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困难高校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资料审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第七条工作要求:
(一)各级残联、教育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人员,加强责任,热情服务、严格把关、按时办理,公正透明、方便为民,并建立工作台帐和档案。
(二)财政部门要及时下拨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二、承办机构
残联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
四、申报材料(一)申请资助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安徽省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大学生资助年度申请审批表》(见附表一);(二)安徽省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三)身份证或户口簿;(四)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五)学生证或当年新录取的《入学通知书》,或国家承认学历的院校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到乡民政办办理申请。
2.受理。乡残联受理初审,审核合格后上报至县残联进一步审核。
3.发放。县财政统一打卡发放。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2、教师资格申请证明出具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学区管委会
四、申报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到学区管委会办理申请。
学区管委会0554-4766011
3、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一、办理条件: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
二、办理材料:
当事人或查询人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户籍窗口申请,户籍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2、审查:民警予以调查审核;3、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出具证明。
四、受理单位:派出所
五、办理地点
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或户政服务中心
工作日9:00-17:00
七、办理期限
符合受理要求,能查询到历史档案记录的,当场办结;需要走访调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办理形式
暂时不能网上直接办理,需持材料到现场办理。
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4、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一、(三)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派出所
四、服务条件
因公民个人或者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户口簿等证明材料。
1、申请:至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交材料申请办理。
2、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立即受理审核立即进行核查。
六、服务时限
5、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向事件(案件)发生、发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
2、民警受理、查验申请人身份,进行信息查询;
3、对申请人、知情人询问,形成询问材料;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仅用于办理户口),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五、办理时限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七、咨询方式
6、新生儿童名查询
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2012)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2.点击“便民服务”,再点击“新生儿取名指引”进入。
3.输入新生儿拟取姓名即可在全省或指定市、县(取)查看重名人数。
7、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一、(三)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3)系统信息或档案材料查询;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
8、亲属关系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向派出所书面申请;
五个工作日
9、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无
4派出所负责人审核同意,开具证明,加盖公安派出所公章。
按公安部的通知要求时限办理
10、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服务指南
1、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向居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
11.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初审服务指南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审查。
民政办
四、申请条件
(1)烈属;
(2)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3)病故军人家属;
(4)复员军人;
(5)伤残军人;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1、退伍(转业)证、工作证;
2、个人申请、单位介绍信;
3、战友、同事提供的有效证明;
5、有关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终结医务证明;
6、省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
7、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照。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乡残联进行伤残等级认证申请。
2.受理:(1)乡(镇)级初检。乡残联对申报对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审核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后,报送县残联。
(2)县级确认。县级残联对上报对象情况进行复核,并确认对象名单。
3.公布:通过乡残联审核上报后,县残联统一公布。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民政办:0554-2761611
12.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安徽省乡镇敬老院管理办法》第三条:敬老院由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县(市)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民政部门应定期检查敬老院的工作,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普通公民、敬老院住户
1、组织:制定瓦埠镇帮助、督促敬老院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宣传手册,针对敬老院住户及其家属发放敬老院服务质量满意表。
2、考核:对每年的考核结果验收。
13.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服务指南
1.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符合我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个人申请、村两委评议、乡镇审核、县审批
14.城乡困难家庭医疗救助初审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民[2016]39号)
办理地点: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管社区。
民政办、社保所
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符合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15.城乡特殊困难群体救助服务指南
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
3.《关于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通知》(皖编办〔2011〕147号)
保障措施:
搞好协调,加强保障。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3]72号)和《关于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的通知》(皖编办[2013]147号)精神,重点落实农村低保工作所需人员、经费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保障措施。县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和人力资源局要共同做好乡镇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考试聘用工作,充实基层工作力量。
凡持有我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市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16.城乡医疗救助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民[2016]39号)。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经县区以上政府批准(含县区政府)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
2.将申报材料上报县民政、社保、财政部门审核。
17.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核服务指南
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经县区以上政府批准(含县区政府)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将申报材料报给县民政、社保、财政部门审批。
18.孤儿救助服务指南
(一)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
(2)儿童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3)儿童本人近期免冠照片;
