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关系市民民生幸福、体现城市管理细节、展现湖州文明形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城乡环境卫生。2021年10月29日湖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湖州市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根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犬只收容场所,收容流浪犬、弃养犬和被依法没收的犬只。犬只收容单位应当制定犬只防疫、领养等制度”,为规范收容犬只领养程序,落实《规定》关于收容犬只领养的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湖州市收容犬只领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一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个人,向所在辖区申请领养市、县犬只收容中心公告的领养犬只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领养犬只主要用于看护用途,因此单位领养犬只活动不列入《办法》的适用范围。
三、《办法》的适用对象
《办法》第二条规定,市、县犬只收容中心收容的、经定点宠物诊疗机构检验检疫的健康犬只,适用本办法。
为保障市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益,《湖州市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品种名录和大型犬标准》明确的禁养犬只,不适用本《办法》。
四、个人领养犬只条件
《办法》第三条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办理居住登记且独户居住的公民,可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准养登记要求办理犬只领养手续。
五、个人养犬行为记录
《办法》第四条强调对领养人的养犬行为记录,领养人应当爱护、保护犬只。两年内有犬只被没收,有遗弃、虐待犬只处罚记录等情形的均不予办理领养。
六、领养犬只办理程序
《办法》第五条明确了个人领养犬只的办理程序,分为浙里办“湖州智慧犬管”APP的线上办理模式和向所在社区(行政村)提交领养申请的线下办理模式。领养人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依法办理领养和准养手续。
七、领养犬只行为规范
根据领养犬只属性,个人领养犬只应当遵守《规定》第十条重点管理区内关于个人养犬数量的要求;《规定》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携犬出户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