节,一经发现食品未能达到质量承诺和安全标准,生产、经营商家应立即将该食品下架退市并召回所销售的食品,实行行业自律。尽快建立独立的、公正的、权威的食品安全公共实验室,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科学的、严谨的技术支撑,并通过建立警示制度,及时将食品安全问题的细细向社会公布。

三、“三抓”助推食品监督工作发展

1.抓源头,将食品质量安全第一道防线筑牢筑实。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涉及食品生产的企业每年都向县质监部门签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和质量保证承诺书,公开承诺的内容包括: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使用回收原料、不滥用添加剂、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超出限制销售范围、不违反预包装限制要求等保证食品安全措施,同时明确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并要求所有涉及食品生产的企业必须持证经营,实行严格的年审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一是严格做好发证的服务工作。要坚持不随意降低标准,不搞地方保护,不照顾人情,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绝不允许准入,确保发证质量,确保市场准入工作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公正性。二是严格强制检验,落实企业责任。凡是获得市场准入的企业,出厂食品必须强制检验,检验合格的才能加贴QS标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对不执行强制检验的,要作为不良记录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要采取停产整顿、强制召回、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手段予以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三是严格后续监管。后续监管是食品监管工作中需要特别加强的一个关键环节。

一、官方标准与SPS协议

二、私营标准与SPS协议

(一)私营标准及发展趋势“PrivateStandard'’(私营标准)又称“PrivateVoluntaryStandard,缩写PVS”、“PrivateFoodStandard”或“PrivateFoodSchemes”等等,指非政府机构设立的,用于规范商业团体内部产品质量,满足自身品质需求的自愿性标准、认证和措施。私营标准与官方标准或者国家标准是相对而言的。私营标准主要是在疯牛病、口

1.是否受SPS协议约束尚不确定。2005年7月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在WTO/SPS委员会上指出,其出口到英国超市的香蕉遭到私营标准EurepGAP的严格限制,使小生产者遭受经济损失;牙买加等许多发展中国家都纷纷对此表示担忧。于是SPS委员会介入调查是否能够约束EurepGAP。SPS协议13条关于SPS的管辖范围是“各国中央政府机构、地方政府机构以及非政府实体”。也就是说,如果EurepGAP被认定是该规定里的非政府机构,那么SPS委员会和欧盟委员会就有权利对其所引起的贸易纠纷进行干预和解决,但“非政府机构”在SPS协议里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TBT协议》把“非政府机构”界定为“中央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机构以外的机构,包括有执行技术法规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Lee(2006)认为,“非政府实体”并不是单个的经济运营者,而属于私营实体,他们受政府委托具有特定的任务,且具有特定的法律地位。然而,EurepGAP作为一个自愿性标准,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也没有政府委托,与《TBT协议》中的定义并不相符。因此,WTO协议管辖下的欧盟委员会对此没有任何裁判权利,这就使私营标准游离在国际规则之外。

3.等效性原则的不同理解与运用。SPS协议提倡成员达到相同保护目的的不同措施之间的等效认可。然而,私营标准对等效性却有不同规定,EurepGAP、BRC等私营标准对于等效性的要求远比官方标准严厉。例如欧盟官方标准遵从WTO/SPS协定中的风险结果等效性(equivalenceofriskoutcome),强调的是结果的等效概念(戚亚梅,2009),也就是说,出口成员只要能证明自己的最终产品达到进口成员设定的官方控制水平,即使生产过程中实施的具体措施并不相同,欧盟也会要求成员遵循等效性原则接受出口成员的产品。但是,EurepGAP等私营标准遵从生产过程的认证(即Processorproductionmethods,PPM),要求产品从生产环境、原料、加工过程到最终产品都必须满足认证要求,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缺少。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中国是世界第四大农产品进口国和第五大出口国,食品农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在亚洲、北美洲和欧洲。这些地区不仅是世界上官方标准最严格的地区,而且是私营标准最发达的地区。这对我国食品农产品出口带来巨大挑战。本文以为,目前应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行业协会,一方面作为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应积极帮助企业应对国外的官方标准与私营标准,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和检验检测等帮助,将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困难反馈给政府;另一方面应积极建立和推进行业标准的发展,用私营标准保护中国的食品安全,且为官方标准的设立提供前提和依据。

