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解读
一、制定《抚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一)不规范不文明的养犬行为极易引发社会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市养犬群体日渐扩大和犬只数量逐年增加,因不规范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发的各种社会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为:一是犬只伤人事件多发频发,严重危害了我市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安全;二是犬只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切实影响了我市生活环境和市容环境卫生;三是犬吠扰民、遛狗不拴绳等现象,以及我市流浪犬数量逐年增多,极大增加了我市城乡管理的难度;四是养犬群体素质参差不齐,因不规范不文明而引发的各种矛盾纠纷增多,影响了我市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提升。
(二)不健全不完善的管理措施滞后文卫城市创建
养犬管理涉及政府物业管理、市容环卫、公共秩序等城市综合管理方方面面,加上养犬群体不断扩大、犬只数量逐年增多,人民群众对改进和加强养犬管理工作存在热切期望和提出更高要求,这与当前我市不够健全完善的养犬管理措施形成鲜明对比,研究出台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可操作性且更人性化的养犬管理机制迫在眉睫。
(三)近年来下我市养犬管理规范处于空白状态
二、主要内容
本《条例(草案)》共设6章40条,分为总则,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养犬行为,收留救助,法律责任,附则。
(一)总则部分
1.确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与依据、适用范围,明确养犬管理“三结合”的基本原则。即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养犬人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内容为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3.建立社会自我治理机制。包括业主自治、社会组织参与、养犬人的自律与社会监督等内容,保护并尊重社会的主体地位以及社会自身的运作机制和规律。(具体内容为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养犬区划、免疫与登记部分
1.规定分区管理。草案规定本市养犬按照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域管理,并规定区域划分的职权主体。(具体内容为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实行养犬登记、强制免疫制度。所有犬只一律实行登记、狂犬病强制免疫。对在重点管理区限制养犬数量,以及在条例施行前已经超养的犬只处理作出规定。(具体内容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3.明确了登记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登记证的有效期和续期,确定便民登记、免费登记。(具体内容为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4.建立无害化处理、外来犬备案制度。包括无害化处理的场地规划建设,外来犬进入本市的备案。(具体内容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三)养犬行为部分
1.明确了养犬人应善待犬只并遵守养犬行为规范,对携犬出户作出专门规定。(具体内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对养犬禁止行为和禁入场所作了规定。明确在重大节日或者举行大型活动期间,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划定临时禁止区域和特定场所,以及禁止经营区域和场所。(具体内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四)收留救助部分
1.明确政府建立收留救助机构或以其他方式设置收留救助场所,解决扣押犬、没收犬、走失犬、流浪犬、弃养犬及无主犬等的收留救助问题。(具体内容为第三十条)
2.规定收留救助对象以及扣押强制收养制度。(具体内容为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五)法律责任部分
1.对违反携犬出户、虐待、不法养犬以及其他禁止行为,由公安机关行使处罚权。(具体内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其他法律责任以及公职人员的违法处理。(具体内容为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