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4号关于调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决定,支持加工贸易稳定发展,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属于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共计剔除199个十位商品编码。同时,对部分商品禁止方式进行调整(见附件)。
二、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仍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14年第90号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11月5日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63号关于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公告2015年第63号【发布日期】2015-11-25
为保持外贸稳定增长、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现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2015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限制类目录共计451项商品编码(见附件)。其中,限制出口95项商品编码,限制进口356项商品编码。
二、海关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认定为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企业按照海关信用管理分类缴纳台账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加工成品出口并办理核销结案手续后,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一)对管理方式为“实转”的81个商品编码,高级认证企业与一般认证企业实行“空转”管理(即无需缴纳台账保证金),东部地区一般信用企业缴纳按实转商品项下保税进口料件应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之和50%的保证金;对其他370个商品编码,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与一般信用企业均实行“空转”管理。
(二)经营企业及其加工企业同时属于中西部地区的,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高级认证企业、一般认证企业和一般信用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管理。
(三)失信企业开展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均须缴纳100%台账保证金。
四、本公告不适用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深加工结转方式在国内转入限制进口类商品和转出限制出口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11月25日
【发布单位】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2014年第90号【发布日期】2014-12-19【实施日期】2015-01-01
一、根据2014年海关商品编码,调整后的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共计1871项商品编码。
二、以下情况,不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单列,但按照加工贸易禁止类进行管理:
(一)为种植、养殖等出口产品而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化肥、饲料、添加剂、抗生素等;
(二)生产出口的仿真枪支;
(三)属于国家已经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四、以下情况,不按加工贸易禁止类管理:
(一)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入,或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经实质性加工后出区的商品;
(二)用于深加工结转转出,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再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商品。
六、本公告及所附目录中,所称“实质性加工”参照《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122号)执行。
七、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和2010年第63号公告所附目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