(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请人情况核实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核。
19.孤儿生活费申报审核服务指南
1.《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二)审核。
3.审批。将申报材料报到县民政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自提出申请之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应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二)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由其监护人持国家医疗卫生机构开具的医学证明,直接向感染儿童户籍所在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县级民政部门核定、审批。为保护感染儿童的隐私,不得以公示的形式核实了解情况。
(四)父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儿童申请基本生活费,须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材料(工伤伤残等级达四级以上,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县民政部门核定、审批。
20.老年高龄津贴审核录入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二、承包机构
镇老龄委
年满80周岁的老人
1.申请填表:符合条件的老人享受高龄津贴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和享受津贴老人的变更情况分别填写)。此表一式三份,连同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农村商业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一并上报所在乡镇政府。
2.审核录入:对村(居)委会上报的老年人申请材料,由乡镇老龄委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建立乡镇80岁以上老人信息数据库。乡镇审核后,将申请审批表连同本地区80岁以上老人汇总表以及高龄老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农村商业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连同变更老人的变更情况,张榜公示3天后无异议后,一并报送县老龄委,同时上报电子版。
3.审核确认。县老龄委对各乡镇上报的申请审批表等材料进行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资料,由上报的乡镇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
即办等待上级审核
老龄委:13966253341
21.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三)加快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承担困难群体救助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领导逐级分包责任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将“发现机制”和主动救助纳入村(居)委会职责范围并落实专人负责;建立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健全信息报送机制,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二、办理机构
城乡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需求,按照自愿、无偿原则,提供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及时的救助服务,对不愿进入机构接受救助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饮食、衣被等救助服务。
综合运用DNA信息比对、全国救助寻亲管理信息系统和救助寻亲网等方式,建立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对查找无着的滞留人员开展站外托养服务,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滞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22.五保供养待遇审核服务指南
《安徽省2017年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人员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一)个人申请。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或户主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请。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1.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对村(居)委会上报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进行调查、核实,在22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由乡镇政府民政干部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核表》签署意见。乡镇政府审核后,应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重点调查和审批工作后委托乡镇、村委会在公开栏公示5天。对无异议的,在《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22个工作日
2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项目申报材料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建制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正阳关镇政府、水利站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工程、田间排灌体系、机电泵站以及小型河道等工程设施的修复、新建、续建与改造。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主要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技工工资等给予补助。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建制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技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30天
人民政府:0554-4766001
24.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指南
一、实施依据
(皖政[2008]42号,自2008年4月28日施行)四、有关要求(二)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作配合。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各项政策办法的起草制订,以及保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社保所、财政所
小麦、油菜、水稻、大豆、棉花等种植户。
五、承保标准
小麦3.303元/亩;油菜3.24元/亩;水稻4.872元/亩;大豆2.04元/亩;棉花4.728元/亩;玉米3.384元/亩。
六、服务流程:
七、服务时限
社保所:0554-2761611
2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初审服务指南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操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皖农经〔2014〕65号)
农经站
四、开展的项目
(二)准确界定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勘测,准确界定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因土地平整改造等原因,无法确定“四至”边界的,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区)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进一步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等内容;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推广应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计算机,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及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
(五)进行公示并集中颁证。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户现有的承包地实际测量面积、权属登记情况在当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并经承包人签字确认后,以乡镇为单位报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予以确认。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填写县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集中颁证。
(六)做好登记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由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县(区)两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经办和登记机关分别进行分级管理、分类归档、集中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
五、项目操作流程
由乡镇人民政府以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户现有的承包地实际测量面积、权属登记情况在当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并经承包人签字确认后,以乡镇为单位报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予以确认。由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填写县(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开村民大会,集中颁证。
农经站:15556408018
26.协助做好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畜牧防疫站
个人(公民)、法人
