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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次会议(1)

关于贯彻落实《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发展的决议》情况的报告谭勇(2)

关于市政府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发展的决议》情况的督查报告丑毅奇(8)

关于落实《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决议》情况以及2011年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管理及2012年融资偿债计划的报告市财政局(12)

关于2011年度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的报告市审计局(18)

关于市政府落实《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决议》情况的督查报告余建国(22)

关于《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周伟(25)

长沙市人大内司委关于《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审议意见的报告(30)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30)

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说明罗利克(31)

长沙市人大财经委关于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的审议意见的报告(32)

长沙市人大城环委关于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的审议意见的报告(33)

长沙市人大法制委关于提请审议《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34)

关于《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周伟(34)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刘晓明(37)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对欧阳华等职务任免的议案(38)

关于《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周伟(39)

关于《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周伟(41)

关于《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周伟(42)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2号)(43)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43)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3号)(44)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4号)(48)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年第5号)(51)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出(缺)席人员名单(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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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次会议

4月25、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四十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余合泉,副主任刘晓明分别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罗购三、刘新程、张建国、王国海、赵建强、黄佳惠,秘书长柳美景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姚英杰、黎石秋,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绍纯列席会议。

26日下午的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周伟关于《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关于《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会议以无记名电子表决方式通过了《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通过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通过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通过了有关人事事项。

关于贯彻落实《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发展的决议》情况的汇报

——2011年4月25日在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

长沙市旅游局局长谭勇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落实《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发展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情况做如下汇报,请予审议。

一、宣传贯彻《决议》有关情况

(二)发文贯彻《决议》。在2012全市旅游行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市旅游局把《决议》的宣传贯彻工作列为全年旅游工作要点,并要求各区县(市)、各旅游协会把《决议》的宣传贯彻工作列为全年的工作重点,切实加以贯彻落实。同时,长沙市旅游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发展的决议〉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落实重点,细化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

二、落实《决议》有关情况

以《决议》出台为契机,跳出旅游抓旅游,创新思路谋旅游,转变方式做旅游,努力构建大旅游发展的格局,实现了全市旅游经济又好又快发展。2011年共接待国内外游客6013.6万人次,同比增长23.87%;实现旅游总收入582.85亿元,同比增长27.26%,相当全市GDP的10%,旅游总收入在全国省会城市中名列第7位。今年1-3月,全市共接待国内外游客1789.81万人次,同比增长23%;实现旅游总收入171.48亿元,同比增长25%。旅游市场十分火爆,连续三年长沙星级宾馆入住率全国第一。2011年长沙市旅游局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旅游局评为“全国旅游系统先进集体”,被全国红办授予“全国红色旅游工作先进集体”。长沙市旅游局领导班子连续三年获市绩效考核一等班子。长沙被评为“2012网民最喜爱的中国十大文化旅游城市”。

(一)科学编制旅游规划,发展指引力更加明显

一是着力谋划旅游发展思路。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旅游业的发展,为全市旅游发展规划了一条清晰的发展路径。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润儿在市党代会上提出了“建设世界旅游目的地”目标,在2012年市委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要推进旅游改革创新示范市建设”,“促进文化、生态、旅游和经济共同繁荣”,“推进炭河里、汉长沙王、铜官窑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并把它列入了市委常委会2012年工作要点。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剑飞在《政府工作报告》中着重强调“坚持把旅游业打造成战略性支柱产业”,并把“促进现代旅游业发展”独立成段,用了一大段文字进行了规划和论述。《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现代旅游业,建设旅游强市的决定》送审稿,书记、市长都做了重要批示,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润儿批示:“提交常委会研究”,并同意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全市旅游发展大会;市委副书记、市长张剑飞批示:“同意按市财政局提出的修改意见后下发”。

二是完善修订旅游发展规划。编制了《长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着重利用其历史文化特色资源,发展以民风、民俗为主题的旅游业;编制了《长沙市水上客运和旅游专项规划》,将“一江四河”规划成为世界级江河休闲度假区;在《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修订工作中,着重突出了一个旅游中心,三条旅游辐射带的总体格局,进一步完善与世界旅游目的地相配套的各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长沙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首次把旅游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十大重点产业进行了规划;专门修订了《长沙市十二五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增加了“一带三圈”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旅游重点项目库;2011年11月,邀请四川省旅游规划设计院副院长文学菊率专家组,提出并制定了马王堆-汉王陵、铜官窑、天心阁、沩山大佛-炭河里、花明楼等五大文化旅游区规划建设方案;今年1月,又邀请浙江远见旅游机构董事长袁健率专家组,对旅游咨询中心、旅游创意研发中心、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购物休闲中心进行咨询论证,拟在长沙建立中国旅游创意研发中心;根据全市旅游功能区的调整,修改并编制了花明楼旅游区、沩山景区、黑麋峰景区、大围山景区,浏阳河生态旅游区等规划建设方案。

三是积极落实旅游发展规划。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规划要求,升级改造了湘龙至永丰公路、炭子冲至长湘高速、杨开慧故居和纪念馆旅游线路改造和岳麓山旅游线路提质4条旅游公路,建设里程66公里,预计总投资7.2亿元;市旅游局和市交通运输局正在研究开通两条公交旅游专线,切实改善旅游交通条件。天心区率先在全市将旅游规划与城镇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建立起了“四规合一”的规划工作机制,强力推动天心区全域旅游。浏阳、宁乡、长沙县、望城坚持政府牵头主导,统揽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规划,统一制作了旅游道路标识标牌。

(二)着力加强项目建设,产品竞争力显著增强

一是千方百计引进项目。将2011年定为“项目建设提质年”,2012年定为“精品项目建设年”,加强了旅游项目的策划包装,建立了全市旅游重点项目库,2012年共规划旅游重点项目120个,项目总投资1700亿元。去冬今春以来,全市共引进中国港中旅集团等投资上亿元的旅游项目25个,项目总投资达300多亿元。其中,宁乡县政府与香港键桥集团已成功签约45亿元,大手笔开发花明楼文化旅游区;开福、芙蓉、天心、岳麓、雨花在国际品牌酒店的引进上狠下功夫,瑞吉、W酒店、威斯汀、JW万豪、凯宾斯基、香格里拉等10个国际品牌酒店纷纷签约落户长沙。

