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7日起天津新港海关正式切换H2018新一代海关通关管理系统拟证出证子系统。新系统上线后,小编整理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申报要素,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商品定义
1、肉类产品:
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涉及文件:
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33,第二十一条(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肉类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2、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32,第二十一条(一)“《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水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及唛头等追溯信息。”
3、食品:
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35,第十八条:海关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申报要点
1、肉类产品、水产品
申报要素包括:
1)货物品名
2)品牌
3)原产国(地区)
4)规格
5)数/重量
6)生产批次号
7)集装箱号
8)生产厂家名称
9)生产厂家注册号
2、乳品
1)产品名称
3)出口国家或者地区
6)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号
7)保质期(天)
3、食品
2)品牌,没有应填“无”
3)原产国;
4)生产日期或生产批次号
5)规格,没有应填“无”
6)数/重量
4、药用中药材
请注意:海关总署第243号令附件40,第五条:中药材进出境时,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申报预期用途,明确“药用”或者“食用”。
2)原产国或地区
3)数/重量
5)用途等
5、化妆品
3)原产国家(地区)
申报要素建议
单一窗口录入建议
01
“产品保质期(天)”:乳品类商品需填写。其他食品或非食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需载明保质期的需填写。
02
“境外生产企业”:肉类产品、水产品必须填写。
建议填写格式:生产厂家名称+“注册号”+注册号实际内容。
填写示例:
XXXXXXX.Ltd;注册号:XXXX
03
“生产日期”:建议统一格式按“YYYY-MM-dd”填写。
2020-03-19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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