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公布日期:2013-11-12施行日期:2014-01-0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2013-11-12

施行日期2014-01-01

发布部门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协调机制,实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和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认真履行社会化管理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道路智能交通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聘用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

第七条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登记手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粘贴在前方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第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车主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携带有效证明及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未依法登记的,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禁止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非标准车。本条例实施前非标准车已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在准许通行的有效期限内,可以上道路行驶;上道路行驶时,应当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并遵守机动车通行有关规定;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非标准车不得载人;载物时,按照非机动车载物规定执行。

第十条市区停止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但因公务需要的除外。市区以外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不得迁入市区登记。市人民政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可以对摩托车的通行采取限制措施,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车辆号牌、临时通行标志应当悬挂在规定的位置,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并保持端正、清晰、完整,禁止涂描、倒置、折叠、重叠或者有其他妨碍号牌识别的行为。禁止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的装置。禁止在机动车上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

第十三条从事机动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当将车辆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当核对机动车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资格,不得将机动车租赁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

第十五条驾驶人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和车辆号牌以及放大号码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有妨碍号牌和放大号码识别情形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联系方式和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

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同步规划、设计智能交通项目、监控设备、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并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市道路以及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竣工验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城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适应车辆停放需求。鼓励单位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

第十九条在交通事故多发或者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的路段,道路管理养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警告标志、减速或者防护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投入使用的道路和配套设施等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会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向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打谷、晾晒物品、堆物作业和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活动。禁止在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物品。

第二十三条道路作业单位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保洁、绿化等作业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着醒目的安全防护服装,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醒目反光材料的车辆。道路作业单位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下穿道路等特殊路段进行作业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方案进行作业。救援车辆在进行救援作业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关于事故现场的规定在现场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第二十四条开辟、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的行驶路线和站点,建设、交通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安全、畅通的要求确定。

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可以按照车型划分车道,并设置车道标志、标线。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车道行驶,不得骑跨道路中心线、车道分隔线行驶,不得任意掉头。

第二十六条车辆、行人在辅道内或进出辅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辅道未设置信号灯的,应当按照主道的信号灯通行。

第二十七条车辆进出村庄、住宅区、学校、机关、工厂和其他企事业单位时,应当让在道路上的行人、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第二十八条在设置公交专用车道的路段,公共汽车应当在专用车道内行驶;遇到转弯或者遇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其他车道,转弯或者超越障碍后须及时驶回公交专用车道。公交专用车道仅供公共汽车、校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遇特殊情况时,其他车辆可以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通过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转弯待行区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根据信号指示依次进入待行区停车等候。

第三十二条高架道路和上跨式立交桥,禁止行人和下列车辆通行:(一)摩托车、非标准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以及其他非机动车;(二)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三)拖拉机、变型拖拉机;(四)货运车辆、大型客运车辆;(五)悬挂试验车临时号牌的车辆。公共汽车、单位交通车以及从事高架道路和立交桥养护、维修、保洁作业的专用机动车除外。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确定限制通行的车辆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告;因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对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措施的,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定。

第三十四条在高架道路、立交桥桥面或者下穿道路行驶时,不得倒车或者停车。机动车在高架道路、立交桥或者下穿道路发生故障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道路右侧车道或者就近驶离;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请求救援车、清障车对故障车辆进行拖曳、牵引,必要时迅速报警,车上人员不得在车道内活动或者逗留。

第三十五条公共汽车应当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在规定的站点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停靠,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行驶路线、站点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商定并及时公告。多辆公共汽车同时进入同一个站点停靠的,应当依次进站,并按照停靠的先后顺序依次离站。

第三十六条出租车应当按照规定停车,上下乘客时应当停靠在距路沿五十厘米以内。在设有定点停车处的路段,应当在定点停车处停靠,上下乘客后立即驶离。定点停靠的路段和定点停车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他各类营运车辆不得在停车场、站以外的城市道路上停车上下乘客或者等客。

第三十七条非机动车辆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遇有停车信号时,应当停车等候,不得从路口外绕行。非机动车不得在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下穿道路通行。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允许通行非机动车的人行道上行驶时,应当避让行人。非下肢残疾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可以限带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一人。其他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带人。

第三十八条行人或者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移动、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二)不得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三)不得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和逆行方向的道路一侧拦乘车辆;(四)不得在未设置人行道的下穿道路通行;(五)妥善看管携带的宠物或者其他动物,不得妨碍交通;(六)不得乘坐明知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饮酒后驾驶的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迫、教唆他人在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

