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民法院审理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夏*、赵*、李*、望*、吕*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肥东刑初字第0022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程*、夏*、赵*、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程*及其辩护人潘*、原审被告人夏*及其辩护人梅华、原审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凡*、杨*,原审被告人李*、望*、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0年前后,被告人程*、夏*夫妇开始经营狗肉生意,后在合肥**路周*市场设立u0026ldquo;夏*肉食品商行u0026rdquo;,从事肉狗收购、加工和销售。2014年,商行以每斤4-6元的价格向王*、张*、陈*、孔*等偷狗人员收购毒死狗。另外,在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根据程*的安排,被告人赵*在舒城县城关镇舒中村设立收狗点,并于2014年以每斤4元左右的价格收购了陈*、常*等偷狗人员送来的毒死狗,进行脱毛、剖膛处理后由程*等人拉回合肥销售。至2014年9月该收购点被公安机关查获,赵*共收购肉狗24.3653万斤,收购金额为96.3325万元。
2014年,商行对于收购来的肉狗除经加工对外出售外,由被告人程*于同年5月至9月期间在肥东县撮镇镇u0026ldquo;王**限公司u0026rdquo;冷库以u0026ldquo;小鸡u0026rdquo;名称先后储存四十余吨,并在6月至11月全部出库;于2014年4月至8月期间在肥东县众兴乡u0026ldquo;昊达*限公司u0026rdquo;冷库先后储存三十余吨,其中包括从王**限公司转出的部分冻狗。在赵某案发后,被告人程*又于2014年10月底两次将储存的二十余吨冻狗转移至六安市u0026ldquo;康成*公司u0026rdquo;下属的u0026ldquo;皖佳冷库u0026rdquo;,以货主u0026ldquo;夏*u0026rdquo;名义及以u0026ldquo;分羊u0026rdquo;名称登记储存。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程*用皖N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冷藏车从皖佳冷库提取约11吨冻狗。次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线索在夏氏肉食品商行查获226公斤死狗,在皖N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冷藏车内查获约9吨的死狗。同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又在昊达*限公司冷库查获程*储存的冻狗3.86吨。
2014年4月、10月,被告人望*、吕*先后受雇于夏*肉食品商行,主要负责对收购来的死狗作剥皮、剖膛等处理。经加工后的狗肉以每斤6至1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包括向饭店进行销售。
本案案发后,被告人李*甲接受夏*肉食品商行的委托,于2014年12月4日伙同他人将程*储存在u0026ldquo;皖佳冷库u0026rdquo;的下剩约13吨冻狗运回合肥销售,销售货款达13万余元。
经鉴定,在侦查人员从扣押皖N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冷藏车、夏氏肉食品商行、昊达*限公司的死狗中随机提取11条、2条、11条狗组织送检样品中,分别测出6条、1条、3条狗组织样品中含有氰化物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望*、吕*、李*甲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搜查笔录
(1)舒城县公安机关于2014年9月24日对赵*在舒城城关镇舒中村收狗点的搜查笔录证实,经搜查发现磅秤、冰柜等物品及疑似家犬内脏,同时发现赵*手机中的账目往来短信,公安机关依法对赵*的五本账本等进行扣押并对其手机短信进行提取。
(2)肥东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2日对王**限公司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经搜查发现该公司17本进出库单据等物品,并依法扣押。
(3)肥东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7日对昊达*限公司冷冻仓库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过磅记录证实,经搜查发现程*在该公司2号仓库存放的用编织袋封装的181袋冻狗,经过磅约3.9吨。同时该公司提供程*货物存出卡1本,被依法扣押。
