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店区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目录职责边界清单政务公开

关于公布张店区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编办、市委编办要求,区委编办组织编制了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现予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面公开职责边界清单。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单位)的职责边界事项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动态调整职责边界清单。要根据部门职责调整及工作实际,及时调整和完善职责边界清单,具体按照《张店区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动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1.张店区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目录

2.张店区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动态管理办法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

张店区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目录

序号

边界事项名称

提报部门

涉及部门、单位

备注

1

*电子政务工作

区委宣传部

(区委网信办)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

16

2

*信息化工作

17

3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前审查

区委统战部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8

4

油气管道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

(区能源局)

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

19

5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1

6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22

7

电力传输安全保护

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23

8

节能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24

9

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

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

25

10

煤炭公路运输联合执法

区发展改革局、区交通运输局

26

11

煤炭铁路运输联合执法

区发展改革局、铁路部门

27

12

煤炭经营联合执法

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28

13

燃煤单位联合执法

区发展改革局、

29

14

煤炭质量监管

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30

15

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

31

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制度

区发展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局

32

民办培训机构及民办幼儿园审批

区教育体育局

区教育体育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33

职业教育部分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4

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委宣传部(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融媒体中心

35

20

防止未成年人溺水

区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区应急局

36

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区教育体育局、区委宣传部(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

38

学校安全

区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司法局

41

义务教育控辍保学

区教育体育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区残联、区妇联

42

幼儿园管理

区教育体育局、区委编办、区财政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44

幼儿园整治

区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

45

*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

区教育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

46

*校车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区教育体育局、区交通运输局

47

社区教育

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科技局

48

*外国人来我区工作政策和来华工作许可

区科学技术局

区科学技术局、

49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

5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

51

工业企业安全监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局

52

*信息产业发展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

53

*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区市场监管局

54

企业家培训

55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人民银行

56

37

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8

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

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60

39

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团区委、区妇联

61

40

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

区民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6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残联

63

社会组织监督与管理

区民政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各业务主管单位

64

43

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各镇(街道)、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区妇联

65

村务公开

区民政局、区委组织部、各镇(街道)、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财政局

66

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

区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

68

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区民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69

志愿服务

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

70

关于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工作

区民政局、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审计局、区财政局

71

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工作

区司法局

区司法局、区政府其他部门

72

人民陪审员选任(区级:提供常住居民名单)

区司法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73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74

*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区财政局、

区政府办公室(区机关事务局)

75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师待遇

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

76

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

77

城市建设统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利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市政服务中心

78

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

79

57

城市建设资金管理问题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发展改革局

80

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

81

59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

82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管局

83

住房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税务局

84

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市场监管局

85

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

86

无障碍环境建设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残联、

区融媒体中心

87

消防手续办理及监督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区消防救援大队

88

交通运输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

89

67

*节约用水管理

区水利局

区水利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90

*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

区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

91

*河道采砂管理

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92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区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93

*矿泉水、地热水管理

区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

94

*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

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区市场监管局

95

*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

区农业农村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

96

药品流通管理

区商务局

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97

*成品油监管

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税务局

98

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区政府外事办公室)

区商务局(区政府外事办公室)、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100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区商务局、区发展改革局

101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

区文化和旅游局

区文化和旅游局、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

102

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03

*老年人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

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

104

*食品安全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

105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106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

107

*医疗、医保、医药问题

区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

108

职业卫生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应急局、区民政局、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

109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11

编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112

编制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

113

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14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区税务局

115

部分优抚对象评残和审核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卫生健康局

116

参战参试人员审核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武部

117

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人武部、

118

*自然灾害防救

区应急局

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

119

*危险化学品监管

区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

121

*采空区治理

区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

123

防汛抗旱

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区人武部、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区融媒体中心、区市政服务中心、张店公路事业服务中心、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中国联通张店支公司、中国移动张店支公司、中国电信张店支公司、人保财险淄博张店支公司、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124

*区级救灾物资管理

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

129

99

*政务服务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政府办公室

130

对商事登记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

131

对市场服务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

132

对社会事务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133

对社会组织许可或备案事项登记的办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民政局、区委区政府下属各部门,区工商联、科协等其他单位

134

对农林牧畜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

135

对人防工程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36

价格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局

137

价格和收费公示

138

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区市场监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39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

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商务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140

110

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141

食品摊贩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

142

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

143

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区卫生健康局

144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

145

拍卖监督管理

146

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147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