1、组织开展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完成各项防疫任务指标。
2、协助县疫控中心化验室开展监测、诊断、预报等工作。
4、做好对动物防疫员的防疫技术培训,并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六、咨询方式
畜牧防疫站:18355471535
27.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服务指南
(主动申请类)
《重大动物应急紧急条例》第三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全乡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五、服务内容
(一)加强基础免疫。今年强制免疫的病种仍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五种疫病,免疫注射要全覆盖,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做到免疫密度、免疫抗体合格率、免疫证明发放率、免疫档案建档率、二维免疫耳标佩带率都达到100%。对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加强免疫监管,落实防疫监督责任人,督促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按程序实施免疫,确保强制免疫密度。对散养户由村级动物防疫员集中免疫。对新补栏和抗体水平达不到要求的畜禽要及时进行跟进补免,确保建立有效免疫屏障,防止出现因免疫不到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
(二)认真做好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认真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坚持日常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切实掌握疫病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提高预警预报能力。适时做好已免畜禽抗体检测采样工作,科学指导养殖户做好补免工作。
(三)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加强对养殖环节的监管,指导建立健全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制度,完善养殖档案,规范养殖行为。
(四)加强村级防疫员的管理。加强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培训,切实提高防疫员的技术操作水平。加强防疫员日常管理,采取一年两次集中考核的方式,对每一位防疫员进行量化考核,将误工补贴的发放与考核情况挂钩。
六、服务程序
(一)产地检疫受理程序:
1、接到动物检疫的申报后,问明情况;
2、对符合受理权限范围的,接受申报。对不属于受理职权范围的,告知申报人向职权受理的单位申报;
4、填写《安徽省动物产地检疫申请表》。
(二)产地检疫操作程序:
1、了解当地疫情;
2、查验免疫证明、免疫档案、牲畜耳标;
3、临床健康检查;
4、经检疫合格的,收缴动物免疫证,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经检疫不合格的,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
5、填写《安徽省动物产地检疫记录表》
28.协助做好重大动物疫情信息收集、报告和应急处理服务指南
29.农民专业合作社纠纷协助调解服务指南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农技站、农经站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法人
1、搞好指导服务,促进规范提升。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协调指导工作,主动提供政策、技术、信息等服务;组织引导发展适合市场需求的优质高效农产品,开展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市场化销售,实现产业化经营;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创建专业社自主品牌,注册产品商标,提升发展专业社。
2、加强宣传培训,营造发展氛围。加强培训,提高专业社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农产品经纪人的业务素质,全面提高合作社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宣传典型农民专业社在引领农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良好氛围,让广大农民了解、接受农民专业社并主动积极地参与到农民专业社建设中。
3、抓好流通服务,促进农民增收。积极推进专业社与“新网工程”建设对接,帮助专业社构建农产品流通网络。充分发挥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作用,组织引导专业社与供销社连锁超市、配送中心、农副产品展示展销中心、农副产品市场等对接,解决专业社产品销售难的问题,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4、培育示范典型,推进整体发展。积极组织专业社开展“五个一”示范化建设;培育和发展一批专业社示范单位,建立示范社名录,积极争取评选全国供销总社、省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推动全市系统专业社向更高层次发展。
5、抓住项目契机,促进发展壮大。将发展专业社与“新网工程”、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供销总社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扶贫项目等结合起来,积极包装,争取政策、项目、资金,加大投入,促进专业社的发展壮大。
农技站:15556408018
30.政策性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审核发放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74号)、《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农业、财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确定资金具体细化方案,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专员办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开展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组织管理,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支持做好补贴面积核实、补贴公示制度建立、“一卡(折)通”发放资金、推进农民补贴网建设、加强补贴监管等工作。
农经站、农技站
1、各村按农户良种种植面积、农户编号、一卡通号等进行登记;
2、公示、拍照
3、上报乡农经站,乡农经站对各村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并到行政村进行现场审核,无异议后上报县农业局,再由县农业局上报县财政局打卡发放。
五、服务时限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联系方式
31.新型农民认定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规范认定管理内容及程序。各地要从文化程度、生产经营规模、经济效益、示范带动效果、社会公认度等方面,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合理制订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内容。要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县级审定的程序,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认定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名单,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农技站
申请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农业从业人员,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60周岁以下,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正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工作的人员;
(二)本市户籍人员,或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处且合法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2年以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的外市户籍人员;
(三)有较好的现代农业理念,有较强的经营管理、专业技能或社会服务能力。应对市场变化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能够合理配置农业资源,掌握先进生产经营模式,具有示范带动效应,能够带动当地农民致富。从业稳定性强,有创业投资激情。申请为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的,还应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无破坏生态环境、违章搭建、欠税、融资信用等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1、个人申请
2、由乡向上报送
3、县审核认定
4、公示公告
0554-4766001
32.新型农民培训服务项目指南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淮府〔2017〕4号)
职业农民培训对象遴选条件:长期稳定从事农业、培训需求和愿望迫切、初中以上文化、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其中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为本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且产业达到一定规模。电商人才培训对象遴选条件:已开展或有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愿望、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有电脑和智能手机应用基础。
按照个人申请、村委推荐、乡镇初审、县农业局确定等程序择优确定培训对象。
六、服务方式
即刻受理等待上级审批
八、收费标准及依据
15556408018
33.惠农补贴资金发放核实上报服务指南
财政所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应享受惠农补贴的农民及其他组织
1、基本材料:申请表(现场填写)、户口簿原件。
2、经公示后的发放花名册。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村委会申请,由村委会造册上报。
2、受理:财政所受理后初审并报县级财政部门对口业务股室。
3、发放:通过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公示并按时打卡发放。
0554-4766891
34.农机购置补贴初核转报服务指南
