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通州湾示范区社会管理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98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教继〔2019〕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长效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准入管理
(一)严格审批程序
(二)严格规范标准
2﹒按照《南通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申报的材料严格把控。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对《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中明确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再列入申报材料。
3﹒坚持办学场地的消防安全保障,校外培训机构须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批合格意见。
4﹒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原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当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严格审批范围
5﹒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或者实施面向中小学生的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服务的机构,依据《江苏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苏教规〔2018〕4号)文件规定,可以直接向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机构举办者申请办学许可证,可以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开办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法〔2019〕15号)精神,向卫健委申请备案。
二、加强过程管理
(一)加强课程备案管理
7﹒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学科专家组,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的要求,科学制定审核、研判办法,做好学科类培训是否超前超标教学等的认定工作。
(二)加强招生备案管理
(三)加强教师备案管理
9﹒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聘用的学科培训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聘用的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10﹒校外培训机构所有专、兼职教师信息须通过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平台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教师基本信息、教师资格证信息、每学期授课信息等。凡新聘或解聘教师必须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变更教师信息。
1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对中小学在职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教学及管理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直至解聘。加大培训机构教师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师资队伍、日常管理、业务提升等规章制度。
(四)加强信息公示管理
(五)加强收费行为管理
14﹒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按照《江苏省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格式,签订培训服务规范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内容,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六)加强规范办学管理
(七)加强安全工作管理
17﹒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是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参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建设要求,加强安全教育和从业人员法治教育,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做好“一对一”等教学场所人身安防工作,执行食品安全规定,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八)加强年检工作管理
18﹒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年检和年度报告工作,细化年检办法和评价体系,把督学签字确认作为年审必备条件,年检结果在政府网站等主流媒体公示,并对年检年报中发现的不规范办学行为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自动放弃年检或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单位,视作停止办学处理,按有关规定注销办学许可证。
三、建立检查制度
19﹒按照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办法》(苏政发〔2019〕54号)要求,实施校外培训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和年度检查方案,突出寒暑假、开学季等关键节点的检查,确保每年2次以上“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定期检查。凡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机构,都纳入检查范围,抽查比例不低于20%。
20﹒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发挥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的功能,积极探索实施联合执法,鼓励街道(乡镇)建立健全联动的网格化监管体系,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不定期检查及处罚档案。
四、优化管理手段
(一)加强信息平台监管
22﹒完善“黑白名单”动态管理制度。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确定的白名单,在政府网站和省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公布,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等情况每年至少两次动态更新。建立完善黑名单制度,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要求形成负面清单,对有负面清单所列情形或行为的机构,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本地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二)强化视频监控
23﹒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实现培训场所和培训过程监控全覆盖、无死角,监控内容实现“云存储”30天以上。开展一对一辅导的场所(地)必须安装监控设备,或采用透明可视的非密闭培训教室。
(三)实行网格化管理
24﹒强化市级统筹协调作用,落实县(市、区)属地管理责任,原市、县(市、区)校外培训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分别转为相应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发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常态监管的统筹领导职能,根据职责分工,加强联络,密切配合,有效履职,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25﹒各地要将校外培训机构的常态化监管纳入街道、乡镇(园区)的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按照乡镇、街道(园区)划片,落实到每个社区(村),形成街道、乡镇(园区)统筹管理,社区(村)具体参与的监管路径。鼓励有条件的镇区、街道将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综合执法内容。
(四)开展教育督导
27﹒实行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挂牌督学制和学科专家制。聘请责任督学,对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是否规范、教学工作是否符合教育规律、教育秩序是否完善等,开展督导,提出意见和建议。建立学科专家组,对培训机构开设的学科课程进行过关审查,对教学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督查。
(五)实行评估制度
(六)建立风险保障制度
29﹒各地要探索建立风险保障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银行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风险防控,并实施预警,切实保护培训对象的合法权益。
(七)强化行业自律
30﹒支持民办培训行业组织发展,鼓励各地建立行业协会,推动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行业规划、自律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断规范会员行为,指导行业协会参与校外培训机构综合管理服务。
(八)加强党建引领
五、做好服务保障
32﹒构建学校育人主体长效机制。强化学校办学行为监测,督促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均衡编班配置师资,严格依照课标教学,科学合理布置作业,坚决控制考试次数,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33﹒完善中小学生课后延时服务。进一步落实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教基〔2018〕24号)。
34﹒引导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中小学校要大力宣传“适合的教育是最好的教育”的理念,促进学生和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科学认识校外培训和学校教育的关系,努力形成家校育人合力。广泛宣传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