第五章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学校、企业等有关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因管理不善,饲养的动物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事故责任;其他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事故调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其他当事人可以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奖励制度。对于举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按照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实行快速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违法行为人愿意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务,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予罚款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粘贴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并可以扣留车辆至处罚执行完毕和违法行为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为止。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非标准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驾驶非标准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并可以扣留车辆:(一)未取得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的;(二)未随车携带临时通行证的;(三)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四)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运输建筑垃圾和预拌混凝土等的车辆,不按照规定喷涂、悬挂放大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标准车悬挂的号牌、临时通行标志或者安装、使用的装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驾驶人处以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收缴非法装置,并可以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一)未悬挂在规定的位置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的;(二)未保持端正、清晰、完整或者有涂描、倒置、折叠、重叠以及有其他妨碍号牌识别行为的;(三)安装、使用可变式号牌或者其他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识别装置的;(四)安装、使用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装置的。上道路行驶的非机动车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立即改正,并处以三十元罚款。属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有第一项、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占用、挖掘道路的;(二)施工单位未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在绕行处设置标志的;(三)道路作业单位在道路上进行维修、养护、清扫、绿化等作业时,未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防护措施,未使用喷涂或者粘贴有醒目反光材料车辆的;(四)施工完毕后,未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即恢复通行的;(五)道路作业单位在高架道路、立交桥、下穿道路等特殊路段进行作业,未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置转弯待行区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转弯车辆未依次进入待行区等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出禁止通行区域,并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驾驶公共汽车、出租车以及其他各类营运车辆违反规定行驶或者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行人进入下穿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行人或者乘车人移动、钻爬、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或者在车行道上停留、乞讨、兜售物品、散发宣传品以及有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六十一条驾驶摩托车、非标准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加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在市区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或者违反规定带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变型拖拉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的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接受处理以及因当事人原因无法依法返还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依法拍卖、拆除、报废解体。