1.《农机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安徽省2015-2017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农机推广站
全县范围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个人包括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居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企业等。
1、购机者持补贴申请表、身份证、户口本、机具产品合格证、购机发票、本人姓名的“一卡通”原件及复印件到农机推广站进行资料审核、补贴资格确定、补贴管理系统信息录入。
3、机具核实合格(核实人员签字)后持补贴资料到农机推广站办理补贴系统核实。同时打印补贴申请表交给拟补贴对象(签名)。
4、购机者持补贴申请表到局长办公室盖章。
5、乡镇农业综合站对购机者及机具信息进行公示(和网上公示同步)七天。
6、公示无异议凭公示结果办理补贴资金结算。
7、县财政局按规定进行补贴款打卡。
13485959613
35.特色种养业扶贫服务指南
1.《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县域内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把扶贫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总体规划。实行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扶贫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12〕13号)三、加快产业发展步伐9.支持贫困地区发挥比较优势,推进“一村一品”,大力发展茶叶、水果、油茶、核桃、中药材、丝绸、柳编、竹制品等特色产业,鼓励贫困户发展养殖业,支持种、养、加项目。对贫困地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予以倾斜并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支持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县,培育一批农产品品牌。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要向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对合作社建立直销店、开展初级加工、建设冷链设施等扶持力度。
扶贫办
发展特色种养业的农民及组织
1、统计:各村统计发展特色种养业的农民及组织。
3、考核:对每年的实施结果考核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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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自然灾害救助服务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县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县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辖区内的受灾农民及组织
1、组织:制定镇农业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宣传手册。
3、考核:对每年的考核结果验收。
37.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评定材料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第七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报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县(区)级示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基本材料:申请表(现场填写)、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乡农技站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
2、受理:乡农技站受理后初审核实并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审查。
3、认定: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申报县(区)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件进行审查评定,予以认定。
38.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服务指南
《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技术推广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的通知》财农〔2015〕481号各县县要围绕我市所确定的特色种植(牡丹、白姜、果蔬)及名特优水产养殖两个主导产业发展,围绕主导产业中新型农业种养殖技术、农产品贮藏和加工技术推广两项重大技术应用确定扶持项目,不在规划内的主导产业及重大技术不得列入扶持范围。
个人(公民)、社会组织
四、项目立项条件
申报项目除要符合资金支持重点产业和技术外,申报单位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科研单位和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推广的技术应是产权清晰的省级以上技术、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成果和先进适用集成技术,且当年未获得同类型省及省以上财政资金支持。
2、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并连续经营两年,申报的扶持金额不超过项目直接投资总额的50%,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连续扶持未超过3年,且当年未获省及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
3、农民合作组织:在我市范围内注册两年以上(2013年8月31日前注册),且前两年度有盈余分配,财务管理健全,申报扶持不超过项目直接投资总额的50%;农业技术推广项目连续扶持未超过3年,且当年未获省及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
五、项目申报程序
标准文本附《安徽省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意见表》、《专家评审意见表》(附县级专家评审结论和专家签字)。
2、市级批复。市级根据县区上报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组织下达项目批复并报省厅备案。
39.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种植业、畜牧技术、水产养殖技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农机技术推广、秸秆企划技术推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国务院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县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三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
2、实施:农办制定种技术推广工作实施方案,根据需求进行分类技术推广服务,组织外请专家、专题讲座、印发宣传单等服务。
3、考核:对每年的实施结果考核验收
40.种子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指南
根据《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
《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种植地,属镇行政辖区。有关种子信息的咨询、培训、良种良法的技术指导。
1.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个人、法人或组织向镇农技站提出技术指导申请。
2.镇农技站将在收到申请之日算起,7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提供种子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服务。
7日内。
无。
41.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个人(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养殖场地,地属镇行政辖区。有关动物疫病预防技术的指导。
2.乡畜牧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算起,7个工作日内安排人员,提供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
15856456681
42.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预防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
《省编办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广播电视、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农技站、畜牧防疫站
从事农业生产场地,地属镇行政辖区。需要进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预防工作的技术性指导。
1.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向镇农技站提出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预防工作的技术性指导申请。
2.镇农技站自收到申请之日算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提供预防方案。
43.农业节水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
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水利站
四、服务内容
政策宣传及免费咨询。
13956118433
44.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转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县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经发办
1.接到举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在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受理核实举。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全年全天候服务
七、收费标准及时限
15055908421
45.协助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调查便利服务指南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乡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46.农民工就业服务指南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淮府[2015]76号)