148

肥料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

149

消毒产品监管

150

120

现制现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的监管

151

电动自行车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152

12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

153

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154

烟花爆竹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155

125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商务局、区教育体育局

156

126

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

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157

127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

158

128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或改建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

159

交通秩序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160

建筑渣土管理

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各镇(街道)

161

城市建设、管理以及行业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

163

*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

164

重污染天气应急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财政局、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

166

环境噪音污染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

168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

169

造林绿化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

170

古树名木保护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

171

生物多样性保护

172

自然保护地监管

173

生态红线保护工作

174

野生动植物保护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张店分局

175

*食用林产品监管

176

国有储备土地上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

177

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178

不动产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税务局

179

*矿井关闭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区应急局、

180

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

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

181

医疗服务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182

依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183

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区商务局、

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

184

注:事项前加*事项为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的事项。

1.电子政务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全区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协调工作,指导全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协调政务网络管理。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负责研究提出全区电子政务发展规划,配合区委办公室推进全区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区政府网站统一技术平台和政务服务平台的统筹规划、系统建设、运行维护、技术支持、安全保障工作。

2.信息化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推进全区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政策和重大措施,指导、检查、推动各镇、街道和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化工作,协调解决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协调全区信息安全整体工作。

区政府办公室(区大数据局):负责规划指导全区大数据工作,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利用,促进政用、民用、商用大数据融合发展,负责全区大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3.民族、宗教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前审查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监督管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及注销登记管理。

4.油气管道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承担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以及审核、转报工作。负责有关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参与油气管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审核有关工作。承担全区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油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指导、监督做好管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做好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管责任范围内管道周边建筑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的管道的周边的违法建设行为。

区水利局:依法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评价报告组织技术评审,提出有关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采砂等行为。

区应急局:指导监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法组织辖区内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参与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压力管道使用过程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受市局委托做好特中设各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复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等工作。

5.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做好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实施中心城区部分。

6.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依法对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7.电力传输安全保护

区发展改革局: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管工作。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保卫工作,并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加强电力设施项目用地管理。

8.节能管理

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负责牵头协调、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省、市有关部门的节能环保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全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贯彻落实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推进落实监管责任范围内建筑节能工作;组织落实上级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并落实上级的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推进、监督全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和政策并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

9.煤炭清洁利用联合执法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建成区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炭道路运输撒漏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对工业企业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监测。

区市场监管局:协助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对无照经营煤炭的行为进行处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对煤炭道路运输撒漏污染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10.煤炭公路运输联合执法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煤炭道路运输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1.煤炭铁路运输联合执法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储煤场地和煤质进行检查。

铁路部门:负责运煤车辆的检查、管理、登记。

12.煤炭经营联合执法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企业储煤场地、煤质、煤炭购销台帐及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煤炭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对储煤场地的环保设施及扬尘治理情况进行检查。

13.燃煤单位联合执法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依法督导企业节约利用煤炭资源;对燃用煤炭企业的储煤场地、煤质、煤炭购销台帐及信息报送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对燃煤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察监测。

14.煤炭质量监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指导煤炭生产加工工作和煤炭质量管理工作。依法指导对商品煤进行抽检。

区市场监管局:对向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煤炭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强制检定。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对煤炭使用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拟订全区标准化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国家和市、区省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

16.落实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制度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落实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监测收购价格变化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解决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小麦收获工作,及时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

17.民办培训机构及民办幼儿园审批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民办培训机构及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资质审核及审批。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及民办幼儿园的消防审批工作。

18.职业教育部分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教育中的技工教育。

19.校外培训机构治理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执法。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职业培训机构监管及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公共安全保卫工作,在职责范围内打击有关线上教育的违法犯罪行为。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监管工作。

区委宣传部(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融媒体中心: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20.防止未成年人溺水

区教育体育局:落实安全教育作为学生必修课程,通过集中讲座、案例警示、应急演练、专题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切实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在暑假、寒假前,组织学校通过发放《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签订安全承诺书等形式,提醒、督促学生家长履行监护责任。督促学校通过定期组织家长会、座谈、入户走访、发送安全提醒等形式,加强对中小学生家长,特别是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安全教育,提高监护人的监护意识。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加强对各类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等单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防范和治理,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风险等级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加强对具有水体景观的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矿山采坑及地面沉陷积水区进行重点排查治理,在湿地公园重点水域及水体景观区、采坑和地面塌陷积水区等水源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在人员易达区设立安全隔离带和防护栏(网、墙),摆放救生圈、绳索、竹竿等应急救生物品。督促矿山企业及时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农田在建项目检查排查,重点加强项目内小水池、小水窖、小塘坝、灌溉机井、输水管道、引水堰闸等区域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指导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农田水利工程产权移交手续,配合水利部门落实管护主体和防溺水安全管理责任。