(三)大力开展宣传营销,城市影响力不断扩大

一是加大城市形象宣传力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在《当代中国画报》隆重推出了“长沙·两型篇,把一座新长沙展示给世界”的专题宣传,并推出了创建“两型社会:长沙起飞——访长沙市市长张剑飞”的专访和“周末到长沙看烟花”形象宣传,今年总共刊登6期,向全世界展示了长沙的新形象。在首都机场、黄花机场、高铁、途经长沙列车、中国旅游网、《中国旅游报》等开展重点宣传,开辟了专题、专栏、专版。4月21日组织开展的“乐游长沙·网传幸福”中国网络媒体长沙行活动,人民网、凤凰网、国际在线等38家全国知名网络对长沙城市形象进行了全方位的推介。全面改版升级了长沙旅游网,开通了长沙旅游官方微博。不完全统计,关于长沙旅游方面的宣传报道有100万条(次),强化了长沙“快乐之都”的旅游城市形象。

二是加大节会造势力度。按照“月月有活动,季季有高潮”要求,策划推出了“春游花海、夏享清凉、金秋采摘、冬游长沙”四季活动。先后举办了灰汤温泉节、生态文化旅游节、开福寺庙会、油菜花节、樱花节、旅游消费节等20多个旅游节会活动,有效地促进了旅游业发展。橘子洲周末焰火持续燃放,吸引了全国1000万游客来观看,成为长沙旅游的一张新名片。省植物园3月份开始举办2012湖南世界名花生态文化旅游节,目前共接待游客25万人次,收入779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47%和67%;长沙生态动物园推出了夜游动物园新产品,每天接待韩国游客近百人;海底世界举办了企鹅征名、功夫海象等多种活动吸引了8万游客前来游玩,营业收入达到920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了20%;1月10日,第三届温泉节暨灰汤华天开业庆典,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陈润儿、副省长何报翔、省军区副政委万建华亲自参加,使灰汤温泉成为热点,“一房难求”,一季度灰汤接待游客40万人次,实现旅游收入1.6亿元,较去年翻了一番。

三是加大区域合作力度。高度重视境内区域合作,先后与武汉市、温州市、太原市等30个城市签订了旅游战略合作协议,与香港、台北签署了旅游合作备忘录。积极参与境外促销,坚持围绕一线城市航线营销,重点对广州、武汉、上海等10多条国际航线开展旅游营销。专程赴俄罗斯开展旅游营销,与莫斯科签订每年1万人的游客引进协议;参加了在台湾举办的中华文化游主题年活动、台旅会、德国柏林国际旅游交易会、日本旅游促销活动,开通了长沙—新加坡航线,新增航线7条,让长沙的旅游形象在国内外大放异彩。

(四)切实加大旅游投入,发展保障力日趋强化

充分发挥了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各界投入旅游产业的积极性,促进形成多元化旅游投入格局。

一是加大政府投入。市财政2012全市旅游发展专项经费由1500万元增加到2000万元,增长了25%。同时,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投入。

二是组织多元投入。积极争取银行的信贷支持,鼓励民间资金投入旅游业。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充分运用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这个平台,通过“两帮两促保增长,金融超市进园区”等活动,累计为200多个中小旅游企业开展了融资担保业务,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五)优化旅游管理服务,行业软实力明显提升

一是全面启动品质旅游工作。大力实施旅游管理标准化建设,在全国率先开展“突出五心服务,发展品质旅游”活动(五心即加强诚信建设,让游客放心;加强文化建设,让游客开心;加强市场监管,让游客省心;加强服务工作,让游客称心;加强旅游安全,让游客安心),开展“品质旅游·伴你远行”系列活动,出台了《长沙市旅游行业发展品质旅游工作方案》、《长沙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加强了旅行社、星级饭店、经济型饭店、星级餐馆、旅游景区、文化休闲场所、农家乐的标准化管理。加大了旅游市场监管,健全假日协调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确保无一起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重大旅游投诉。加强了旅游安全生产工作,继续实行随团服务质量跟踪制,维护广大游客合法权益。

二是加快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制定了《长沙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建设方案》,明确2012年长沙市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十项重点工作:即推进旅游咨询中心建设、推进旅游集散中心建设、开通12301旅游咨询服务热线、编制长沙市旅游公共服务手册、建设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开通长沙市旅游公共服务网络频道、建设长沙市旅游公共服务数据库、开展数字景区试点工作、推出长沙数字旅游地图、建立旅游公共服务监督员体系。

三、下步工作思路

(一)以政府主导为引擎,着力优化旅游发展环境。抓紧出台《加快现代旅游业的发展,建设旅游强市的决定》,召开全市旅游产业发展大会,研究、制定扶持与支持旅游产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着力从市场主体培育、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体系构建、财税政策支持等方面,为旅游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继续深入抓好《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发展的决议》宣传和贯彻工作,确保决议落到实处。

(二)以项目建设为重点,着力打造旅游精品工程。2012年是全市旅游精品项目建设年,要统筹规划“一带三圈”旅游产业功能区布局,以湘江枢纽蓄水通航为契机,加快湘江休闲娱乐观光带的开发建设,推动湘江建成“东方莱茵河”;以岳麓山-橘子洲生态文化旅游区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为契机,加快推进黑麋峰创建国家户外运动休闲旅游基地,推动形成以岳麓山-橘子洲生态文化旅游区为核心的都市休闲旅游圈;加快推进灰汤温泉旅游度假区创建国家旅游度假区,推动形成以灰汤温泉旅游度假区为核心的西部生态田园休闲度假旅游圈;加快推进大围山生态旅游区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推动形成以大围山生态旅游区为核心的东部山地度假旅游圈。加快建设长沙市旅游咨询中心、旅游创意研发中心、旅游集散中心和旅游购物休闲中心,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四)以行业管理为抓手,着力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坚持“以游客为本”的理念,大力倡导品质旅游。推进旅游行业标准化,加强旅游行业管理,全面推进旅游行业制度化、规范化、国际化。推进旅游服务人性化,广泛开展“旅游满意在星城”活动,加大旅游市场监管,确保旅游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推进旅游人才专业化,加强旅游人才引进和培训,积极开展旅游行业职工职业技能竞赛,提升旅游人才队伍素质。加快旅游信息化,建立完善游客集散咨询中心,努力实现旅游咨讯全覆盖。推进旅游法制化,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为加快旅游业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五)以改革创新为突破,着力增强旅游发展活力。进一步建立健全旅游工作领导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积极推动组建长沙市旅游发展集团,积极探索旅游景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统一营销、统一保护的旅游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具备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加快组建一批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旅游集团,形成一批亿元旅游企业群,做大、做强长沙旅游企业,做优、做旺长沙旅游。

总之,《决议》的出台,是长沙旅游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市人大常委会又适时开展《决议》落实情况的督查和视察,极大地促进了长沙旅游的发展,使长沙旅游进入了一个新的起点。在此,非常感谢市人大对旅游工作的重视、监督和支持,十分感谢市直各部门全力配合、认真落实市人大《决议》,恳请市人大、市直各部门今后一如既往地的支持旅游工作!