社保所
农民工
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0554-2761611
47.维稳巡逻服务指南
根据乡有关会议精神,为全面维护全乡社会治安稳定,在日常治安巡逻的基础上,对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等特别时期着重开展维稳巡逻。
综治维稳办
在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等特别时期着重开展维稳巡逻。
全乡范围内开展巡逻。
48.人民调解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综治维稳办、司法所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联调
(一)申请受理。纠纷当事人双方或者当事人一方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下称“窗口”)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窗口”询问,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并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窗口”受理范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窗口”应及时受理。普通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住所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社区复杂、疑难纠纷由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跨社区或在本县有重大影响的疑难纠纷由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协调调处。
(二)走访排摸中的即时受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走访排摸中发现纠纷的,可在纠纷发生当时,经纠纷当事人同意,主动就地调解。
0554-2164071
49.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参与具体纠纷的调节服务指南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九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科)负责。
《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司法所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咨询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具体纠纷的调解。
司法所、综治维稳办
陷入纠纷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宣读调解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双方当事人陈述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3.调解员归纳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4.当事人对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辩论;
5.学习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当事人教育,调解员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解开思想上的问题,消除对立情绪,引导当事人对纠纷事实和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及各自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
6.达成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或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由双方当事人认可达成调解协议。
8.调解委员会回访当事人。调解结案后应及时回访当事人,听取当事人和群众意见,巩固调解成果。
50.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服务指南
1、《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第四条、改造要求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镇、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2.《淮南市2016年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二、实施单位
住建
农村危房改造以户为单位,由农户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居住,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2.属于农村危房摸底调查统计在册的危房户;
3.属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其他贫困户任意一种类型。
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和提供下列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请表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资料;
3.有权部门出具的五保证、低保证、残疾证等贫困残疾证明。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
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即办等待审核
15155410914
51.“五类人员”社区矫正教育帮助服务指南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司法所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1、司法所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和剥夺政治权利等五种类别和不同特点,对矫正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建立矫正个案,并根据矫正效果和需要,适时做出调整。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并指定专人为矫正个案责任人。矫正个案责任人负责对矫正个案的组织和落实。
3、司法所与有监护能力的矫正对象近亲属或工作单位、居委会签订监护协议。监护人有义务对矫正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教育。
5、组织矫正对象参加各项矫正活动,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经常性帮教活动,并通过社区服刑人员的亲属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
6、对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安排其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社区公益劳动项目由司法所按照符合公共利益、矫正对象力所能及、可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的原则设置。有劳动能力的矫正对象每月参加社区公益劳动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7、采用集中学习、培训、讲座、参观、参加社会活动等多种形式,定期安排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进行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文化教育、政策形势教育、认罪伏法教育、法律知识教育等。
8、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司法所应当每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进行分析,遇有重大事件,应当随时分析,并根据分析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9、聘请社会专业人员,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原因、心理类型、现实表现等制定心理矫正方案,进行心理咨询引导,矫正其犯罪意识。
10、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和生活中存在的特殊问题和困难。社区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矫正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司法所要向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经民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本省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11、社区矫正对象有劳动能力的,应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有工作单位的,可以在原单位工作;有能力自谋职业的,可以在报告司法所后自谋职业;对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社区矫正对象,协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
52.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志愿公益活动服务指南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在法治宣传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1.乡镇司法所拟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规划;
2.报请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批准,根据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工作实施意见;
3.根据工作指导意见、督促各村居、各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培训、考试、检查和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工作;
4.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县司法局汇报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5.对5年普法工作开展情况决定或建议实施奖惩。
53.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服务指南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全国法定日
1.乡镇、各单位部门、各行业围绕活动主题,按照活动原则,结合本乡镇、部门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营造浓厚氛围。