(4)肥东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22日对夏*肉食品商行及程*的皖N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冷藏车的搜查笔录、称重笔录证实,经搜查发现夏*肉食品商行死狗226公斤,冷藏车内用编织袋封装的冻狗426袋。公安机关依法对狗肉和冷藏车进行扣押。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定远县公安局在侦办王*、张*盗窃案中,查获死狗19条,作案工具弩一把、毒针42支、毒丸14包。
3、鉴定意见
(1)皖公(理化)鉴字(2014)1618号理化检验报告、(滁)公鉴(理化)字(2014)222、223号理化检验报告证实,舒城县公安局在侦办陈*、常*盗窃案中,对扣押的毒针进行送检,均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定远县公安局在侦办王*、张*、陈*、孔*盗窃案中,对扣押的药丸进行送检,均检出氰化物成分。
4、书证
(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程*、夏*、赵*、望*、吕*、李*甲犯罪时均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在夏氏肉食品商行将被告人程*、夏*、赵*、望*、吕*带回调查;同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在合肥市巢湖路将被告人李*甲带回调查。
(3)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李*甲因盗窃于2005年8月17日被合肥市长丰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一年。
(5)王**限公司冷库关于程*储存货物进出库单据、统计表及账本证实,2014年5月27日至9月18日,程*41次在王**限公司冷库以u0026ldquo;小鸡u0026rdquo;名称登记共存储货物2053袋,一般每次存储30至70袋;同年6月11日、24日、7月21日三次出库1176袋净重26120kg,8月23日出库482袋,此后至11月17日11次出库380袋。
(6)昊达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货物存出卡一册证实,程*于2014年4月3日至5月17日五次在昊达冷库存储肉品219袋,6月11日、8月9日、22日三次又储存1262袋。
(7)康*司(皖佳冷库)冷藏费汇总表、商品进出库记录卡、冷藏费收据、出库单等证实,皖佳冷库的登记货主u0026ldquo;夏*u0026rdquo;于2014年10月25、27日共存储u0026ldquo;分羊u0026rdquo;24.236吨,并于11月21日、12月4日分别提走11.001吨、13.235吨,其中12月4日的出库单上有毛冬冬、李*甲签名。
(8)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证实,定远县公安局在侦办王*、陈*盗窃案中,扣押弩、毒针、药丸等作案工具。
5、证人证言
(1)证人孔*证言及其辨认笔某甲他和陈*甲多次以弩发射毒针和投放含毒鸭骨头方式毒狗,盗得的狗以每斤4元价格卖给夏*商行的程*和夏*,对方也知道狗是偷毒的。听陈*甲讲张*和王*甲也将偷得的狗卖给夏*商行。
(3)证人王*甲证言及其辨认笔某乙他和张*等人结伙,多次以弩发射毒针和投放毒丸方式毒狗,盗得的毒狗以每斤4-6元的价格卖给夏*。夏*知道狗是被毒死的,因为他曾对其说过狗是偷毒的,搞这一行都知道只能以下毒方式偷狗。他每次偷到狗都和夏*联系,并在晚上七八点钟将毒狗送到她店里。
(4)证人张*甲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0日,他和王*甲以弩发射毒针和投放毒丸方式毒狗,在盗得19条狗时被抓。王*甲说过曾偷狗卖给了店面在周*市场东门附近一个叫三嫂的,他曾去过那里找王*甲拿钱。
(6)证人陈*乙证言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常某证明内容相一致。
(7)证人吴某证言及其辨认笔某丙他和赵*受雇程*在他们村的收狗点工作,负责在收购点看房子和冰柜,赵*负责收狗、去狗毛装袋、记账等。赵*收的基本上都是被毒针打死的狗,有的狗身上还有针头,收狗价格一般在每斤4元左右。赵*平时只收狗,没有见其收过兔子和龙虾,收狗数量少时由赵*送到路边顺道带到合肥,收狗数量多时则由程*开车来拉。
(8)证人王*乙证言及其辨认笔某丁2014年5月,程*开始在仓库存储用编织袋装的整只死狗,平均每袋50斤。死狗出、入库的数量都有登记,按照程*要求以u0026ldquo;小鸡u0026rdquo;名称登记,实际并未存放过鸡肉和兔肉。程*总共入库2053袋,约51吨,至10月底已陆续被全部拉走。
(9)证人王*丙证言证实,他是王**限公司的会计。根据公司的出入库登记单据统计,2014年5月27日至9月18日期间,程三在公司仓库存储死狗2053袋,约45吨,并以u0026ldquo;小鸡u0026rdquo;名称登记,在11月10日前陆续被全部拉走。
(10)证人刘*甲证言证实,他在王**公司负责为货主上下货。程*在2014年只存储过狗肉,如有鸡肉或兔肉,他们在搬运时能够摸出来。
(12)证人张*乙证言及其辨认笔某己程*在他的昊达冷冻公司共存放一千多袋约三十八九吨狗肉,之后就只往外出货,没有再存货。现在程*还有180多袋狗肉没有拉走,每次存出货均有登记。
