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只费氏牡丹鹦鹉引发“罪与非罪”争议】
因费氏牡丹鹦鹉在我国被核准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10月12日,王某在被警方带走的第二天,被以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事拘留;一个月后,被取保候审。
王某说:“珍贵的东西它肯定是少又珍贵,像这种鹦鹉我们当地一年多得多,上鸟市场看全部都是这种鸟。我们这都是自己繁殖的,自己亲力亲为繁殖出来的。我从来没想到它是濒危野生动物,在我们当地太多了。”
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副检察长钟帅说:“我当时第一感觉是刑期太重。因为它是人工繁育的鹦鹉,买卖十只法定刑就十年以上,这跟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是很不相符的。”
王某说:“我就希望他们真的过来了解一下,不要把我们一杆子打死。这么多鸟,你都把它划为濒危野生动物。它在我们这里真的不是濒危野生动物。”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等于野外种群?不能一刀切!】
到底该如何妥善处理此案?案件迅速上报至江苏省检察院。省检察院认为不能机械办案,应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就在江苏检察机关深入商丘实地调研之时,商丘市近千名鹦鹉养殖户们,正经历当地30多年鹦鹉养殖历史中最寒冷的严冬。
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是否应该与野外种群区别对待?现行的动物犯罪司法规则还能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现实情况?就在案件办理过程中,2020年12月18日,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出台,其中第九条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从涉案动物是否为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等8个方面综合评估案件社会危害性作出妥当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荣辉说:“人工繁育的费氏牡丹鹦鹉究竟有没有社会危害性,要进行实质性判断。野生老虎大熊猫的保护和宠物鸟的保护应当是不同的,不应当是一刀切的。”
检察官经走访了解到,商丘是全国最大的小型观赏鹦鹉人工繁育和销售基地。截至目前,养殖户近千家,鹦鹉存栏量约138万只,其中费氏牡丹鹦鹉有54万多只。另外,费氏牡丹鹦鹉原产地非洲,在我国野外无生存能力,只能人工驯养。
【多方努力破解法律适用难题】
商丘鹦鹉养殖户说:“我在这里卖的鹦鹉必须带标识。不带标识我不卖,那违法。知道不。”
商丘市鹦鹉养殖户冯进军说:“一个脚环配一个标识,脚环上的号必须和人工标识卡号是一样的。人工卡上有个二维码,扫着二维码就出来了脚环号。点击一下查询,繁育单位、养殖户的的证件号、鸟的图像都在上面,还有养殖基地的门头都在里面。”
经历了低谷之后,冯进军和众多养殖户们渐渐对鹦鹉养殖的前景充满信心。而王某等三人也迎来了命运的逆转。江苏检察机关认为三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对三人法定不起诉。
2021年11月9日,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当场宣布了不起诉决定。
【检察建议:规范行业管理完善司法规则】
张登高说:“我们也期望通过该案的办理推动有关部门及时更新《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名录》。同时,对以观赏、养殖等非侵害目的交易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种群规模较大的野生动物,且未对涉案动物造成实际侵害的、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考虑不作为犯罪处理,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司法解释提供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