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如今是不少人购物的首选方式,各大网购平台制定了如“七天无理由退货”、“极速退款”等多项机制措施,然而,个别消费者却利用网购平台的机制漏洞,动起了“薅羊毛”的歪脑筋,在商品无任何瑕疵的情况下,恶意申请“仅退款”,却不退货,从中获利。
近日,安丘法院通过网络庭审公开审理了一起恶意申请退款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后平台将款项退还李某,但李某却未将宠物兔退还王某。双方形成纠纷,王某遂于2023年8月16日向安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货款124元,并赔偿调档费400元、快递费14元、包装费1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误工费2000元。
法院审理
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服判未上诉,被告已履行退款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安丘法院民二庭一级法官李梅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消费者在网购平台下单后,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即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全面、诚信的履行合同义务。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与商家协商、平台申诉、拨打12315、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非使用恶意退款、恶意差评的方式肆意“维权”,最终让“仅退款”变成“多赔钱”。
同时,经营者要按照合同的约定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在发生“恶意退款、恶意差评”等纠纷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消费者和经营者要共同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努力打造一个诚信、有序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