区水利局: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重点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并加大巡查力度。

区应急局:配合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事故引发的中小学生溺水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各级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完成党委、政府部署的未成年防溺水工作。

21.教育招生考试安全保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试卷清点、运送、保管、交接,以及考务培训、考务组织、评卷、录取等环节安全保障工作。负责考试作弊查处和各类招生考试突发(偶发)事件,快速处置考试安全事件。负责学生诚信考试教育和教育培训机构监管,牵头开展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区委宣传部(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把控教育招生考试宣传导向,协调各新闻媒体。负责对互联网媒体的监管,重点监测互联网上有关涉考信息,协调、指导教育招生部门处置影响考试安全、招生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网上有害信息和负面舆情,净化网络环境。

区委办公室(区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教育考试安全保密的指导工作,监督检查保密室达标建设、保密制度落实情况。参与保管监督、保密安全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涉密案件的认定和查处工作,协助教育部门按规定处置招生考试安全保密突发事件。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市工信部门,负责考点周边电磁环境监测,对不明信号、涉嫌作弊的无线电信号及时予以定位和查找,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依法打击查处各类涉考违法犯罪行为,重大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教育部门。维护考试期间考点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并配合教育部门做好考试命题和试卷印制、运送、保管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考试期间与教育部门联合值班。参与考试环境综合治理。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为招生考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协调运输部门,增加考试期间的车辆班次,优先为考试服务,满足考生交通乘车需要。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招生考试考点医疗卫生保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与教育招生考试业务有关的无照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行为。查处有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生考试培训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入驻宾馆及考点周围的在建工程的超时施工、噪声扰民及经营场所因安装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鼓风机、发电机、水泵等产生噪音污染的设备,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保障安静的考试环境和休息场所。

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负责试卷保密室、考点及师生入驻宾馆的供电线路进行全面检修。为考点提供备用供电设备和人力支持,保证电力供应,确保外语听力考试及整个考试期间的用电安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保障方案,成立隐患排查小组。对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入驻宾馆及考点周围的在建工程进行拉网式检查。各考点周围500米内的建筑工地必须停工,对重大施工机械进行封存。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制定保障方案安排专人对各考点及外区县监考教师入住的宾馆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考点周围道路、消防水源及建筑物情况进行了解,制定好消防应急预案。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安排充足警力,保证考试期间考点周围的交通畅通。执勤民警要按时到岗,配合考点做好考生看考场(开考前一天下午、中考第二天下午)、入场前、散场后的交通疏导及车辆排放工作。

22.学校安全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强化警校合作。负责指导学校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保障学校周边公共安全和校门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在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治安和交通复杂路段,实行民警定点执勤和武装巡逻,制止并依法处理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危害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的违法行为。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做好卫生工作,依法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处置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学校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发现安全隐患依法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学校开展校舍安全检查鉴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校安全工作。

区司法局: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

23.义务教育控辍保学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控辍保学工作方案,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控联保,严格履行控辍保学职责。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系统)做好辍学学生标注登记动态管理工作。会同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扶贫部门、残联部门建立学籍系统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留守儿童和孤困境儿童数据库比对核查机制,及时发现未入学适龄少年儿童。

区民政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建立比对核查机制。

区卫生健康局:教育部门会同残联、司法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核查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的适龄儿童情况,对于不具备教育能力的,由教育、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情况进行评估认定。

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建立比对核查机制。

区残联:教育部门会同残联、司法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核查未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残疾儿童少年、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的适龄儿童情况,对于不具备教育能力的,由教育、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有关专家组成的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其接受义务教育情况进行评估认定。

区妇联:将控辍保学工作与家校共育工作结合,通过“家庭教育大讲堂”以及各类家校共育宣讲活动、家访活动、进校园活动、家委会、家长会等途径宣传和强化家长履行法定职责的理念与意识,提升家长素养,营造控辍保学工作良好氛围。

24.幼儿园管理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幼儿园管理等工作。

区委编办:负责对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核定编制,并按照工作需要定期进行动态调整。现有编制总量仍然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以对实验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公办学校附属幼儿园等公益二类幼儿园探索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做好需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做好幼儿园教职工核编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补助标准,并逐步提高。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维护幼儿园秩序。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幼儿园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编制和人员控制总量及时补充招聘幼儿园教师。

