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黑网”:暗语感谢费与获刑的父母芥末堆

摘要:要终结这张“黑网”并不容易。

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的背后,一张送养的“黑网”已经存在多年。将女儿通过“送养”方式结识鲍毓明并一起生活的母亲以及“收养者”鲍毓明,只是这张暗网中众多的角色之一而已。

由于这可能触碰法律的“禁地”,这张黑网中,有着自己独特的暗语,而涉及的交易金额,也以感谢费、营养费等冠冕堂皇的名义支付。在多起已经判决的案例中,都存在非法获利行为——新生婴儿卖予他人,实际上是非法所得,构成拐卖儿童罪。而被判拐卖儿童罪的人中,不仅有以拐卖儿童为职业的中间人,也有被收养人的生父母。

在接近“送养”链条的终端,户籍办理是同样重要的环节。对于非法送养情况,能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大多是在私人医院,不过也有在公立医院办理的情形。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救济科负责人告诉《等深线》记者,目前咨询收养弃婴的人很多,给弃婴上户口有两种方式,一是办理收养手续,持收养证办理,二是通过公证处公证,入户口为非亲属关系。对于其他送养的情形,则无法办理户口。

错综复杂的利益纠葛似乎在暗示着,要终结这张“黑网”并不容易。

2014年12月,刘美(化名)打算送养自己即将出生的孩子,她在一个群组发布了这一消息。潜伏已久的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随即与她联系,表示自己想领养一个孩子,家庭条件优越,能真心对孩子好。

上官正义介绍,刘美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2014年以来,他已接触了上百个想要送养孩子的父母,成功劝阻了四五十个。“最近两年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十七八岁母亲的占比较高,她们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法律,并滋生了其他犯罪行为。”

记者以“圆梦之家”关键词检索,找到并加入“广东圆梦父母”群。群内有45个成员,备注为“广东领男女都行”“广东L女”“L山东”等。该群创建于去年12月,群介绍为“希望大家都圆梦”。

记者在“广东圆梦父母”群发布“S宝宝”的信息后不久,就有一名女群友联系记者。“我真心想要,和我老公结婚6年了,没办法怀。”她说,自己在福建漳州做外贸工作,离广东很近。“现在外贸出口的生意不好,我现在很闲,想有个宝宝,给他一个家,抚养他长大。”

她表示,自己可以给记者一定的“营养费”作为补偿,此外,“生产所有的费用都我们出”。在她看来,这种方式并不算拐卖儿童,但也不在法律框架内。

她告诉记者,自己一个同学通过这种方式“领养”了一个宝宝,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最好在私人医院生,产检要用我们的身份证,以后可以直接落户口。”

记者询问她有没有去福利院领养,她说:“去看了,都没有符合我们要求的,要等。”

山西忻州中院一份一审判决显示,2017年7月2日,当地一女子生下一男婴,因身体健康等多种因素,托中间人寻找收买人,以3万元价格将婴儿售卖,被判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6000元。

记者注意到,在审判过程中,法院辨别其为“送养”还是拐卖的依据之一是被告人是否将出卖子女作为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另一依据是涉案金额,法院认为上述山西女子将新生婴儿以明显高于“营养费”“感谢费”的价格卖予他人,构成拐卖儿童罪。

《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民政部社会工作研究中心讲师赵川芳曾在《试论儿童收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指出:“一些从事收养、送养的网络组织则和法律打着擦边球,在满足一些收养送养家庭需求的情况下,打着‘营养费’‘感谢费’的旗号收取钱财,在合法和非法收养之间游走,诸多问题暴露出儿童收养在制度建设、政策环境、实际操作方面存在的不足。”

记者注意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6月提出《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该《意见》也同时指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记者通过网络,以“领养”名义找到一名想“送养”孩子的母亲。她今年23岁,属于未婚先孕。她发现自己怀孕的时候已有3个月,但她和男友还不打算结婚。

起初,她想把孩子流掉,但医生告诉她孩子已经有了触觉,长出了小手小脚,使她放弃了流产的打算,想把孩子送人。她也通过网络接触过几个领养者,但都没能成功。据称,有一名单身女性想领养,但是没办法给孩子上户口。一个不到30岁的单身男性也曾找她提出领养,她觉得对方年龄太小,没法给孩子稳定的生活,就没有同意。

她给记者发来孕检报告和男友的照片,并表示可以去领养者所在地的医院生产,但产检和生产费用需要领养者负责,“月子费和补偿费总共需要4万元”。

近年来,“送养”黑色产业链也得到公安机关、志愿者、媒体多方调查和打击。虽有一定成效,但一直难以杜绝。

4月13日,“圆梦之家聊天群”被群主解散了。上官正义称:“他们听到风声,闻风而逃了。但他们没有解散,而是改头换面,重建了群进行交易。”

“从另一个角度看,她们也是受害者,对法律认识不够,由于当地的风俗不敢回家,也不敢告诉认识的人,就会把孩子送走,导致孩子沦为商品被贩卖。”上官正义告诉记者,自己扮演买方接触卖方时,会不断地了解对方的生活和心理状况,在合适的时候见面,表明自己的志愿者身份。

“首先我会从法律角度劝阻,如果没有用,我会从人性角度,假设她把孩子送走10年后会不会想,会不会后悔?她们十月怀胎经历了那么多,出现警醒和忏悔,是我最想要的结果。”他说,“之后我会通知公安机关,不定期地跟进,比如半年内没有上户口,还是会有问题。”

他还表示:“有把握的我会去劝阻,如果觉得无法规劝,或者发现是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我会直接报警。”