第六十四条对通过照相、摄像、测速仪、酒精测试仪、称重仪、交通违法自动记录系统以及其他交通技术监控检测设备获取的资料认定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条例所称非标准车,是指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以及其他车辆要素既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不符合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的由动力装置驱动、牵引的轮式车辆或者机具(含所有两轮、三轮、四轮及多轮车型或者机具)。本条例所称高架道路是指与地面保持一定空间的道路和列入高架道路交通管理的地面连接道路。本条例中市区道路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并公告。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0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合肥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THE END
1.安徽嗜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及地址政务公开安徽省救助管理机构联系方式及地址 序号 救助管理机构名称 地址 值班电话 备注 1 合肥市 合肥市救助管理站 合肥市蜀山区合六路小蜀山陵园东侧200米 0551-65668279/65660426 2 长丰县救助管理站 长丰县水湖镇长丰西路与罗塘路交叉口向南150米 0551-66676084 3 肥西县救助管理站 肥西县上派镇乐平路肥西县示范老年...http://mz.ah.gov.cn/public/21761/122359541.html
2.流浪宠物:我想有个家——合肥市小动物关怀中心援助计划b. 为防止被宠物传染相关疾病,志愿者必须事先注射预防保护疫苗。 c .事先了解每一只送养宠物的性格,向收养者详细讲解沟通。 (3)为保证善款落实,制定如下透明公布措施: 捐助救助所而购买所有的商品和设备,全部以正规渠道购买,索取发票,进行拍照,照片公布于合肥市小动物关怀中心门户网站:http://www.hfhomeless.com...http://zgzyz.cyol.com/content/2012-10/24/content_7201447.htm
3.庐江县爱狗寄养收容中心(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龙桥路世纪华府东侧...庐江县爱狗寄养收容中心的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龙桥路世纪华府东侧110米,位于安徽合肥庐江县,安徽省合肥庐江县高建社区,安徽合肥庐江县晨光社区居民委员会,注册于2022年1月10日,法人是周全,主要业务范围为一般项目:宠物服务(不含动物诊疗),更多信息可浏览本站https://gongshang.mingluji.com/anhui/name/%E5%BA%90%E6%B1%9F%E5%8E%BF%E7%88%B1%E7%8B%97%E5%AF%84%E5%85%BB%E6%94%B6%E5%AE%B9%E4%B8%AD%E5%BF%83?mip
4.金宠动物医院合肥市包河区宠物医院奶锅宠物园宠物店铺合肥市 包河区 包公街道宣城路90号 宠物联萌宠物店铺合肥市 包河区 包公街道宣城路90号 顺圩宠物店宠物店铺合肥市 包河区 包公街道宣城路90号 帕比宠物生活馆宠物店铺合肥市 包河区 包公街道宣城路90号 双硕宠物医院宠物医院合肥市 包河区 ...http://www.mgous.com/shop/d64291
5.固镇县社会福利院(固镇县救助管理站)景洪市锦美澳酒店(个体工商户)成都市新睿梦绘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牡丹江市爱民区假日宠物美容院(个体工商户)成都智慧融科科技有限公司CPLG HOLDING LIMITED杭州萧山益农镇亿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临沂兰山波律道路运输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民和县壹户酒业(个体工商户)云龙县柯善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城阳区卓昱诚营销策划工作...https://www.qichacha.com/firm_g062e65711033a32aa32472415d97a22
6.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2 城市空间布局...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422625
7.全国各市区救助站电话号码是多少?全国各省市区救助站地址及电话...值班电话 地址 1 杭州市 杭州市救助管理站 0571-85227658 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870号 2 萧山区救助管理站 0571-82671604 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288号 3 余杭区救助管理站 0571-89161126 杭州市余杭区望梅路7号 4 桐庐县救助管理站 0571-64602329 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石珠村桐君敬老院内 5 ...http://www.hubeibbs.net/thread-77910-2-1.html
1.合肥宠物合肥市有很多大型的宠物活动场,如动物救助中心、宠物论坛、宠物运动会等,这些地方常常举办各类宠物活动,比如狗狗运动会、宠物美容课程、宠物表演等,通过参与这样的活动,你可以和当地的宠物主人一起分享生活的乐趣,也锻炼了你们的关系。 合肥还有许多专门为老人和小孩设计的宠物店,他们提供各种类型的宠物产品和服务,例如猫...http://www.9-14.cn/post/44836d499547.html
2.上海猫咪领养日记上海宠物救助领养中心”是一伙骗子,不要上当 来自:耀耀(空空大士渺渺真人带我走吧) 2016-08-28 20:57:50 外公开地址:上海市海宁路1401号 实际地址:海宁路1399号金城大厦0612室 电话:18201989385,13501922519,18049729519 https://www.douban.com/group/topic/90220979/ ...https://m.douban.com/note/646764885/
3.流浪狗妈生下一窝小狗后去世,好心人发现的时候只剩一只小狗存活...近日,流浪宠物救助中心接到了一位街坊的电话,称自己家附近有一窝奄奄一息的小狗。说时迟那时快,救助人员立刻起身赶往现场。到了现场以后,眼前的场景让救助人员惊呆了。在一栋破旧无人的居民楼下,有一个小小的空洞,里面发出强烈无比的恶臭。据街坊透露,这是一只流浪的狗妈妈生下的一窝小狗,一开始见到好几只小幼...https://dy.163.com/v2/article/detail/DRDSA2VQ0517EN2U.html
4....合肥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客服电话合肥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拉销一下 高级搜索 收录1条联系方式 儿童救助 联系方式 1座机号码 VIP0551***279 开通VIP 公司 合肥市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中心 地址 炉桥路6号 联系人 陶仁清 网址 https://www.laxiao.com/company/index_11479158.html...https://www.laxiao.com/company/contact_11479158.html
5.合肥师范学院在校参保大学生就医服务温馨提示《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网址),并附近期相关病历、三级医院(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医学检查报告和一张一寸彩照,报市医保中心特殊病鉴定办公室(地址: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三楼,电话:0551-2613036),由市医疗保险专家咨询委员会按照《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https://www.360wenmi.com/f/filevin7u4kh.html
6.安徽省合肥市宠物领养启示,宠物领养启事唯觅宠物,网络寻宠平台发布于{{ petAdoptVo.createTime | dateFormat("yyyy年MM月dd日 hh:mm:ss")}} 加载更多 风险评估测试 放弃 求助 首页 合肥市 寻宠启事 寻狗启事 寻猫启事 宠物招领启事 狗狗招领启事 猫咪招领启事 流浪宠物线索 流浪狗线索 流浪猫线索 领养启事 狗狗领养启事 猫咪领养启事...https://www.seek.pet/adopt/area/340100/cate/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