(13)证人江*证言证实,他是六安城*品有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一个叫夏*的在仓库存过肉,存出库单上以u0026ldquo;分羊u0026rdquo;名称登记。2014年12月4日,下剩的13.235吨存肉被全部提走,提货人签名为u0026ldquo;毛*u0026rdquo;和u0026ldquo;李*甲u0026rdquo;,之前提走过一次约有上十吨肉。
(14)证人朱*证言及其辨认笔某庚之前一个自称u0026ldquo;夏*u0026rdquo;(与程*的相貌相似)的人存了20多吨肉,存货单登记名称为u0026ldquo;分羊u0026rdquo;。2014年11月,这个人提走约11吨货。12月3日下午,李*甲与另外一个人过来,称要提姓程的货,因其没有带手续故没让提。第二天,这两个人又与一个在出库单上签名为u0026ldquo;毛*u0026rdquo;的人过来,直接讲要提夏*的货,并称夏*出事了,在没有出具存货单的情况下,由李*甲在出库单上签字后提走了13.235吨货。
(16)证人毛*证言及其辨认笔某壬李*甲找他帮忙到u0026ldquo;皖佳冷库u0026rdquo;担保,提出一批羊肉。李*甲是为朋友提货,冷库因货主没来故让李*甲找个当地人担保,与李*甲同行的还有一个驾驶员。
(17)证人刘*乙证言及其辨认笔某壬李*甲二人租他车去皖佳冷库拉羊肉回合肥。皖佳冷库的工人将统一用蛇皮袋装的货搬上车,并称袋子里装的不是羊肉是狗肉,总共约13吨,货运到合肥淝河路周*附近一巷内。
(18)证人陶*证言证实,他在舒城县城关镇飞霞农贸市场做野兔生意有二三十年了,市场上出售的兔子很少,在市场上买卖野味的人他都熟悉,没有听说过赵*这个人。
(19)证人李*乙证言证实,他在飞霞农贸市场收野兔等野味,市场上没什么人收兔子,即使有他也肯定能认识,没有听说过赵*这个人。
(20)证人徐某证言证实,他从事餐饮经营,夏天购买土狗肉价格每斤约13元,冬天每斤约18元。
(21)证人高*证言证实,他从事餐饮经营,购买土狗肉价格每斤约18元。
(22)证人张*证实,他从事牛、羊、狗肉的某活狗收购每斤10元,现杀狗肉对外销售按每斤18-20元。
(23)证人袁*证言及其辨认笔某癸2014年10月左右,他从周***夏氏肉食品商行夏*手买过狗肉,每斤约10元。
(25)证人李*丙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下旬,他到巢湖南路哥哥李*甲经营的u0026ldquo;李*土羊土狗批发零售u0026rdquo;店帮忙。他来时听说夏*狗肉行的老板和工人被抓,李*甲在为夏*从六安拉回一批狗肉的第二天才告诉他,并称拉回的狗肉已租民房储存起来,第三天上午李*甲拉二三百斤死狗到店里,称房东不让放,其他狗肉已卖掉了,后他们按每斤七八元的低价将这批狗肉卖掉。没几天,李*甲被抓。
(26)证人田*证言证实,2014年11月初,他到巢湖路周*北门叔叔李*甲经营的u0026ldquo;李*土羊土狗批发零售u0026rdquo;店帮忙,从外面拉回来的狗肉每斤卖十一二元,店里收的活狗狗肉每斤卖十四五元。夏*肉食品商行出事后,很多人不敢来送货,李*甲叮嘱他们死狗不能收,并让李*丙过来帮忙。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程*供述及其对王*、陈*、张*的辨认笔录证实,他自2010年8月在周*市场夏*肉食品商行经营狗肉,没有卫生许可。现有工人吕*、望*负责扒狗皮、清理内脏,妻子夏*侄子夏登高负责开车拉货,赵*到商行帮忙只有十几天。夏*在商行负责收狗并对外销售,所收的狗有活的、有死的,许多死狗是小商贩送来的,具体死因不明,不排除是毒死的,也有偷狗人送的毒死狗。他认识偷狗的王*、张*、陈*,这些人送狗时讲狗是用毒针打死的,夏*和望*有时也在场,他们在清理时也见过狗身上有毒针,平时夏*用130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7950号码联系出售毒狗的人。收回来的狗经加工后对外销售,卖不完则存放在冷库。
2013年5、6月份,他在舒城城关镇租房并购买冰箱、磅秤等设备让赵*收活狗,因市场上大部分是用毒针打的死狗,赵*没有收到多少活狗后又回到合肥帮忙。2014年上半年,他又让赵*回舒城收狗,但没收到多少活狗,后收购数量明显增加,他就知道里面有死狗,赵*也说过有人送的是偷来的死狗。直到9月份两个偷狗的被抓,交待出赵*收赃。期间,赵*每天能收约400斤狗肉,去毛和内脏后存入冰箱,他隔三四天去一次将冻狗拉回合肥销售。赵*在舒城还收兔子和龙虾。
他在王**公司以u0026ldquo;小鸡u0026rdquo;名称登记储存过30吨狗肉,后于2014年9月全部转存至昊达冷冻公司2号仓库,10月下旬又转存约24吨带毛狗肉至六安的皖佳冷库,登记货主u0026ldquo;夏*u0026rdquo;,名称是u0026ldquo;分羊u0026rdquo;,下剩4吨带皮狗肉未转走,被查前一天即11月21日,他用皖N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冷藏车提取11吨,皖佳冷库还有13吨狗肉。除给饭店送货外,多数收来狗肉经清理后在商行销售。夏天收狗每斤四五元,冬天每斤六七元,一般都在冬天销售,每斤8-8.5元。他共计收了二三十吨狗肉,死狗约十吨,毒死狗约一千斤,存放一起区分不出来。除销售出去的,目前还剩约27吨冻狗,有没有毒死狗不确定,多数是夏天收存的。