冯文红介绍,目前新的趋势是通过网络平台非法收养,不好打击。他认为,更加严格的户口办理制度是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如果孩子上不了户口,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调查的方式,和医院联网查询出生档案,找到孩子的亲生父母。如果没有买的就没有卖的。”

冯文红还说,非法送养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孩子母亲产后也可能因为想念孩子患上抑郁症。

他分析,养孩子负担重是非法送养情况出现的部分原因。“我认识一个50多岁的山西男子,妻子智力存在缺陷。他们已有一儿一女,做了绝育手术,但还是意外怀上了孩子。主要是因为家庭贫困,孩子一出生就送走了,对方给了3万块钱。但这个男的后来反悔了,对方不让他见孩子,还找他要20万元。他最终也没有要回孩子。”冯文红说。

而据记者了解,对这种非法渠道送养后后悔的,一般送养者会选择报案,收、送养者被追究法律责任后,孩子被送回。

但依照《收养法》,收养关系的解除有诸多条件,即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救济科负责人告诉《等深线》记者,目前咨询收养弃婴的人很多,给弃婴上户口有两种方式,一是办理收养手续,持收养证办理,二是通过公证处公证,入户口为非亲属关系。对于其他送养的情形,则无法上户口。

上官正义告诉记者,自己参与的每一起案件印象都很深刻,其中影响力最大的是湖南益阳的贩婴案。2018年6月,一个名为“可乐”的中介告知他有刚出生的健康男婴,6万元。如果想要,必须尽快赶到湖南益阳某医院。随后“可乐”还发来了婴儿和产妇的视频。

在医院里,上官正义见到了“可乐”和挺着大肚子的孕妇。第二天,上官正义把线索提供给当地警方。警方赶到现场,将“可乐”现场抓获,通过她手机上的联系人,抓到了团伙的“上线”。

上官正义说,这些新生婴儿的母亲,有的是未婚先孕,有的是二胎或三胎,不忍心做流产手术,决定将孩子“送养”。

“可乐”会拟好一份不合法的《送养协议》,让卖方手抄一遍,买方签订、付款后,就可以领走孩子。除了售卖婴儿,“可乐”还捆绑销售出生医学证明,作价5万元。

根据警方通报,这一行动解救了15个婴儿,逮捕了45名嫌疑人。上官正义说:“这是我参与过的涉及孩子人数最多、性质最恶劣的一起案件。”

他介绍,“可乐”的上线是一名1990年出生的男子,日常出行驾驶一辆黄色保时捷跑车,“可见该团伙获利不少”。

2019年2月,广西南宁女子张丽(化名)联系上官正义,称她此前未婚生育,把孩子通过“可乐”卖给了河南许昌的一对公务员夫妇。

张丽说,她一直想找这对夫妇要回孩子,但对方一直支支吾吾,不告诉她孩子在哪儿。“其他宝妈已经接回孩子了,我向办案机关投案自首了,也采集了血液样本。”

类似案件的遗留问题是,如果送养孩子的父母被判了刑,孩子由谁来抚养?冯文红建议,对于这种情况,法院可以考虑判处缓刑,并且在当事人分娩一年内不收押。

上官正义则介绍,卖家一般是孩子母亲,被抓后警方会找到他的父亲,如果找不到,会把孩子交给孩子的外公外婆等亲属,如果还是找不到,会把孩子交给福利院。

上官正义还说,对于非法送养情况,能够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大多是在私人医院,不过也有在公立医院办理的情形。例如“可乐”就曾向他展示过一份其在湖南省红十字妇幼医院办理的出生医学记录,并表示之前已办理过多份。

收养子女应遵守《收养法》。《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

《收养法》还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在三种情况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被收养,即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救济科负责人告诉记者,《收养法》对于收养人提出了明确要求,虽然有利于保护收养儿童的合法权利,但现实中符合收养条件的情形较少,很多收养家庭无法满足。由此,也催生了不符合收养条件且未经登记的“非法收养”情况出现。

而合法渠道中,送养儿童意愿降低,供需不匹配,或是非法收养需求大的另一个原因。

2019年1月,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王金华在回应国内家庭收养存在收养难的问题时,曾分析过原因,他认为其中一个就是送养的孩子中遗弃儿童大幅减少,不能满足家庭收养意愿。

王金华说,随着社会保障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逐步调整,父母遗弃儿童现象大幅减少,被遗弃的绝大多数是重病重残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内符合国内家庭收养意愿的儿童越来越少。

此外,随着我国孤儿保障政策的落实,特别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家庭养育儿童的条件越来越好,降低了送养儿童的意愿。

从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来看,2010年至2018年,全国办理收养登记数分别为3.4万例、3.1万例、2.7万例、2.4万例、2.3万例、2.2万例、1.9万例、1.9万例、1.6万例,总体呈下降趋势。

上官正义向记者表示,在上述链条中,想要“领养”的人数,明显多于“送养”的人。冯文红也表示,目前“非法收养”情况依然很多。“现在对办理出生证明、上户口管理更严格了,但身边抱养的情况依然很多。”

2014~2018年,全国共办理收养登记9.78万例。即便如此,民间收养的需求仍然迫切。《齐鲁晚报》曾报道,济南一位市民在做试管婴儿失败后,决定领养一个健康的孩子。当她向济南市福利院了解情况并登记信息后,才知道排到了600多号。

前述“广东圆梦父母”群成员也告诉记者,自己也曾去福利院登记信息,但没有符合其要求的孩子,需要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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