关于市政府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发展的决议》情况的督查报告

——2012年4月25日在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

长沙市人大民侨外委副主任委员丑毅奇

2011年10月27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发展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根据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今年3月至4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督查工作组,在市人大常委会张建国副主任的带领下,对全市贯彻落实《决议》的情况进行了督查。督查工作组实地察看了开福区、望城区和浏阳市的部分景区景点,听取了市人民政府10个工作部门的情况汇报,召开了9个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旅游局负责同志的座谈会。4月8日至15日,余合泉主任带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到四川、云南等地考察学习了旅游业的发展情况。18、19日两天,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民侨外委委员,在市人民政府陈献春副市长的陪同下,对岳麓山、雷锋纪念馆、光明村、关山村、花明楼、灰汤、炭河里遗址和沩山密印寺等旅游景区景点进行了视察。现将督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落实《决议》的基本情况

(二)行动迅速,措施有力。一是立足加快发展,修订规划。按照决议要求,对《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的旅游部分、十二五规划及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进行了修订,突出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城市的旅游功能。同时,组织专家研究制定了马王堆-汉王陵、铜官窑等五大文化旅游区规划建设方案。二是突出资源特色,打造精品。全力推进灰汤温泉旅游度假区、大围山生态旅游区、铜官窑文化旅游区、马王堆文化旅游区等景区景点的建设和提质。三是加强宣传推介,提升形象。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隆重推出了长沙专题宣传和市长专访,向全世界展示长沙新形象。在新浪网、腾讯网、中国旅游网、旅游报、首都机场等众多媒体和场所,采取多种形式推介长沙旅游。四是加大引导力度,多元投入。今年市财政增加旅游发展专项经费500万元,各区、县(市)政府都加大了对旅游业发展的投入。同时,鼓励旅游企业上市融资,并积极引导民间资金投入旅游业。五是强化管理服务,健全体系。出台《长沙市旅游行业发展品质旅游工作方案》,推进旅游管理标准化建设。着力推进游客集散咨询中心、旅游电子商务平台、旅游咨询服务热线等十项重点建设,逐步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体系。

(三)抓紧落实,效果明显。《决议》出台不到半年,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认真积极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表现在:一是旅游品牌有新形象。岳麓山—橘子洲旅游区成功创建国家5A级景区。胡耀邦故居、杨开慧纪念馆等7个景区成功创建国家4A级景区,望城区、灰汤镇、光明村等成功获批首批旅游强县、首批旅游名镇、首批旅游名村,极大提升了长沙旅游整体形象。二是节会活动有新亮点。名人沙龙、第五届长沙乡村生态文化旅游节、中国灰汤紫龙湾温泉国际高温极限挑战赛等节会活动相继在长沙成功举办,使长沙旅游精彩不断。橘子洲周末焰火持续燃放,吸引游客过四千万,“春之歌”主题花展吸引了省内外数十万名游客。三是管理水平有新提升。在全国率先提出开展“突出五心服务,发展品质旅游”活动。充分发挥旅游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全国率先成立长沙市自行车旅游协会,成功进行市旅行社协会换届。四是旅游经济有新增长。2011年全市旅游总收入同比增长27.26%,总收入在全国省会城市中排第7。今年一季度全市接待国内外游客1789.8万人次,实现旅游总收入171.48亿元,同比增长23%和25%。

二、贯彻落实《决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精品项目建设有待加速。旅游项目建设是拓展旅游消费的首要载体。旅游业发展必须要有大项目、大精品来支撑,特别是长沙目前处在打造世界旅游目的地的关键时期,虽然已经拥有了首个国家5A级景区,但是长沙深厚的历史文化内涵仍未充分挖掘出来,历史文化资源价值未得到很好的开发利用。虽然具有世界闻名的历史文化遗产,但作为旅游资源,还没有开发成为与“世界级”相匹配的旅游精品。旅游商品开发不足,文化品位不够,缺乏便于携带、物美价廉的地方特色旅游产品。旅游企业缺乏一批“超级航母”。

(三)配套设施建设有待加快。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存在差距,一些重点旅游景区、景点至交通干线旅游专线公路的连接不畅,不能适应市场需求,如灰汤、花明楼景区迫切要求加速长花灰韶公路建设。旅游客运车辆数量存在较大缺口,目前我市乘坐旅游客运车的游客近6万人次/天,约需要1500台车,但全市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约500多台。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有待健全,游客集散中心和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尚未建立,道路交通和景区多语种标识标牌、旅游保险、紧急救援等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还不能满足现代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决议》的几点建议

(一)继续完善整体规划。要继续完善长沙旅游的整体规划,按照城市国际化的要求,规划一批大项目、大精品,将现代旅游业发展与城乡建设、土地、水体利用、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增强城市的旅游景观功能。在城乡规划、旧城改造和新城建设中,要尊重历史,加强重要遗址、遗迹保护,充分挖掘核心吸引力体系,打造景观城区、景观街道、景观社区、景观乡村和景观地产。

(二)继续打造旅游品牌。要尽快推进马王堆汉墓、铜官窑等遗址公园建设和申报联合国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大力开发湘江旅游,打造节会旅游品牌;大力整合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娱乐旅游、红色旅游等资源,突出特色,全面提升旅游品质。坚持培养本地旅游龙头企业和引进国内外知名品牌旅游企业并重,探索组建长沙旅游投资开发集团,形成一批亿元旅游企业群,推动长沙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关于落实《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决议》情况以及2011年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管理及2012年融资偿债计划的报告

