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生育的夫妻经常选择领养孩子来圆自己的父母梦,不过领养需要合法的手续,否则就无法被法律承认,在维权时会遇到很多难题。比如四川的方崇财案例:
方崇财因为脑部患有疾病无婚无子,后来偶尔捡到了弃婴小芳,将其含辛茹苦地养大,结果小芳长大后找到了亲生父母,却反而将贫穷、生活困难的养父抛弃,最后甚至还将其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23年的收养关系无效,而法院最终也判决他们两人无收养关系。
很多人都认为,法院的判决难免太绝情,仅仅只是因为方崇财自身收养条件达不到法律要求,就将他这么多年的付出全盘否定。并且,养女小芳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实在是个养不熟的白眼狼,却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法律中关于领养(收养)的诸多规定,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大概是:什么人能够收养子女?能够把哪些人收养为子女?具体的收养步骤如何?养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发生的纠纷该如何解决?
关于收养人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具体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在方崇财的案例中,他在31岁时收养了刚出生的小芳,符合“无子女”、“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但是他没有收养能力,自身都缺乏基本生存能力。这点也可以从他收养小芳后看出,小芳经常受到方崇财哥哥、嫂子的帮助,因为方崇财身患脑疾,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另外,其实他的年龄条件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民法典》对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年龄差也做了规定: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方崇财正好属于无配偶者,收养的小芳也是异性子女,他与小芳年龄差仅31周岁,还不符合法律中的规定。
为什么法律会做出这样的规定呢?有一个极端案例:《寻情记》综艺节目里有一期是《七十六岁老人和二十九岁妻子的温情》,讲述了63岁的黎某收养了走失的16岁智障未成年少女小萍,结果最终却将父女关系变成了夫妻关系,甚至后来还让小萍生育一子。这样的故事,可以称为“温情”吗?我们可以看到,即便法律要求收养人与被收养异性子女之间必须相差40岁,但是仍旧无法避免这种违背伦理纲常的事情。
除了收养人的范围有着各种各样的限定,被收养的子女也有条件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关于收养的具体步骤,首先应当在收养人与送养人均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如果被收养的子女已经年满八周岁,还需要争得子女同意。两方可以订立一个协定,商讨收养的具体事项。
当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了意思表示后,就可以到公证机关及当地的民政部门去办理手续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这些手续全部办理完成后,养子女就相当于脱离了原来的家庭,与亲生父母没有关系,与养父母之间建立了关系。因此,亲生父母从此以后就丧失了监护权和义务,而子女成年后也不再对亲生父母有扶养之责。不过亲生父母可以与养父母协商定期探望子女。
不过在养父母和原亲生父母交涉过程中,很可能会产生矛盾、纠葛,其中最常见的便是收养关系的解除。一般情况下,子女被收养后,直到成年为止都不能解除关系,除非养父母与亲生父母商量过后,双方均同意,并且子女超过八周岁后还要经过子女同意,这种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关系。
除此之外,还有些特殊情况,比如养父母没有尽到照顾子女的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严重侵害子女的行为,或者没有达到收养协议中的照顾要求,亲生父母可以商议解除关系,也可以去民政部门或者居委会、村委会等反应情况,要求进行调解;或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有的时候,子女进入新的家庭后,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太差,也可以用以上的方式进行救济。
其实一段收养关系的形成是弥足珍贵的,或许子女在亲生父母的身边能感受到美好的亲情,但是养父母如果待养子女足够重视,甚至视如己出,并不比亲生父母差,也能让子女拥有完整的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