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十七届区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21年1月1日施行。这是我区关于养犬管理的一部规范性文件。为便于社会公众理解和掌握,现对《办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办法》制订的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净化城市环境,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满足人民群众对养犬管理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推动全区养犬管理工作,提升全区养犬管理水平。我区制订出台了《办法》,共四十条。
二、《办法》适用的范围
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科研用犬等特殊犬类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办法》中政府部门职责与社会责任
《办法》明确了区政府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构。公安局是主城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区镇(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农业农村局负责犬只的免疫、检疫、发放免疫标识,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登记,实施宠物犬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城管执法、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教育体育、宣传等部门,以及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按照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四、养犬基本条件
本区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本区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区的合法身份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本区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含后街、后巷)以外。
五、实行犬只免疫和登记制度
六、养犬数量和种类的限制
数量限制。本区主城区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只。
品种限制。个人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大型犬标准是指成年犬体高(指犬只四肢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超过6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80厘米的犬种。
烈性犬名录:藏獒、巴西獒犬、法国獒犬、英国獒犬、比利时马林诺斯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拳师犬、韩国杜莎犬、美国斗牛犬、比特犬、罗威纳犬、爱尔兰猎狼犬、杜高犬、巴西非拉犬、土佐犬、中亚牧羊犬、川东犬、苏俄牧羊犬、德国牧羊犬、牛头犭更、马士提夫犬、纽波利顿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意大利卡斯罗犬、大丹犬、高加索犬、大白熊犬、斯塔福犬、杜宾犬、阿富汗猎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英国斗牛犬、秋田犬、纽芬兰犬、英国指示犬、圣伯纳犬、巴仙吉、贝灵顿犭更、凯丽兰等纯种犬及杂交犬。
七、规范养犬行为
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五条基本规范,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办公楼、学校、医院、金融机构、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娱乐场所、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人力三轮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的同意。
八、犬只收容与领养
收容类型。犬只留检所对无牌犬、走失犬、流浪犬、禁养犬、没收犬等犬只实施收容、留检、救助、处置。
九、犬只经营
《办法》主要对养犬人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不按规定进行免疫接种、伪造免疫牌证、非法从事犬只诊疗、饲养犬只污染环境、违法占道经营犬只等7类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1.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4.转让、伪造或者变造《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5.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动物防疫法》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饲养犬只污染环境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7.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犬只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继续违法经营的,可以暂扣其经营犬只,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