25.幼儿园整治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临时办园点监管、无证幼儿园取缔关停等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园舍房屋安全排查。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做好秩序维护,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从卫生保健、卫生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督查食品安全方面。

26.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

27.校车安全管理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驶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依法发放校车标牌,做好校车驾驶人资质审查;协助区教育体育局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教育体育局:依法依规与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等工作;加强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及学校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负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建立校车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档案,建设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信息。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改善所管养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28.社区教育

区民政局:负责把社区教育作为街道管理创新、乡镇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大对社区教育的支持力度,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发挥社区教育在职业技能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通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社区教育提供必要支撑。

区科技局:负责将《科普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的实施及国家科普能力建设与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29.外国人来我区工作政策和来华工作许可

区科学技术局:1.会同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制定外国人来我区工作政策,其中A类人员的政策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继续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对外国人继续采用统一的分类标准,行政相对人继续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其中A类和B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区科技局(挂区外专局牌子)会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会同区科技局(挂区外专局牌子)制定外国人来我区工作政策,其中B类和C类人员的政策会同区科技局(挂区外专局牌子)制定。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继续使用现有的“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继续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专局联合印制的《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对外国人继续采用统一的分类标准,行政相对人继续在“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中统一办理工作许可,其中C类人员的工作许可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30.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核准权限由相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

区发展改革局:需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初审后,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3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初审和民爆物品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对民爆行业专用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认定。

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组织查处有证无照制造、买卖、存储、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32.工业企业安全监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业许可等方面依法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33.信息产业发展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推动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软件业

和信息服务业发展。

34.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负责在本辖区内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5.企业家培训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全区工业企业家培训规划,实施工业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制定全区服务业企业家培训规划,实施服务业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

36.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对银行存款、理财、基金和保险等金融信息的查询工作。

37.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向市救助站移交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定流浪乞讨人员救治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对露宿街头人员、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防范、管理工作,依法处置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占据、损毁市政公共设施,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市政公共设施等行为。

区交通运输局:指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服务机构购买乘车凭证提供便利,为救助服务机构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提供便利。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及时安排返乡适龄流浪未成年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指导中等职业学校做好接收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工作。

38.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

区民政局:承担殡葬管理部门职能,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指导公益性公墓建设。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公益性公墓价格及公墓维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承担项目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工作,加强建设用地供给和管理。负责结合植树造林等活动,积极支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

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负责对公墓建设运行中出现的社会治安案件进行处置。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指导做好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9.儿童福利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重点困境儿童的资格认证,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摸清留守儿童底数,建立动态信息管理档案。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摸清在园留守儿童底数,建立动态信息管理档案,科学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布局,方便留守儿童就近入学。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加强农村治安保卫工作,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

区财政局:负责将孤儿、事实无人抚养、重点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证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重点困境儿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团区委:负责推进关爱留守儿童志愿服务、儿童心理辅导,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区妇联:负责开展“志愿妈妈、爱心妈妈”公益活动,保障留守儿童身心健康。

40.殡葬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专项整治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指导公墓、殡仪馆、殡仪服务站(中心)等机构做好自查排查等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及制定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

市公安局张店区分局:负责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对非法占地建设公墓、建造坟墓行为的检查监督。指导、检查公墓发展规划的合规性。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殡仪馆、公墓建设中房屋建筑工程的检查监督。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查处医疗机构开展殡仪服务等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殡葬领域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配合民政部门查处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和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区委统战部(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依法规范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

4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做好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机衔接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

区残联:负责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等级审核工作。

42.社会组织监督与管理

区民政局: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依法取缔非法社会组织。负责指导区管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和促进无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担中共张店区社会组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印章备案工作。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依法打击非法社会组织。

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社会组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协助民政部门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社会组织。负责指导本系统、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43.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区民政局:负责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日常工作。与各镇(街道)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制定或修订主体、程序、内容的督促检查。指导做好优秀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挖掘、记录、收集、整理和推广工作。

区委组织部: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工作,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

各镇(街道):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村(居)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制定或修订工作。

区委政法委:指导针对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约束等内容。

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指导村居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中涉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家庭文明创建活动内容的工作。

区司法局: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区妇联: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大力宣传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规定。

44.村务公开

区委组织部:与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村务公开工作,加强领导和把关,保证正确方向。

