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女青年小丽也不例外,她对自己的腿型不太满意,羡慕模特们的“筷子腿”。为了迅速达到心中的预期,于是踏入了一家医美诊所,想把腿上的赘肉减掉。不料,做完减脂术后不久,原本健康的小丽出现中度贫血,心悸头晕。经过鉴定,医美诊所在实施医疗美容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医疗损害。
在接受减脂手术前,小丽接受了血细胞检查,血红蛋白126g/L(参考范围175-110)。检查当日,小丽即接受了医美中心的双侧大腿吸脂术及双侧小腿吸脂术,支付款项15000元。回家的小丽,看着镜子中自己笔直的双腿,内心欣喜不已。但一周后,小丽开始感到心悸厉害。这让她不得不踏进医院大门,寻求答案。检查结果给了她当头一击:BP105/60mmHg,心率100bpm,血红蛋白88g/L(参考范围115-150),肺(-)。诊断:心悸,中度贫血。此后,小丽持续乏力、头晕,多次就诊,诊断为缺铁性贫血,口服铁剂后,血红蛋白才略有上升。
【法官说法】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药物、手术、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属于广义上的“诊疗活动”,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由于医学本身的专业性、复杂性,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及其与患者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原因力的大小等都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来解决。通常而言,这些专业性的事实与其他普通案件事实一样,同样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范畴。在审判实践中,通常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比如本案中的小丽)提出鉴定申请。当然,为了降低或防止自身的败诉风险,非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另外,人民法院对上述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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