长沙市财政局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度工作要点安排,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落实《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情况以及2011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管理和2012年融资偿债计划汇报如下,请予审议。

一、落实人大决议,加强融资及债务管理的主要措施

近年来,我市在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投入的同时,落实《决议》要求,通过制定系列制度、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了政府性债务管理力度。

(一)建立了债务管理制度

2009年,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决议》。为落实《决议》精神,同期,市政府配套出台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09〕42号)、《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长政发〔2009〕43号)、《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长政发〔2009〕44号)、《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9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性项目融资管理的意见》(长政办发〔2010〕27号)等一系列制度,明确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对项目融资的计划管理、资金的使用管理、偿债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已基本建立了政府性投资项目债务资金使用前科学决策、使用中跟踪监督、使用后绩效评价的较为完善的管理机制。

(二)加强了债务监督管理

1、前期审批实行归口和计划管理

为解决政府性债务管理中存在的多头举债、多头管理、无序担保等问题,市政府已明确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进行统一的管理。平台公司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计划确需贷款(融资)的,应先向市财政局申报下年度的项目融资计划,市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作为项目融资依据。同时,未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平台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或对外进行担保。

2、债务资金使用实行“双控”管理

根据《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长政办函〔2009〕91号)文件规定,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率先全省实行“双控”管理,对于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超项目概算、超合同范围以及支付资料不全的项目一律不予付款。至2011年底,全市共有132家项目单位纳入“双控”管理,开设“双控”账户250个。2011年,核付“双控”资金6140笔,金额达143.78亿元,拒付393笔,金额达8.29亿元。目前“双控”账户资金余额为86.25亿元。通过执行“双控”管理制度,有效地规范了项目资金的拨付程序,防止资金到位后出现被挤占挪用的情况,为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的落实和廉政建设把关守口。

3、项目完工实行绩效评价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已分别成立了绩效评价处和跟踪审计处,通过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制度,逐步对使用债务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全程审计。

4、债务风险实行信息化预警管理

财政部门通过设定债务率、偿债率等预警指标,采取定期追踪、按季分析的方式,对政府性债务的规模、结构和风险状况进行动态预警,2011年率先全省初步形成了政府性债务信息管理体系。债务管理信息系统着重在债务余额变化、债务举借、资金使用、还本付息、统计分析等各环节进行全程管理和动态监控,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并与举债单位实行联网。市财政局于2010年立项进行软件开发,2011年上半年完成开发任务,目前已投入试运行。

(三)完善了债务偿还机制

(四)清理了债务基础数据

一是国家审计署对长沙市政府债务发生的起始年、1997年、1998年、2002年和2007年至2010年等8个年度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基本摸清了全市政府性债务底数;二是按财政部要求对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实行每月统计上报,并按季填报债务融资和偿债计划执行情况,确保真实反映我市债务情况;三是根据国务院〔2010〕19号文件精神对我市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了清理核实,并对融资平台公司按照“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了规范。

(五)做实了政府融资平台

针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公司规模偏小、资产不优、融资能力较差的状况,2009年,市政府采取资源整合、撤并重组等方式将投资公司改造,成立了五大平台公司,其中先导投资控股公司注册资金为100亿元,市轨道集团、市城投集团注册资金分别为50亿元。重组后的平台公司,一方面市政府通过注入资金、资产等方式逐步做实,真正做到资产与债务相匹配,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公司内部将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身实力,逐步做到企业盈利和债务偿还统一。

二、2011年市本级融资偿债计划执行情况

(一)2011年全口径的市本级债务余额

据审计署口径统计,各投融资公司和市属各单位2011年年初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782.97亿元。1-12月实际举借为157.7亿元,实际偿还本息合计173.51亿元(其中:偿还本金128.9亿元;偿还利息44.61亿元),截止2011年12月31日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811.78亿元,按审计署口径划分,其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308.5亿元,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9.71亿元,其他债务233.57亿元。(三类债务的划分说明附后)

从债务资金投向看,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市政建设509.79亿元,占债务余额的62.8%;土地收储整理165.92亿元,占20.44%;交通运输63.66亿元,占7.84%;教育14.45亿元,占1.78%;农林水11.89亿元,占1.47%;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13.15亿元,占1.62%;卫生8.17亿元,占1.01%。

(二)2011年融资及偿债计划完成情况

1、2011年各投融资公司和市属各单位计划融资261.94亿元,实际融资157.7亿元,到位率60.2%。到位率低的主要原因一是国家货币政策持续收紧,存款准备金率连续上调6次,使得银行新增贷款投放受到一定影响;二是受《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和银监会一系列调控文件的影响,各贷款银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纷纷提高贷款准入门槛,紧缩贷款规模。

2、计划偿债150.43亿元,实际偿债128.9亿元,完成率85.69%。未完成偿债计划的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到期债务通过流动资金贷款转为项目贷款的方式延长了还款期限;二是非税局的计划偿还数中有5亿元由区政府偿还,根据审计署口径不在本级实际偿还数中体现。(详见附表1)

(三)2011年融资资金使用及使用效益情况

融资资金到位后,有力推进了项目建设,直接促进了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增长,也带来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扩投资、拉内需,促进经济平稳快速增长。2011年全市实现地区生产总值5619.3亿元,增长14.5%,辖内财政收入迈过千亿大关,达1330亿元,比上年增长28.55%,财政总收入688.85亿元,比上年增长34.73%。综合竞争力不断提高,2010年长沙在全国省会城市中排名第七。

2、重大项目全力推进,城市品质明显提高。2011年末,市本级债务余额811.78亿元中投入市政建设509.79亿元,占62.8%。营盘路过江隧道顺利通车、黄花机场新航站楼正式投入使用,湘江长沙综合枢纽完成一期建设,轨道交通1、2号线、福元路大桥、湘府路大桥、南湖路隧道等重点工程有序推进。通过适度举债融资,有效支持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完善了城市功能,提升了城市品位,改善了投资环境,形成了大量优质城市资产。

3、民生工程进展顺利,宜居城市效果凸显。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15887户,7个城中村改造试点有效推进,完成老旧社区环境综合整治17个,提质改造支路街巷50条,新建社区公园30个,城区61个排污口实现截污,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推进,污水处理率达到94%,荣获全国人居环境范例奖。2011年我市获评全国文明城市,实现了我市人民多年来的夙愿。

