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3.年满三十周岁;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收养人的职业、经济收入的证明。
3.收养人和送养人家庭成员的状况证明。
4.收养人身体状况证明。
5.收养协议。
6.其它公证机关要求提供的证明。
领养证和收养证的区别是被收养的孩子不会出现在户口簿上。如果户口簿上注明了收养的孩子,收养人可以申请变更。收养关系一般体现在收养证明,也就是收养登记证上。而收养证全称是,规范收养登记行为的收养登记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