区纪委监委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村务公开中发现有挥霍、挪用、侵占、贪污公共财物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会同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做好农村村务公开基层普法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指导监督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实施农村卫生政策和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协助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征收(征用)职责范围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为开展村务公开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45.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编制

区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域界线详图、行政区划图的统一管理、制作和违法行为查处。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依法提供有关材料。

46.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等老年健康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区财政局:负责优化资金补助结构和使用效益。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审核,建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四同步”机制。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将政府审批的养老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提出规划条件和供地时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区市场监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落实养老机构饮食安全、消防安全等监管措施,确保养老机构安全服务等质量标准达标。

47.志愿服务

48.关于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工作的总牵头、总协调,指导各镇(街道)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低保边缘等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

区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对农村建档立卡和即时帮扶人口中的特殊困难家庭人员进行认定。

区教育体育局、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民政、扶贫部门认定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在校情况进行比对;负责教育扶贫、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区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保障工作。

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有关政策的督促落实。

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审计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

49.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

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工作

区政府其他部门:负责依法办理本部门管辖的行政应诉、行政赔偿、行政裁决、行政调解案件,依法参加本部门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活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50.人民陪审员选任(区级:提供常住居民名单)

区司法局: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提供辖区内年满28周岁的常住居民名单;配合完成候选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否被刑事起诉等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51.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区财政局: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初审与上报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区财政局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审核与上报工作。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工作。

52.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53.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教师待遇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地方国有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成人初等中等教育学校、幼儿园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

区财政局:负责经费测算和筹集,补贴资金的确认、拨付、监管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国有企业技工院校退休教师身份审核认定。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资金申请、发放、变化调整的比对。

54.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的具体组织工作。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高级会计师评审材料的初审与上报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承担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工作。

55.城市建设统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城市建设统计年报编制工作,负责供热、道路、海绵城市等统计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城市供水、节水统计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区市政管辖范围内桥梁、排水设施方面的统计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管理方面的统计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提供建成区面积、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城市现状建设用地面积等数据。

区市政服务中心:负责提供负责的路灯及维护统计数据。

56.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监督

区财政局:负责制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57.城市建设资金管理问题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和执行建设项目预算。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建设的重点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在同有关部门衔接的基础上,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下达执行。

58.房地产市场调控和防范化解风险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

区税务局:负责严格执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59.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房屋租赁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改建的租赁住房,不执行用水、用电、用气居民价格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全区公有住房租金、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及经济适用房价格。

60.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区加装电梯工作进行政策指导,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井道等土建工程建设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的安全监管。

61.住房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从预算中统筹安排并及时拨付住房保障资金。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中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识别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审核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工商注册信息审核工作。

区税务局:配合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62.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经纪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遵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63.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治欠保支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负责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64.无障碍环境建设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依法对职责范围内的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区残联:负责主动了解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宣传和社会监督活动,推动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等服务机构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残疾人居家无障碍改造等工作。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残疾人专题栏目或者聋人手语新闻。

65.消防手续办理及监督检查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职责范围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6.交通运输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车辆带泥上路、抛洒、偷倒、乱倒建筑渣土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67.节约用水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落实节约用水有关法规、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执行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水资源配置、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负责落实水价改革措施,完善农村水价体系。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执行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依据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执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68.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

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水利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69.河道采砂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区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进行监管,发放《采砂许可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以及公路、地方铁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70.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

区水利局:负责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利用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发布水资源信息。

两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71.矿泉水、地热水管理

区水利局: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区水利局负责办理《取水许可证》。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凭《取水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

72.食用农产品、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动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73.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74.药品流通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研究拟订药品流通行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推动现代药品流通方式的发展。

75.成品油监管

区商务局: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严查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

区应急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依法查办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移交的成品油违法犯罪案件。

区税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税收监管,加强成品油税收日常监管,定期开展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76.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区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与驻外使(领)馆联系沟通,协调提供必要的领事保护,反馈有关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商务部门的提请,依法查处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涉及对外劳务合作犯罪行为的处理。

77.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区商务局: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食糖、羊毛、毛条等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粮食(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78.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

79.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出版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查处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行为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负责吊销出版单位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根据区文化和旅游局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80.老年人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全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81.食品安全事件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8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国家、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区卫生健康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83.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

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84.医疗、医保、医药问题

区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85.职业卫生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承担职业病防治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职业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区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水泥、冶金、陶瓷、石材加工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区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依法决定予以关闭。

区民政局: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等职业病病人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以及对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的职业病病人,按规定给予救助。