4、“两型社会”示范区建设成效显著。节能减排项目进展顺利,获批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圭塘河生态景观区建设实质性启动,“两山一湖”提质改造工程全面竣工,梅溪湖、洋湖垸成为全国生态修复样板工程,先导区“六纵八横”路网全面形成。

三、市本级2012年融资计划

(一)项目建设所需资金及融资计划审核情况

(二)2012年融资计划数为266.83亿元。

具体如下:

1、投融资公司计划融资共计234.15亿元。其中:引水公司4亿元、轨道集团46.65亿元、湘江枢纽公司9亿元、市水利建设投资公司0.5亿元、市城投集团72亿元、先导区80亿元、高新区14亿元、市非税局8亿元。

2、市属单位计划融资共计32.68亿元。其中:市卫生局系统6.43亿元、市教育局系统0.2亿元、长沙学院0.3亿元、长沙生态动物园0.3亿元、湖南新港有限责任公司1.45亿元、2012年新纳入计划管理的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24亿元。

(一)偿债计划

2012年计划偿债数265.07亿元。其中:

1、投融资公司计划偿债共计227.62亿元。其中:引水公司2.32亿元、轨道集团60.57亿元、环路公司3.74亿元、湘江枢纽0.3亿元、市水利建设投资公司1.73亿元、市城投集团61.11亿元、先导区77.66亿元、高新区12.99亿元、市非税局7.2亿元。

2、市属单位计划偿债共计37.45亿元。主要是:市政局10.8亿元、地方债券5.3亿元、橘洲建设指挥部4.1亿元、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4.29亿元、机关大院指挥部2.44亿元、市技术进步担保公司2.64亿元,市卫生局系统2.07亿元、外债转贷1.52亿元、市公安局1.46亿元、市教育局系统1亿元、湖南新港有限责任公司0.51亿元、长沙学院0.4亿元。

投融资公司及市属单位2012年计划偿债265.07亿元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偿还:

1、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偿还。其中:市城投集团本部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9.8亿元、市非税局7.2亿元、地方债券5.3亿元、市技术进步担保公司2.64亿元、长沙学院0.4亿元,共计25.34亿元。

市政局、市橘洲建设指挥部、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市水利建设投资公司等计划偿还资金18.34亿元为欠付的工程款,根据审计结论和当年资金实际到位情况偿还,无法偿还的部分由预算安排资金逐年进行消化。

2、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其中:市体育局0.05亿元由彩票公益金偿还,市教育局系统1亿元由教育费附加偿还。

3、争取上级补助资金偿还。其中:环路公司的3.74亿元由政府二级收费公路撤站获得的国家补助收入偿还。

4、投融资公司通过运营市政府注入的土地等资产产生的收益偿还。其中:轨道集团60.57亿元、市城投集团35.39亿元(南湖公司22.69亿元、铁路站场迁建公司12.5亿元、新河三角洲公司0.2亿元)、湖南新港有限责任公司0.51亿元、长沙市土地储备中心4.29亿元、湘江枢纽0.3亿元、先导区77.66亿元、高新区12.99亿元,共计191.71亿元。

5、单位自身经营收入、事业收入偿还。其中:卫生局系统2.07亿元、长沙生态动物园0.2亿元、城投集团下属水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35亿元、引水公司2.32亿元。

如以上各单位当年的自身收入及土地收益不足以偿还到期债务,可采取借新还旧等方式缓解年度还款压力或使用偿债准备金垫付偿还。

五、政府性债务分年度到期偿还情况

根据2011年末融资情况,政府性债务分年度到期金额为:2012年265.07亿元、2013年126.25亿元、2014年138.91亿元、2015年82.52亿元、2016年以后199.03亿元。

关于2011年度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使用情况专项审计调查的报告

长沙市审计局

市审计局始终将债务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科学制定审计方案、创新审计方式方法,2010年以健全机制、摸清家底为重点,2011年以债务结构和资金投向为重点,2012年以债务管理机制运行和融资项目监管为重点,对我市债务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系统、全面、深入的跟踪审计调查,确保了此项工作年年有重点、年年有突破。通过近3年的债务审计,摸清了政府性债务的总体规模、债务结构、举债方式、资金投向等情况,及时揭示和反映了政府性债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债务的成因、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客观评估了偿债风险,促进了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的健全和完善,为加强债务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市本级政府性债务基本情况

根据市财政提供的有关数据,2011年市本级地方政府性债务年初余额为782.97亿元。当年举借157.7亿元,偿还本息合计173.51亿元(其中:偿还本金128.9亿元;偿还利息44.61亿元),年末余额为811.78亿元(其中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308.5亿元,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269.71亿元,其他债务233.57亿元)。

从债务资金投向看,用于市政建设509.79亿元,占债务余额的62.8%;土地收储整理165.92亿元,占20.44%;交通运输63.66亿元,占7.84%;教育14.45亿元,占1.78%;农林水11.89亿元,占1.47%;卫生8.17亿元,占1.01%;保障性住房5.06亿元,占0.62%;工业2.78亿元,占0.3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13.15亿元,占1.62%;科学文化0.85亿元,占0.1%;其他支出16.06亿元,占1.98%。

从债务资金分年度到期金额看,2012年265.07亿元、2013年126.25亿元、2014年138.91亿元、2015年82.52亿元、2016年以后199.03亿元。

二、审计调查总体评价

近年来,我市通过举债融资有效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完善了城市功能,优化了投资环境,改善了民生,城市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2011年被评为全国文明城市,获批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同时,政府性债务管理水平逐年提升,已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债务管理机制。目前,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风险基本可控,债务投入成效逐步显现。

(一)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明显

2011年市政府在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的同时,通过举债融资有效地扩大投资、拉动内需,有力推动了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民生工程和“两型社会”示范区建设,改善了投资环境,形成了大量优质城市资产,对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2011年我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510.2亿元,增长26.1%;地区生产总值达5619.3亿元,增长14.5%;辖内财政收入迈过千亿大关,达1330亿元,增长28.55%。

(二)债务管理机制不断健全

(三)债务风险管理和预警机制初步形成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未形成绩效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

