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公益事业迅猛发展,慈善行业也出现了各种新问题,如个人互助筹款平台乱象等。作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的法治保障,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将于明天起施行。那么,新规有哪些亮点?将如何防范恶性事件风险?怎样规制个人求助?如何完善全链条监督机制?
亮点1
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
随着网络技术不断迭代革新,患者本人及其家属通过互联网渠道进行个人求助的现象屡见不鲜,互联网公益平台的蓬勃发展解决了众多大病患者及其家属筹集医疗费用的燃眉之急,但同时也产生了规范、监督、管理网络个人求助行为的新需求。
司法实务暴露出个人求助在互联网募捐中存在诸多乱象,如部分求助者隐瞒个人财产信息、不当挪用医疗款项、编造或夸大求助信息,有些犯罪分子使用虚假病历、伪造医院诊断报告和国家机关公文来骗取善款,甚至利用信息科技手段冒充捐助平台非法获利。
小甲通过在网上购买的虚假病历,前后三次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自己患有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的虚假个人求助信息,并发起网络筹款,共获得网友帮助近400人次。在累计骗取网友捐款合计6382.11元后,他提现至其本人账户。此后,小甲继续购买虚假病历,在网络服务平台又发布了一氧化碳中毒的虚假个人求助信息,获得46人次网友帮助,骗取捐款1022元,由于被网络平台及时发现,未能提现至本人账户。小甲利用公共网络服务平台,通过多种通讯方式在全国范围内肆意行骗,受骗人数多,行骗范围广,属于典型的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该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民众对公益性服务平台的信任,应受到法律制裁。
此次修正后,慈善法在附则中新增了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专门规范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网络服务平台等主体的义务,填补网络个人求助法治空白。
其中,第一款明确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的诚信义务。新规明确规定“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该条款精准打击网络个人求助中的诈捐乱象,维护了社会公众对公益事业的爱心和信心。
亮点2
新设专章规范“应急慈善”管理
去年7月底,京津冀及周边多地持续强降雨,多地发生内涝、地质灾害等险情,社会公益力量纷纷响应,迅速开展救援行动。受灾较为严重的某地发生汛情后,共有150余支民间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活动;爱心企业通过筹措救灾物资、向公益慈善组织捐款等方式进行公益捐助;慈善组织捐赠前与受灾地区政府充分沟通资金用途与建议,遵循政府救灾指挥协调机制的宏观调度,统一协调接收的善款与物资。
首先,建立应急状态下慈善工作协调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和协作机制。新规第七十条明确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治理体系中政府的角色定位与具体责任,即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要“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要“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统筹调度政府资源与社会资源。新规第七十一条鼓励慈善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和协作机制,“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协商合作”,以提高慈善活动效率。有专家学者进一步强调,慈善组织应当明确参与应急响应的内容、模式、机制和项目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评估审计制度等。另外,新规还“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有关人民政府的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促进应急响应科学高效。
其次,规范应急慈善的公开、备案程序。新规强调,“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且明确规定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公开募得款物接收情况的最低频率,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同时考虑到突发事件的急迫性特点,规定了无法在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情况下的补办备案手续,适当放宽了募捐前备案方案的要求,更具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新规力图确保应急慈善全流程公开透明,及时且精准地满足受灾群众需求,同时避免因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充分引发舆论危机。
最后,明确规定基层政府和组织便利应急慈善的帮助义务。新规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提供便利条件。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捐赠款物分配送达、信息统计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该条文明确各主体的帮助义务与具体职责,畅通捐赠款物分配送达和信息统计的渠道,提升应急治理中慈善活动的效率,助力落实慈善活动成果。
应急慈善专章是此次修法中唯一新设的章节,吸取了近年来应急治理中慈善活动的经验、教训,并与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协调,系统回应《关于〈慈善法〉执法检查后启动修法程序的建议》中关于优化应急慈善机制等问题的呼吁。
亮点3
强化慈善组织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小乙向民政部申请设立了某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原始基金2600万元,两年间该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890.387万元。随后,小乙以建设阳光公寓为名,以某敬老助老基金会名义(法人为某丙)向民政局递交了申请书,他通过伪造民政局公章的方式,伪造了民政局批复文件。小乙利用担任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基金会会计人员向上述敬老助老基金会拨付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基金2938万元,敬老助老基金会又以房屋租金和装修款的名义将2890万元支付给小乙实际控制的A股份有限公司。此后,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向小乙实际控制的B有限公司转款90万元。以上共2980万元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基金,先后经A、B两家公司账户转入小乙和他人账户后支出。案发后,经法院审理,小乙利用担任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