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民聂先生与一家宠物店签订爱心领养协议,他支付1200元押金,宠物店给他一只布偶猫养,但聂先生需每个月到宠物店消费购买600元宠物用品,半年之后,这只布偶猫完全归聂先生所有。然而聂先生拿到猫以后,并未按照协议履行约定,被宠物店告上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索赔违约金5000元。近日,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宠物店的要求,判决聂先生归还宠物猫。
聂先生挑中了一只布偶猫,随即与宠物店签订了协议,他向宠物店支付了押金1200元,并且购买了600元宠物用品。然而,聂先生后续几个月,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并且也没有归还布偶猫。
2023年,宠物店一纸诉状将聂先生告上了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要求聂先生支付5000元违约金、退还宠物猫并解除《宠物领养协议》。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领养协议合同目的是为顾客在店消费以取得猫的所有权。该协议涉及两个层面的内容,主合同内容为聂先生领养该宠物店赠与的宠物猫,同时履行与宠物店另行达成买卖关系的义务,该义务并不是对价支付宠物猫货款,没有产生对待给付的效果,符合附义务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而从合同内容即为聂先生与宠物店另行达成的买卖关系,双方之间存在交付货物与支付货款的对待给付义务。因此,该《猫舍宠物领养协议》为附义务赠与合同。在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基础上,受赠人聂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每月在宠物店消费一定金额的行为已经明确表示其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根据案涉协议约定,一方违约,守约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通讯员供图)
最终,法院认为宠物店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解除案涉协议、聂先生退还案涉宠物猫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聂先生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每月在店消费一定金额的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但聂某已向宠物店支付1200元押金,宠物店未向聂某退还押金,聂某已经实际承担了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宠物店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聂先生的违约行为给宠物店造成了实际损失,宠物店的损失仅为销售宠物用品的可期待利益。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双方合同解除,聂先生归还宠物猫,宠物店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