(二)部分贷款抵押物不合规

2011年市土地储备中心用土地预登记证抵押贷款7.03亿元,其中招商银行2.91亿元、中信银行3.22亿元、长沙银行0.9亿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关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的规定。

(三)项目资金未按规定实行“双控”管理

2010年至2011年,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市轨道交通实业有限公司从交通银行贷款9.8亿元用于氵荣湾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拆迁工作,未按《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办发〔2009〕42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级政府性项目融资管理的意见》(长政办发〔2010〕27号)的规定将贷款资金转入财政双控账户管理,而是通过基本账户直接收支。

(四)未按核定用途使用债务资金

经审计,部分政府性债务资金被改变用途,调剂使用。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因项目回购资金未到位,为避免出现贷款逾期,使用已分配项目用途的7.28亿元债券资金归还到期银行贷款,其中,农行4亿元、光大1.1亿元、深圳发展银行0.96亿元、长沙银行1.22亿元。

(五)部分项目建设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1、边设计边施工。长沙生态动物园园区二标段建安工程项目(包含海豚馆建安工程、宠物家园建安工程等7个子项目)于2009年12月开标并开工建设,中标金额8509.56万元,工期360天。其中海豚馆子项目因其生物循环系统的设计一直未能完成,截止审计时主体工程仍未竣工。

2、招标在前,概算批复在后。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总公司枫林路景观改造工程(麓枫路-雷文路)投资估算4000万元,2011年3月立项,4月进行公开招投标,高新区管委会至2011年8月才批复初步设计概算。

(六)工程结算不及时

市环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下属长沙机场高速路经营有限公司机场高速公路项目于2001年5月开工建设,2003年9月底竣工通车。截止2011年底,其已完工的48个项目中,尚有12个工程项目因施工方不配合提供报审资料,一直未能送审。此12个项目截止2011年底已支付工程款7555.70万元。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建议

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为推动建立政府举债事前科学决策、事中监督管理、事后绩效评价的债务管理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债务风险,特提出如下审计建议:

(一)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债务管理绩效

(二)科学制定融资计划,有效控制债务规模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财政收支形势和现有政府性债务规模与结构,正确处理好发展速度与可用财力的关系,按照“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制定政府中长期举债规划,对政府债务进行总量控制;按“责、权、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合理制定年度融资计划,严格计划调整审批;改进和完善政府性债务举借决策机制,新增债务项目要统筹考虑举债规模、举债期限与方式、偿债能力,防止重借轻还、追求贷款数量而忽视项目质量等问题。

(三)健全债务指标体系,积极防范债务风险

市财政和各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经济发展实力、本级财力增长预期以及债务还本付息数额年度间变化等因素,深入分析债务依存度、新增债务率、逾期债务率等债务指标,合理划分风险指标控制区间,科学设定风险防范等级,分类分等级制定风险预警和防范措施,逐步形成完善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和控制体系。加强与金融监管机构和各有关金融机构的协调合作,健全信息共享分析机制,及时有效地监测贷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各政府投资公司(项目公司)要统筹考虑融资成本、项目效益和偿债能力,逐步建立行之有效的债务风险分析预警机制,加强对债务规模结构和偿债能力的监测控制,及时预测债务风险程度和变化趋势,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四)加强平台管理,提高公司运营水平

应进一步完善投融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注入资本质量,对注入公司的土地必须经过合法划拨或“招、拍、挂”程序,按规定进行登记与管理。政府投资公司应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和盈利水平,改变目前过度依赖财政拨款和土地收入的现状,安排好存量债务的偿还和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根据建设项目进度,科学合理地制定融资、使用和偿债计划,拓展融资品种,改善融资方式和筹资途径,有效控制债务规模,切实降低融资成本。同时,严格内部管理,加强信息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市政府落实《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决议》情况的督查报告

长沙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余建国

2009年6月25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为全面了解《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根据2012年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今年3月至4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督查工作组,专题听取了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审计局的汇报,对我市主要融资平台公司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督查情况汇报如下。

《决议》实施三年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按照《决议》提出的“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规范举债行为;严格控制债务规模,防范债务风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诚信偿债”的三个方面要求,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控制和防范债务风险,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二是逐步建立健全债务管理机制。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建设,先后制定《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长政发〔2009〕42号)等5个专门文件,提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明确责任主体,建立了“借用还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举债偿债机制。市发改委不断完善项目库,加强对举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市财政局认真牵头做好项目举债偿债计划报批、资金筹措、资金“双控”监管及风险预警等全面工作。市审计局始终把债务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摸清底数,揭示问题,有效促进了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健全完善。三年来,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从无到有,管理由粗放到日趋完善,扭转了以往多头举债、分散管理、财政兜底、无人负责的状况,逐步走向系统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是采取措施诚信偿债。三年来,市政府清理、整合、重组五大平台公司,通过注入资金、资产,增强其融资偿债能力;按照《决议》要求,扩大偿债准备金规模。2011年市政府出台《长沙市本级政府偿债准备金管理办法》,拓宽归集偿债准备金渠道,提高偿债能力。2009年至2011年,市政府及各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借新还旧、土地经营收入、财政投入等渠道,先后偿还银行等债务资金339.31亿元,维护借贷信誉。先导区在梅溪湖项目的运作上采取政策变资源、资源变资产方式,成功开发了梅溪湖片区,并提前偿债。

五是债务资金使用效益明显。三年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融资举债,有效地扩大投资、拉动内需,有力地推动了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两型社会示范区建设。完善了城市功能,优化了投资环境,改善了民生,城市竞争力不断增强。2009年至2011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441.8亿元、3112.6亿元、3510.2亿元,年均增长29%;地区生产总值3744.8亿元、4547.1亿元、5619.3亿元,年均增长14.74%;辖内财政收入突破千亿大关,达1330亿元,为战胜世界金融危机对我市造成的不利影响和后金融危机的经济下行困难提供了资金保障,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贯彻落实《决议》存在的问题

从本次督查情况来看,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主要还存在三个方面问题:

一是债务规模偏大,存在一定风险。截至2011年底,我市本级政府性债务余额为811.78亿元,今年将迎来偿债顶峰,到期债务265.07亿元。在国内经济下行复杂多变的困难情况下,既要确保重点项目资金链不断,又要筹措巨额资金偿债,将对财政及各投融资平台公司是一个极大的考验。