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对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职业病病人提供医疗救助。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适用范围的烈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工作。

87.编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牵头拟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区委组织部:负责拟定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计划。

区委编办:负责拟定和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计划。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大学生退役士兵的招聘安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拟定和落实职责范围内国有企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

88.编制军转干部安置计划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牵头拟定营以下、技术干部、随调家属安置计划。

区委组织部:负责拟定团职干部安置计划。

区委编办:负责对军转干部安置计划从编制政策方面提出意见。

89.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和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督促落实等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所属学校做好退役军人的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就业推荐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经费的安排与监管工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等工作。

90.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为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参保,按年为其划入门诊补助;根据医疗保障部门提供优抚对象医保账户显示,提前划入医保资金,用于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联网结算;对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的,按文件规定给予特别救助。

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负责核实参保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险缴费情况,为退役军人部门提供当年缴费标准,待资金到对公账户后,及时为优抚对象缴费并将门诊费划入个人医保账户。

区税务局:负责为参加居民医保的优抚对象提供缴费服务。

91.部分优抚对象评残和审核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参试服役人员评残材料,审核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待遇材料。

区卫生健康局:由县级以上医院对参试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进行病情鉴定,对基本符合病种范围的,由医院出具初审认定证明。

92.参战参试人员审核工作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审核参战参试服役人员申请待遇材料。

区人武部:负责审核参战参试人员身份认定材料。

93.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按标准发放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金。

区人武部:负责审核统计驻军部队未就业随军家属材料。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核实随军家属就业情况。

94.自然灾害防救

95.危险化学品监管

区应急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监督指导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办理,依照权限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并指导派出机构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按照权限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业执照;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营业执照。

区发展改革局(区能源局):负责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管道运行安全。

96.采空区治理

区应急局: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区应急局牵头,督促镇(街道)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牵头,联合镇(街道)和区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

97.防汛抗旱

区应急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和台风防御工作,指导监督险坝处置应急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汛情、旱情、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防治工作。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宣传报道工作,为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指导全区民爆企业的防汛工作。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料及破坏水利、水文、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遇特大洪水等紧急情况,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安全。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防洪抢险和救援工作;协助区防指开展防汛演练、抢险技术培训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和拨付防汛抗旱经费,及时安排和拨付险工隐患处理、抢险救灾、水毁修复等经费。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林区防汛及国有林场的救灾、生产恢复工作;协助组织清除河道行洪区内的阻水林木。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做好在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园林工地、供热工地的防汛安全工作,按规定实施所管理工地停工停产。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道路畅通;保障优先运送防汛抗旱防台风人员和物资、设备等,为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及时组织提供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指导公路(桥梁)涉水、涉河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清除阻碍行洪设施。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业洪涝旱灾等情况调度统计。负责组织落实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所需物资器具。

区文化和旅游局:健全完善旅游景区的防汛安全制度、应急预案,并开展培训和演练。强降雨或台风过境期,及时向旅游景区提供防汛防台风信息和安全提示信息,按照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景区做好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对灾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负责组织对全区防汛抗旱防台风各类物资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承担防汛抢险、应急救援和抗旱救灾任务,协助群众安全转移,紧急救援受困人员,抢通受阻道路。

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防汛抢险、排涝、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媒体进行抗洪抢险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宣传防灾减灾救灾知识。

区市政服务中心:负责防汛防台期间泵站、道路排水设施、城区河道堤坝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维修,确保各项设施运转正常;负责组织防汛防台风市政抢险救援队伍,配足配齐抢险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对出现的险情,快速处理并加强重点部位、重点路段的管理和防范工作。

张店公路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管养的普通国省道的边沟、桥涵疏通以及下穿式立交桥下积水的管控。

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负责雨前及时清扫道路上的垃圾杂物,避免将其冲入地下排水管道;雨后及时清扫道路,尽快恢复路面清洁。

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责汛前对绿植苗木进行安全检查、加固,确保安全度汛;汛期及时处理倾倒苗木,确保道路畅通。

中国联通张店支公司、中国移动张店支公司、中国电信张店支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确保防汛通信畅通,保障抗洪抢险应急通信手段的畅通,通过手机短信等形式,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人保财险淄博张店支公司:负责按规定做好洪涝灾害和旱灾的灾后民生保险赔偿工作。