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面对变化了的国际市场需求,应尽快建立标准化生产基地,做到“源头能控制、过程可追溯、质量有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应多与政府部门和协会交流,将贸易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和要求反映出来,这样有助于在更广泛的贸易平台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声音,同时可以得到政府部门的帮助。

严禁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禁止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加强非法添加行为监督查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网格化监管,明确责任,分片包干,消除监管死角。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依法落实查验、记录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完善监督抽检制度,强化不定期抽检和随机性抽检,特别要针对生鲜乳收购、活畜贩运、屠宰等重点环节和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等薄弱部位,加大巡查和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扩大抽检范围。推广应用快检筛查技术,提高抽检效率。

加强非法添加行为源头治理。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工业和信息化、农业、质检、工商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要求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并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加强对化工厂、兽药和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要严密监测,坚决打击通过互联网等方式销售食品非法添加物行为。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各地要组织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

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

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质检部门要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规范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工商部门要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和违法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严厉查处制售使用标签标识不规范的食品添加剂行为,督促企业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和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加强长效机制建设

强化监测预警。加强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建设,强化非法添加物和食品添加剂监测,及时开展安全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在监管中发现新的可疑非法添加物或易滥用的添加剂,要立即通报卫生部。卫生部应及时组织研究更新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强化诚信自律。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要加强食品生产经营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2011年年底前,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等行业组织要切实负起行业自律责任,积极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和内部监督,加强行业监督和培训,及时发现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并报告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的要通报批评。

强化社会监督。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完善工作机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切实落实对举报人的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员、协防员队伍建设。积极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认真追查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查处的食品安全案件。同时,要打击虚假新闻,对造成社会恐慌的假新闻制造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企业要切实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杜绝使用非法添加物,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要建立食品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大型食品企业要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确保各项食品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所属公司产品出现问题的,要暂停本企业所有同类产品的销售并向社会公告,经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销售。

蒋家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上海市营养学会副理事长,上海预防医学会微生态专业委员会顾问,著有《吃得不当,危害知多少》、《走出吃的误区》、《餐桌上的致癌物和抑癌物》、《孩子怎么吃》等科普书籍。

一些方法能够有效地帮助我们避免购买不安全的食品,除了食品的颜色和味道,下面是健康专家蒋家教授给我们的8条建议。

1.尽量买整块的肉

许多人为了省事,会购买已经切好或者绞碎的肉,但这样我们就看不到肉的原貌了,这些小肉块有可能是利用廉价的边角料、下脚料,有的还是用死的、有病的猪肉、羊肉、牛肉、狗肉、鸡肉等做成的。而比较整块的肉利于我们辨别肉的质量和新鲜度。

2.不要选择调好味的食物

我们辨别食物的新鲜程度可以通过看和闻,但是一旦加入很多的调味料,这两个方法就都失效了,食物真实的感官性状都会被重重的调味料所掩盖。另外,商家选择的调味料也令人怀疑。

3,自己搭配菜式

除了调好味的食物,超市还会出售将肉和蔬菜混合搭配好的菜式,或者胸腔内填充好蔬菜的禽类,但是这种混合式的包装很容易滋生细菌,还是分开购买单独的食品,再回家自己搭配为宜。

4.避免味道特别鲜的酱油

好的酱油是用黄豆发酵而成,红褐色,有光泽,有特有的香味。而劣质酱油黑褐色,浑浊,有沉淀;味道特别鲜的酱油可能是用毛发、动物蹄爪、死猪、狗等动物尸体经盐酸水解的溶液配制的,里面有致癌的氯丙醇。

5.买眼睛是半开半闭的鸡

活鸡被宰杀后,其眼睛是半开半闭的,揭开鸡皮见到的鸡肉是白色的,表明是放血完全的。而加工后的死鸡,其眼睛是紧闭的,若鸡肉呈紫黑色,提示该鸡在宰杀前没有经过放血。

6.选择外观普通的食品

我们应该用传统的标准去评判食品,避免选择外观过于完美的食品,例如,大如鸡蛋的草莓,色泽鲜艳的糖果、亮红的辣椒酱等等。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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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详细内容— 4 —3.7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 申报检疫 货主应当提前 3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提供以下材料: 4.1.1 检疫申报单。 4.1.2需要实施检疫生猪的强制免疫证明,饲养场提供养殖档案中的强制免疫记录,饲养户提供防疫档案。 4.1.3 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提供申报...http://www.lnsdj.com/portal/news/viewContent.html?id=5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