二是债务监管存在漏洞。据市审计局连续三年对我市本级债务进行审计表明,少数单位在债务举借、使用监管过程中存在问题,如各融资平台公司均未按财政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公益性项目债务进行核算,也未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备。个别项目不按规定报批借贷计划、项目资金规避“双控”管理、甚至违反基建程序都时有发生。

三是部分融资平台公司实力不强,经营困难。由于缺乏优质资产和资产结构不合理、经营性资产资源不足、项目配套资本金到位不及时等原因,部分融资平台公司无法满足新增贷款对抵押、质押物的要求,加之目前信贷规模偏紧,准入门槛提高等种种因素,以公益性项目为主的城投集团、轨道公司等融资平台公司自身难平衡,经营较困难。

另外,基层单位对市政府偿还历史欠债进度缓慢的意见较多。

三、进一步贯彻落实《决议》的建议

(一)将政府性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温家宝总理今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精神,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把政府性债务资金全面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分类管理,进一步细化落实债务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债务资金管理使用、债务资金绩效评价、风险预警等全过程监管,进一步提高债务资金安排的科学性、管理的权威性、使用的有效性。

(二)要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决议》提出的“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规避风险”的原则,正确处理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发展速度与综合财力、债务规模与偿债能力的关系。一是大力推进转方式调结构,提升经济发展质量,逐步减少存量债务;二是突出重点,有保有压,严格控制新增债务;三是积极放开市场,启动民资,探索公益性项目资金筹措多元化路径。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减轻政府负债压力。

(三)做实做强融资平台公司。防范政府性债务风险要从做实做强融资平台公司入手。一是高度重视市轨道公司(环线公司)、城投集团等融资平台公司的经营运作,要进一步加大注入优质资产、土地资源、优惠政策和配置项目资本金的力度,尽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真正成为融资、建设、经营、偿债自我发展的主体;二是指导、支持各融资平台公司及其子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根据不同性质平台公司采取信贷、企业债券、中期票据、资产证券化等多种融资模式,提高直接融资比例;三是各融资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总结城市土地开发增值的成功经验,不断探索和创新模式,将政策资源转化为优质资产,提高盈利和偿债的能力。

《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

修改情况的汇报

长沙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周伟

现就《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改的基本情况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将条例草案第三条和第四条合并,分为三款,并进行修改:一是新增一款“发展慈善事业,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民间运作和非营利的方针”作为修改稿第三条的第一款;二是鉴于“公开”和“非营利”不是开展所有慈善活动必备的前提条件,是否属于慈善活动的原则存在较大争议,因此将开展慈善活动的原则中的“公开”和“非营利”删除,并作为修改稿第三条的第二款;三是鉴于“助医、助学、助居”等形式难以穷尽,因此对慈善活动定义进行文字修改,并作为修改稿第三条的第三款。(见修改稿第三条)

(四)对条例草案第六条进行修改:一是鉴于“慈善公募”包括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内容,因此,将第一款中的“(以下简称‘慈善公募’)”移除;二是将第二款中“经当地民政部门”修改为“经市、县(市)民政部门”,使条文的指引性更强。(见修改稿第五条)

(七)条例草案中规定慈善公募募捐人每年度要向财政、审计等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鉴于慈善公募募捐人有一部分是经民政部门许可后开展慈善公募的,具有不确定性,要求其每年度进行报告不太合理,因此,将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每年度”删除。(见修改稿第九条)

(八)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多人提出慈善公募募捐人使用所募财产时应当减少开支、降低工作成本,因此,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增加“降低工作成本”的内容。(见修改稿第十条)

(九)在慈善活动中尊重捐赠人意愿是慈善活动中应当注重的内容,因此,在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慈善公募募捐人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开展救助活动”的内容。(见修改稿第十一条)

(十)在慈善活动中非公募活动可能具有一定规模,其财物也存在管理和使用的监管问题,因此,在条例草案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捐赠人要求查询或公开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活动组织者应当配合”作为第二款。(见修改稿第十二条)

(十二)鉴于慈善活动中给予税收优惠是属于国家政策支持慈善活动的一个内容,其目的是为了鼓励全社会积极行善,因此,在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兴办慈善实体”作为第一款,使上下条文的衔接更加合理。(见修改稿第十四条)

(十五)由于国家已有政策规定民政部门是慈善活动管理的归口部门,因此,在条例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增加了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将信息报送当地民政部门”的义务,以便于民政部门及时掌握信息。(见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十六)对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进行修改:一是鉴于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和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有语义上的重复,因此,删除“建立表彰奖励制度”的内容;二是将第二款“对本市慈善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境外人士,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的称号”修改为“对于为本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境外人士,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授予荣誉称号”,使表述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相一致。(见修改稿第二十四条)

此外,将条例草案的法律责任依照前面条文的变化作了相应调整,对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和修改。

三、部分未采纳意见的说明

在条例草案一审和一审后征求意见过程中,还有一些意见经过多次讨论、斟酌,没有采纳,简要说明如下:

(一)关于法规名称和结构的问题

有一些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中规范慈善活动的内容较多,促进慈善事业的措施较少,应当将名称改为“长沙市慈善条例”。我们认为,规范是促进的一个重要手段,不论是规范慈善活动还是支持慈善行为、促进慈善协作、培育慈善文化、给予表彰鼓励,都是围绕着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这一主题来进行的,因此,没有采纳这个意见。

有一些意见认为条例草案只规范了促进慈善事业的活动,规范的内容过窄,建议将名称改为“长沙市公益事业促进条例”。我们认为,慈善与公益密不可分,地方性法规无论是就慈善事业立法还是就公益事业立法都是可以的。从语义上讲“公益”的外延更大,立法的难度也更大,在目前国家还没有专门对慈善事业进行立法规范的情况下,我市先对慈善事业进行地方立法相对容易操作。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不等同于慈善会促进条例。就目前的修改稿来看,该法规的实施主体是多元的,有民政局、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等。综合考虑各种意见后,法制委认为法规标题不改为宜。