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指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区域的防汛抗旱防台风工作。负责部署和组织民兵等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抢险和救援任务,做好本辖区及外来救援人员的对接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储备、补充防汛物资和应急食品;负责辖区防洪排涝隐患排查,落实水库、河道防汛责任;拆除违法侵占水库、河道等防洪工程的建筑构筑物;做好危房、临时建筑物等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及时统计报送汛情、灾情信息;督促各村居做好防洪排涝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清理路面垃圾,确保社区排水通畅;指导各村居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和临时安置。

98.区级救灾物资管理

区应急局: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区发展改革局(区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照权限组织实施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99.政务服务工作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实施政务服务标准规范;管理、运行区政务服务中心,推进区级政务服务事项上网运行并进行电子监察。

100.对商事登记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商事登记类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商事登记类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101.对市场服务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市场服务类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食品、药品等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医疗机构、母婴保健、医师、乡医、护士、放射、供水、公共场所、再生育等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102.对社会事务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权限内社会事务类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等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出版物零售许可、歌舞娱乐场所审批、游艺娱乐场所审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经营性演出许可证(除涉外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等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103.对社会组织许可或备案事项登记的办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权限内社会组织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区民政局: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认定、建设殡仪馆审批、建设公墓审核、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批、社会福利机构等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区委、区政府下属各部门,区工商联、科协等其他单位: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需要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前置审查的社会组织前置审查、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104.对农林牧畜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权限内农林牧畜类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农药经营许可、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农业植物检疫、常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查、野生植物生产地建设项目环评审查、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执业兽医注册和备案、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生鲜乳准运许可证核发、乡村兽医登记证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备案、新建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登记等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核、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审核)、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出售、收购、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跨省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等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105.对人防工程类审批事项的办理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对人防工程类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的人防工程类审批事项开展后续监管。

106.价格收费行为事中事后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主要负责价格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以及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价格紧急措施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依托国家机关强制服务并收费、行政事业性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通过成本监审、规范定价程序、推进信息公开以及跟踪评估等方式对政府定价商品和收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107.价格和收费公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公示牌中涉及政府管价商品和收费政策需要进行认定的事项。

108.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参与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及小微企业名录建设。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落实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及配套措施。

109.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负责互联网法律和规章的宣传教育,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侦查和打击各类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违法犯罪活动。

111.食品摊贩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已备案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112.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拟订促进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

113.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依职责指导、实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指导使用环节的现场检查。负责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监督管理。

114.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115.拍卖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和拍卖、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组织实施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116.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在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负责制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负责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负责依法查处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118.肥料监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肥料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119.消毒产品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有关机构消毒产品的经营、使用监督检查。负责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监督检查,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20.现制现售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的监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现制现售饮用水,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查处辖区内违反卫生管理的规定的现制现售饮用水和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违法行为。(生产环节监管在市级以上)

121.电动自行车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环节管理,销售环节监督检查。加强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检查,确保产品一致性,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CCC认证并流入市场。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使用管理。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联合工作机制,相互通报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

122.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调查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与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23.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对具备资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联网监管,通过远程审核、现场抽查、档案复核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的日常监管,负责对违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124.烟花爆竹监管

区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查处非法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125.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车辆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管理。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实施机动车查验、登记。负责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汽车维修市场和(客运、货运)车站(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备案维修企业)违法改装和承修报废机动车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机动车生产企业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处罚。负责对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

区商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汽车流通行业和拍卖、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依法加强对校车的监督管理。

126.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受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和调查核实。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依法作出是否撤销登记的决定。

127.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检测、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区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

128.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或改建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建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

129.交通秩序管理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人行道上的非机动车乱停放、城市绿化带上机动车乱停放查处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城市道路(含人行道)上的机动车乱停放。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小区内机动车乱停放问题。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公安派出所对堵塞居民小区内消防车道的监督检查。

130.建筑渣土管理

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和运输车辆信息;定期公布建筑渣土倾倒场所具体位置和可消纳量,并负责倾倒场所内建筑渣土的处理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办理渣土处置许可证和建筑垃圾准运证。负责对车辆带泥上路、抛洒、偷倒、乱倒建筑渣土以及私设垃圾场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封闭式围挡设置、出入口路面硬化、远程视频监控安装、车辆冲洗设备配置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审查建设工程投标单位与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运输单位有无签订合作协议;负责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有无到工程所在地建筑垃圾管理机构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建筑渣土运输单位、从业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管理、核准道路运营资格;负责监督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负责对建设项目扬尘污染控制提出要求并加强日常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将政府审批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规划和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配合做好手续办理工作。