2.乡镇司法所在各个宣传点悬挂宣传横幅,宣传活动方式方法、内容由各单位依据“12·4”法制宣传主题及宣传重点,结合各自工作职能自行确定。
54.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活动服务指南
《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
《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
1.宣传发动阶段。各级各部门根据自身工作职责,细化工作内容,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阶段。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狠抓落实,做到部署及时、措施到位,收效明显。乡(镇)普法办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3.检查验收阶段。乡司法所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级各部门“法律六进”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验收,同时将该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对活动中成绩突出,表现优异的机关、单位、村(居)、学校、企业、单位和个人纳入年度普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同时,对在工作中推卸责任、敷衍塞责的单位和个人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诫勉谈话,并上报其主管部门,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年
55.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教服务指南
1.《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和《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职业培训与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皖安帮发〔2009〕8号)文件
2.《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三、(一)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重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3.《安徽省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
1.接受工作:接到县(区)《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出监(所)鉴定表》,应动员其亲属按期去监所将刑满释放人员接回,三无人员及有可能重新违法犯罪的,协调有关单位,村(社区)委员会安排专人接回原籍;
3.帮教解除:帮教期满,符合帮教解除条件的,填写申请表,上报镇,由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不能给予帮教解除的人员将继续进行帮教。
三年
56.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治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党委宣传、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司法行政、农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要把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农村党员和农民职业教育内容,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农村开展禁毒教育。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
派出所、综治办
6.26国际禁毒日以及需要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活动的工作日
乡镇司法所、禁毒办以及派出所设立法律咨询台,为群众发放禁毒宣传资料,广泛宣传讲解禁毒知识和禁毒法律法规。
0554-4766019
57.对吸毒成瘾人员开展社区戒毒教育帮助服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三条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需要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
1.发现违法事实,禁毒大队、派出所受理,调查取证;
2.发生违法事实,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法治局审核,局领导审批后制作相应处罚决定书;
3.确实有吸毒成瘾的吸毒人员,上报社区禁毒,报法治局审核,领导审批后由办案民警制作戒毒决定书;
4.到社区报到。
58.法律服务、宣传、援助、咨询等工作服务指南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需要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的个人及单位
五、服务事项
1.提供法律咨询,进行释法解疑;
2.帮助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3.为村务重大事项决策提供法律参谋;
4.代理有关诉讼;
5.指导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
59.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关爱服务指南
政法综治工作要点:深入组织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好“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建立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健全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完善对未成年犯罪人员司法保护制度,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司法所、妇联
未满18周岁的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在教育上有困难、需要帮助的。
1.组织人员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将服刑在教人员名单发放到各村,对这部分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建立底数完备、事项明确的青少年基本信息管理台帐;
2.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舆情评估,科学区分对象,完善重点青少年专人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台账化管理机制,丰富和优化帮教措施,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强力推进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管理服务工作;
60.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指南
《寿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寿政〔2011〕56号)
全乡范围内已缴纳费用到龄人员
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协办员协助填写《凤台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申领表》,附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与参保人员到龄当月10日前报送至乡镇社保所,乡镇社保所审核无误后于参保人员到龄当月16日前报送县居保中心,居保中心在参保人到龄次月15日前完成养老金计算工作,并委托银行于七个工作日内代发养老金至参保人员城乡居保存折。
61.就业、失业登记服务指南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
县(区)属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
(一)就业登记
1.县(区)属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应由用人单位统一到县就业服务局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录用人员花名册、新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劳动用工登记表》的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填写的《就业失业登记表》等材料,县就业服务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2.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没有社区(居委会)的直接到乡镇社保所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填写的《就业失业登记表》,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事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失业登记
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记录)。
县(区)属各类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县劳动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事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62.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发放服务指南
2、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省厅统一印制,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向劳动者发放。
劳动者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后,到村(社区)在“初审意见”栏内盖章,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
2、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4、两寸近期免冠证件照两张;
5、毕业前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高校就业指导服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毕业后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
6、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时,提供就业失业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复印件、《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复印件、单位就业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种提供一种即可。
