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备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明证核发申请条件的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
2.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1)养殖场(户)在本县辖区内已领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货主可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并具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到达屠宰场后,货主可以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二、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八、四十一条;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十三、二十一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审批机关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龙门县为龙门县畜牧兽医渔业局下属龙门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事业单位、企业或个人申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核发。
四、审批条件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四十一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十三、二十一条
必要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一)动物A、动物B
(2)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临床检查健康;
(4)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二)产品B
(1)提供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2)屠宰场“瘦肉精”自检报告;
(3)动物检疫申报表;
(4)检疫处理通知单。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要求
原件份数
(份/套)
复印件分数(份/套)
纸质/电子版
检疫申报单
审批表一式两联,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名;需同时在网上提交PDF格式的资料。
1
0
纸质+电子版
畜禽标识号码
畜禽需正确佩戴畜禽标识,并将标识号码上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纸质
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如需提交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的提交复印件(交验原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名。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
进入屠宰场时需提交产地检疫《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或动物B)
屠宰场“瘦肉精”自检报告
进入屠宰场进行“瘦肉精”检测并提交“瘦肉精”自检报告。需加盖企业公章,检测工作人员需签名。
准宰通知单
一式两联,正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所保存,副联交由屠宰企业保存留底
六、审批证件
审核同意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其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证件有效期为7天、《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证件有效期为当日到达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用于省内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证件有效期为当日到达有效。审核合格后可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办理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业务。
七、审批时限
申请时限
产地检疫一般2天;屠宰动物提前6小时,急宰动物可随时申报
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审批流程
1.申请
(1)申请接收
(a)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对电子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b)申请人在县畜牧兽医渔业局下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业务股室提出的申请,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即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接收,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3)申请编号。网上提交申请的,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以短信方式发给申请人,申请人到业务科室提出申请的,受理人员登记申请后应当场即时向申请人提供申请编号,申请人可凭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
2.受理
(1)受理审核。经办人员进行申请接收登记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受理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录入受理系统。
(2)补正材料。
(a)对受理后不符合要求需补正材料的,自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载明材料补正要求;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即时作出受理决定。予以受理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审核量化表
序号
审查内容
审查要求
审查方法
判定标准
检疫申报单;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
材料审查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个人申请需签名。
2
畜禽标识号码;
3
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
与申请内容一致,符合法定形式
内容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或个人签名。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证、B证)
需提交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填写清晰,数字填写清晰,企业加盖公章,经手人签名。
4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第一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留底,第二联交由屠宰机构
3.书面审查
(1)审查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内容。接收的申请资料。
(3)审查要求。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齐全。
(4)审查方法。信息比对。
(5)审查判定标准。符合许可条件。
(6)审查结论。合格或不合格。
书面审查量化表
4.实地核查
(1)核查时限。1个工作日。
(2)核查内容。申报检疫产品,核对原检疫标志。
(3)核查要求。检疫员受理检疫申报后,1天内到现场检查。
(4)核查方法。资料审查,实地查看等。
(5)核查结论。实地核查通过或不通过。
实地核查量化表
申报检疫动物或产品
现场检查
确定申报检疫动物或产品(动物A、动物B、产品B)临床检查健康;“瘦肉精”抽检合格。
核对检疫标志
确定检疫动物与申报的检疫动物提供的原《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一致。
5.作出决定
(1)决定。检疫员在完成全部审查环节后,通知官方兽医1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合格的,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B、产品B)。不合格的,开具《检疫处理通知单》。
(2)决定公开。经办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即时通过网络公开审批结果。
(3)证件制作。予以批准的,经办人员自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根据决定,将合格的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不合格开具的《检疫处理通知单》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4)证件送达。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合格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不合格开具的《检疫处理通知单》送达申请人。
(5)归档。对事项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归档岗位人员在事项办结后2个工作日整理归档完毕,并报本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及信息公开。
决定环节量化表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申请材料齐全
对照申请材料目录,目录中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已提交
是否符合审批条件
符合审批条件
符合审批条件中所列出的各项要求
本事项的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1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十、咨询、投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咨询
(1)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窗口咨询:惠州市龙门县体育路动物卫生监督所
2.投诉
网上查询:
网上投诉:
3.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惠州市龙门县法制局行政复议科,XXXXXXX,0752-12345/XXXXXXX
行政诉讼:龙门县人民法院,XXXXXXX,0752-12345/XXXXXXX
3.进程查询
实施机关应为申请人提供审批进程查询的方式。
十一、监督检查
无
主办: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龙门县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