各镇(街道):负责对辖区内物业公司、村(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131.城市建设、管理以及行业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区级投资的城建重点项目以及区政府安排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移交。负责全区市政、园林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根据区政府有关要求接收已竣工工程,并组织实施养护管理,对管理的市政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提出大修、改(扩)建或者改造提升意见。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区级园林、市政、环卫设施运行、养护维修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

132.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排气和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料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以及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作,组织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导、考核和情况通报;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管,依法组织对上路行驶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查处货车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依法对超标上路行驶车辆进行处罚。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露天矿山扬尘污染防治监管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全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房屋建筑、拆迁、市政工程及除道路施工和水利工程施工以外的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除市政道路、国省道以外的公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查处。

区市容环卫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全区所有道路洒扫保洁降尘工作。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协调推进露天农作物秸秆禁烧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建成区内的餐饮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露天焚烧污染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区及周边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粉性物料等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裸露土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城市道路洒扫保洁。

133.重污染天气应急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督促各镇办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张店大队:负责牵头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查处工作,负责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职责查处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污染问题。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镇办落实职责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含拆除)、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监管。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组织实施的道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对机动车超载超限和物料撒漏等违法违规问题实施查处。

区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监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负责监督和指导各镇办落实城市主次道路保洁措施。

区财政局:负责为应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淄博供电公司张店供电中心: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根据区政府文件采取相应停限电措施。

134.环境噪音污染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城市区域的声环境质量监测,负责工业企业噪声污染扰民行为的查处,指导各镇办督促企业落实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对未经批准在城市建成区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35.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健全完善自然资源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136.造林绿化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组织指导造林绿化工作。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指导江河两岸、湖泊水库周围绿化工作,督促江河、湖泊管理单位开展护堤护岸林木营造。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园林绿地精细化养护管理及改造提升工作。

137.古树名木保护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指导、监督古树名木、珍稀树木保护和管理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职责权限内城市古树名木的管理工作。

138.生物多样性保护

139.自然保护地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省、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

140.生态红线保护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工作。

141.野生动植物保护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园林行业生物多样性保护及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有关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承担农业植物、动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动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受理涉及野生动植物刑事治安案件,对上述案件行使调查、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行行政处罚等职权。

142.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1.负责食用林产品(不含水果)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食用林产品投入品使用的指导;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2.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区市场监管局:1.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2.与自然资源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随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143.国有储备土地上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依法对国有储备用地上的违法建设进行监管和查处。

144.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张店分局:负责拟定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方案;负责工作的具体实施,制订、印刷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要的表格、薄册,收集整理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权籍调查、登记、成果资料及各类图件资料等;负责开展业务培训和政策指导;负责组织、指导、监管项目作业单位;负责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及数据成果的汇交;负责依法依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145.不动产登记

区税务局:负责在完税后将税收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

146.矿井关闭监管

市生态环境局张店分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147.价格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对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多收取医保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退回多收取得医保基金,并将价格违法行为移交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医疗机构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医疗机构限期退还多收价款,并及时通知同级医疗保障部门。

148.医疗服务违法导致医保基金损失查处

市医疗保障局张店分局:对于定点医疗机构“超标准配置床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医保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或予以追回,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机构“超标准配置床位、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过度检查、过度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将所得收入进行非合理支出,或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149.依法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严厉打击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共同做好打击违法犯罪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初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并追缴涉案资金;对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将案件退回或移交同级行政执法部门。

150.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

市公安局张店分局:负责加强汽油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加油站点加强安全防范,依法查处在加油站寻衅滋事、扰乱经营秩序、侵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案件,严厉打击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实名登记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车用汽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

区应急局: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加强对汽油加油站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附件2

张店区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动态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区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动态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区委编办负责区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的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区政府部门职责边界清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区政府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职责边界清单履行职责,职责边界事项需要增加、取消或者变更的,由区政府部门向区委编办提出申请,按照程序审核调整。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部门应当申请对职责边界清单事项进行调整: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颁布、修改或者废止,导致职责边界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区政府部门职能调整导致职责边界事项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应当予以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符合第五条所列情形需要调整职责边界清单事项的,区政府部门应当在征得涉及部门(单位)同意后,向区委编办提出调整书面申清并附依据材料,由区委编办按程序研究调整。

第七条区政府部门对职责边界事项有分歧且协商不一致的,提请区委编办按有关规定进行协调。经协调一致的,由区委编办按程序研究调整。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职责边界清单事项及其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反馈。

第九条区委编办应当适时对区政府部门执行职责边界清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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