63.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服务指南
2、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四章第十八条“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下列城镇常住人员:
1、符合“4050”(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
2、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3、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12个月以上的家庭成员;
4、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
5、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
6、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
7、本市户籍的扶养未满18周岁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
8、市级以上优秀退役运动员且失业6个月以上的;
9、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
1.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申报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本人页和户主页)
3.社区、乡镇初审(公示7天)
4.县人社局审核(3个工作日)
5.市人社局审批(3个工作日)
6.符合条件的登记备案,在申请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反馈给申请人
15个工作日
64.老农保申请发放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淮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人社发〔2016〕33号
已参加老农保的个人
个人携带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原件);2.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3.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4.农村商业银行结算户存折(复印件),到社保所办理申领(退保)手续。
65.就业援助对象审核服务指南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细则》(皖人社发〔2010〕87号)
四、所需材料
(一)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达到“4050”的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进行认定。持《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到“4050”人员的按认定条件认定。
(二)城市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人员:提供结婚证、双方失业证、个人缴纳保险凭证。
(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人员:提供低收入家庭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土地被征用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低保家庭证明或低收入家庭六个月以上的证明,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乡社保所工作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群提供咨询服务。
66.企业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服务指南
《关于进一步加强用工备案登记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劳动用工备案登记
(一)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时,必须查验用人单位《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情况,《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材料齐全后方可给予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在第5页记载“单位就业”登记和“灵活就业”登记情况,未办理的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失业登记证》办证工作。
(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经办机构在办理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数据导入用工备案模板中或录入就业失业信息系统。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灵活就业保险前应在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外地户口到常住地所在乡镇办理灵活就业登记。
67.社会保障卡信息采集服务的服务指南
2.《关于印发淮南市加载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建设方案的通知》淮府办〔2013〕29号
所有参加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主要采集姓名、身份证号码、像片等信息。
即办等待发卡
社会保障卡工本费18元/张。
68.生活无着落人员服务指南
69.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指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十、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加大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提供必要条件。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加大协调力度,建立工作人员定期培训机制;民政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快社区老年公寓等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解决退休人员看病难问题,逐步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
街道(乡镇)、社区工作平台要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在做好基础工作的同时,进一步拓宽服务内容,积极探索对鳏寡孤独、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群体提供生活、医疗保健等方面服务的有效方式,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生活质量。
全乡退休职工
2.对退休人员的生存状况实行动态管理体制,及时向上级统计上报变动信息。
3.协助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对孤老病重、高龄和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提供上门服务工作。
4.负责协调有关部妥善解决退休人员生活事务难解,做好帮扶工作。
5.退休人员死亡后,协助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6.指导和帮助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7.为退休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认真做好解答和宣传工作。
8.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文化健身娱乐活动。
9.协助卫生服务机构建立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在开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和保障工作。
7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款收缴服务指南
《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缴。”
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3年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
(二)农村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
个人直接到乡服务便民大厅合医办窗口缴费
2016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农村居民个人缴费为每人每年120元。农村中小学生为每人每年80元。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不缴费:
(一)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
(二)农村五保户;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重度残疾者;
(五)连续参保缴费满5年以上的70周岁以上居民。
71.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指南
《关于巩固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皖人社发〔2016〕1号
全乡镇范围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缴费参保人员
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享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个人自付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规定标准,即可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大病医疗保险报销领取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同时进行,补助资金由商业保险公司打卡发放,无需个人申请。
7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实施办法》
1、具有我市户籍或持有我市居住在三年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
2、中小学校、职业学校、中高等学校、幼托机构在校学生
3、年满16周岁在我市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流动人口
4、下列人群不需要缴费: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居民;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者年龄条件:
携本人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在全市范围内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皖江银行、徽商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免费申请,办卡周期为6个月左右。办理期间,如急需使用,可携带身份证或户口本和银行办理社保卡回单前往市人社局卡部办理临时社会保障卡。
73.农家书屋维护管养服务指南
一、办事依据
《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提升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水平的实施意见》(淮文明委[2012]38号
文化站
必须开展农村文化建设和农家书屋管理
五、申请材料
专项资金由县文明委拨付到乡财政分局,乡财政分所拨付到村
74.文化站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阵地。
《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试行)》总则
1.1为适应乡镇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需要,促进我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省文化厅《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星级评定标准》、省文化厅《关于加强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养护工作的意见》,制定《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征求意见稿)》。
1.2本标准适用于安徽省所有乡镇综合文化站(含街道文化站)。以下简称文化站。
1.文化站应免费向群众提供各类以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为主的展览讲座,各类群众文体活动,广播电影播放,群众读书读报,数字文化信息服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和青少年校外文体活动等服务项目。
2.文化站每年组织综合性大型文化活动不少于4次,举办单项性文化活动(含展览、比赛、笔会、采风、研讨等)不少于8次,举办科普、法制、农技、文化生活、卫生健康等讲座、培训不少于12次,编办文化宣传橱窗不少于12期,站办文艺团队不少于3支,组织广场文化活动、面向特殊群体开展的活动各不少于2次。
3.化站应组织开展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年服务人次不少于3000人。
4.文化站应负责指导、辅导所辖村(居)委员会开展文化活动,并积极组织村组文化活动,每年文化下村活动不少于6次。
75.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指南
文化部关于印发《全国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二、实施内容
(一)文化信息共享工程
以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网络设施为基础,做好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宣传讲座等有关活动,因地制宜购置歌曲、影视节目、地方戏曲等文化娱乐类正版光盘,更换、配置机顶盒,保障网络畅通,开展视频节目播放、科技培训、文化娱乐等活动。
做好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宣传讲座等有关活动,因地制宜购置歌曲、影视节目、地方戏曲等文化娱乐类正版光盘,更换、配置机顶盒,保障网络畅通,开展视频节目播放、科技培训、文化娱乐等活动。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党政办
公民(个人)。
乡镇所在辖区内居民
2.所在村进行审核证明后,由乡党政办进行证明。
0554-44766001
77.居民分户证明服务指南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第九条〔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第十条〔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三条执行。第十三条〔社区集体户〕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公民的户口。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1.携带村级分户证明和分户申请,证明上需需加盖公章,加签经办人姓名。
2.父母子女或夫妻关系需提供相互关系证明。
3.党政办工作人员经核实后,由负责人在证明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78.开具税票证明服务指南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和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销售一般货物(不含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和其他法定或政策性减免税项目)或者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应当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地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个人应当提供本人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付款方(接受劳务方)对所购物品名称(或劳务服务项目)、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具的《购货(接受服务)证明》或合同协议,申请代开金额不足5000元的除外;
(五)对实行委托代征税款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简化开具手续,只需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第二十四条以下情形纳税人除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基本证明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业生产者,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
(二)享受法定或政策性减免税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减免税审批或备案资料。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政府购买服务的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经党政办审核后,在税票证明上签字盖章。、
79.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服务指南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县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县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依法享受却未享受拆迁安置的全乡公民
1.个人向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交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
2.经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审核符合条件后,将盖上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公章的证明送至镇政府进行审批。
3.审批通过后,证明需送至镇纪委进行复审。
4.所有部门确认无误后,送至党政办查验、签字盖章。
80.辖区居民居住证明服务指南
实际居住在本辖区范围内。
村(社区)出具在其实际居住的证明。
81.高等教育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家庭项目初审服务指南
0554-4766382
82.贫困白内障复明工程服务指南
《关于印发〈淮南市2016年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补助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残联〔2016〕29号)
工作人员做好乡域内白内障患者的筛查、汇总工作,并及时将救助对象信息录入淮南市社会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及省残联康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
83.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服务指南
《安徽省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皖残联〔2016〕1号)
四、补贴标准
2016年,对城乡低保范围内残疾人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其中:一级、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80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400元。补贴采取集中一次性发放,且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1、乡镇(街道)建一户一档,包括困难残疾人申请审批表原件、低保证(电子档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花名册。
2、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对象须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受理。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乡镇政府(县直管社区、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县直管社区、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公示3天以上。乡镇民政部门对补贴对象的低保资料进行复核,并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乡镇及县(区)残联一律实行网上申报及审批。
84.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服务指南
《淮南市2017年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办法》
(1)享受低保的精神残疾人:①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②低保证;③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诊断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2)不享受低保的精神残疾人:提供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和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诊断证明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乡镇、社区工作人员及时做好基础数据录入及申请、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