(3)赵*供述及其对程*、陈*、常*的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6月份,程*让他在舒城城关镇舒中村汪圩帮其收狗,并购置脱毛机、冰柜等工具,但没怎么收。2014年2月又开始在此收狗,姓吴老头负责看冰柜和狗肉,一般一天能收二三百斤,高峰时期一天能收一二千斤,每天收多少狗都记在本子上,所收的基本上是偷狗人用毒针打死的毒狗,有时死狗身上还有针,由他将死狗去毛和内脏后冷冻,他的155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9089手机里存有这些偷狗人的手机号码。隔几天程*过来一趟,对账并将冻狗肉拉回合肥销售。因毒狗的毛烫不掉,直接扒掉内脏冷冻,程*拉货时能看出来收的是死狗。直到9月份,他因收购陈*、常*偷来的毒死狗被当地公安查获,收狗记账的五个本子也被搜到。账本上不仅记载收狗的数量还记载他从舒城飞霞市场收购的家兔和龙虾,因没有分类记录故分不清各自的数量。他在舒城帮商行收狗主要和夏*联系。
程*经常不在商行,由夏*负责在商行收狗、销售并安排工人干活。工人有他、姓吕的和另一个男的,夏*侄儿夏*负责开车拉货。商行销售的狗肉主要是程*、夏*从外面拉回来的死狗。
(6)吕*供述证实,他于2014年10月初到夏*商行负责剥狗皮、清理内脏,望某和他干同样的工作,一个姓赵的过来才十几天,夏*的侄儿夏登高帮商行拉货。店里收狗、卖狗都由夏*负责,程*在外收狗,经常见其开车拉回用编织袋封装清理过内脏的带毛死狗,由他们剥皮后对外出售。夏*在店里收的多数是别人送来的死狗,他们每天都要清理一二十条狗,基本上都能卖掉,下剩就放在商行的冷库。这些狗不知道是怎么死的,但他们有时剥皮能看到狗身上插着针头,应该是被毒针毒死的。他共吃过三四次死狗肉,一般都是换水炖好几次才吃。商行以收狗、销售狗肉为主,也卖少量兔肉,兔肉都是从外地发过来加工好的,直接对外卖,每次只发几袋,放到商行的小冷库,卖完再进。程*在外收狗,有时是夏登高拉回来,有时是和程*一起,拉回的只有狗肉。
一审法院认为
二审请求情况
原审被告人程*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涉案金额达50万元以上,生产、销售有毒狗肉的价值达20万元以上证据不足;其不仅收购狗肉,还收购兔子、龙虾。其积极举报他人,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较重。其辩护人除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验中心无鉴定资质,该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等。
原审被告人夏*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涉案金额达50万元以上,生产、销售有毒狗肉的价值达20万元以上证据不足;其系从犯。原判量刑较重。其辩护人除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验中心无鉴定资质,该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原审被告人赵*上诉提出:原判认定涉案金额达50万元以上,生产、销售有毒狗肉的价值达20万元以上证据不足;其收购的并非全部是狗肉,还有兔子、龙虾。原判量刑较重。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同上。
原审被告人李*甲上诉提出:其不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构成自首。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程*、夏*、赵*,原审被告人望*、吕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诉人李*甲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犯罪数额有误导致量刑畸重。建议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
关于上诉人夏*及其辩护人提出夏*系从犯之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综合本案的证据,上诉人夏*在夏氏肉食品商行内负责收狗、安排同案人望*、吕*等人对死狗进行加工后对外销售,与上诉人程*分工明确,两人所处地位和作用并无主从之分,应同属主犯。故此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程*及其辩护人、夏*及其辩护人提出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验中心无鉴定资质,该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验中心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以及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客观真实,鉴定程序合法,可以作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人民法院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本院对该检测报告的内容予以采信。该节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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