(二)关于“慈善事业”的定义问题

有一些意见认为,作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应当在条文中定义“慈善事业”。我们认为,一是从内涵看,“慈善事业”的语义解释是指对人关怀、富有同情心的,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且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活动。但是,这个解释不能解决“慈善事业”具体指代对象的问题。二是从外延看,“慈善事业”与“公益事业”存在交叉和重叠,难以用列举式将“慈善事业”与“公益事业”完全区分开来。三是从立法情况来看,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没有对“慈善事业”进行过定义,没有可供借鉴的经验。四是从立法技术上看,回避“慈善事业”的定义问题,对整个法规条文的理解不存在影响。因此,没有采纳这个意见。

(三)关于政府职责的问题

有一些意见认为,慈善是一种民间行为,不应当在法规中规定政府和有关机构的职责。我们认为,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本身兼具社会法和行政法两种属性,“慈善事业”的规范属于社会法范畴,但是“慈善事业促进”的规范在目前的体制、机制下,不可避免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因此,在现阶段的立法中,不仅应当通过规范慈善活动本身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也应当通过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机构的行为,来达到引导、扶持、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目标。

(四)关于募捐的问题

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关于《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审议意见的报告

(提请2012年4月25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

长沙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

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市长:张剑飞2012年4月25日

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说明

长沙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罗利克

现就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三部地方性法规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废止工作的具体安排

(二)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具体说明

(三)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具体说明

(四)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的具体说明

特此说明。

关于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的审议意见的报告

长沙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于2012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十次全体会议,对该议案所涉及的拟废止《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5日施行以来,在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8年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于2011年9月修订后重新颁布施行。审议认为:上述两部条例根据当前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衔接一致,对各级人民政府职责、生猪定点屠宰规划审批程序、强化生猪屠宰质量管理和加大处罚违法违规等方面都制定了详细的条款,较之《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内容,更符合当前食品安全工作要求,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同时,《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的许多条款与上位法规不符,已无保留必要。

综上所述,财政经济委员会经过审议,同意废止《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废止

地方性法规的议案的审议意见的报告

长沙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提请审议《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

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市人大常委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部署和安排,我市于去年11月开始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情况,法制委员会拟订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及说明,现提请审议。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2012年4月16日

关于《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自去年11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组织对我市现行有效的37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在与法规实施主体和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反复研究、协调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五部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的方案。4月1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了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

1、《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第十二条中“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的规定属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的规定,该类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建议将其修改为“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2、《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第二十条中“主管机关可以扣留或收缴”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没有对该类行为设置扣留的行政强制措施,也没有对该类行为设置收缴的行政处罚。因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建议将其修改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强行予以驱散,并将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二、《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中“可以暂扣其经营工具和物品”的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由于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没有对此类行为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地方性法规中也不能设定。因此,建议将该规定予以删除。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中“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由于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建议将该规定予以删除。

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由于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建议将该规定予以删除。但在城市管理的实践中,“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是一个比较有效的手段,在这个手段取消后,目前设定的行政处罚难以遏制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因此,建议将该条中“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

1、《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执行”的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由于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将该规定修改为“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由于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因此,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将该规定修改为“拒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

1、《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摩托车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退还车辆”的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该类行为没有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在地方性法规中也不能设定,建议将该规定删除。

2、《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达到驾驶年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并暂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的规定不一致,但考虑到未达到驾驶年龄的驾驶行为危害性非常大,应当避免其继续驾驶,因此,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达到驾驶年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驾驶,处以五十元罚款,并通知其监护人取车”。

第二款“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待安全隐患清除并进行处罚后退还车辆”的规定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不一致,但考虑到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可能危害到公共安全,应当避免其继续醉酒驾驶,因此,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驾驶,处以五十元罚款,并通知其家属取车”。

五、《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

1、《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中“锁定机动车车轮”的规定,可能导致局部地方交通堵塞,与行政强制设定的目的相违背,因此,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但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2、《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清理、限期拆除、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等决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决定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对代履行的特别规定不完全一致,建议将该规定修改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决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决定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户外招牌不符合本市城市容貌规定和招牌设置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进行强制拆除的规定不一致,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十分细致且操作性强,因此,建议删除《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以上说明连同议案,请予审议。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2012年4月25日在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上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晓明

我受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委托,作关于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492名,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以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492名。

由望城区选举产生的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李树宏因个人原因,已向望城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辞去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辞呈。望城区人大常委会于2012年4月23日召开常委会会议,接受了李树宏辞去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2012年4月25日上午,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对李树宏的代表资格的终止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李树宏的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的各项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现提请本次会议确认李树宏的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并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对终止的李树宏的代表资格进行确认后,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491名。

特此报告。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提请对欧阳华等职务任免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为适应审判工作需要,现提请:

任命

欧阳华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吴波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李祖湖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郭天剑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土地与房屋征收审判庭副庭长;

龙显雄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黎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游浩然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立案第二庭副庭长。

免去

詹支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廖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欧阳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郭天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李祖湖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请予审议。

院长:罗衡宁2012年4月25日

关于《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草案·一审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2年4月26日在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

今天中午,市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本次常委会会议上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提出的有关《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一审修改稿)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二十条规定:“每年11月1日为长沙慈善日。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慈善日积极开展宣传活动。”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3月作为“学雷锋”活动月,每年都会开展一系列“学雷锋”活动,而“学雷锋”活动与慈善活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将3月1日定为长沙慈善日将会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每年3月1日为长沙慈善日。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慈善日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二、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慈善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自然人,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需要救助时,当地民政部门和开展慈善活动的组织应当优先救助。”在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优先救助应当区分轻重缓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对慈善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自然人,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需要救助时,当地民政部门和开展慈善活动的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救助。”

此外,就审议过程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其他意见作如下说明: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在法规中对捐赠财产的合法性进行明确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草案一审修改稿第十三条已规定:“慈善活动中,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对捐赠财产的合法性已提出了明确要求,不需要在法规中再进一步规定。

二、有列席人员提出,境外人士进行财产捐赠,也需要得到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支持,建议在法规第四条中增加这两个部门。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该建议具有一定合理性。但同时认为,海关和检验检疫属于省级部门,按照立法常规,我市的地方性法规一般不涉及上级政府及部门,以避免产生职权上的冲突,且草案修改稿第四条第三款的表述中“等部门”已可以将该两个部门涵盖,不需要在法规中再进一步明确。

三、草案一审修改稿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对于为本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境外人士,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授予荣誉称号。”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境外人士”的范围过窄,应当增加对“境内人士”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该条第一款中“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予以表彰”就是对“境内人士”的规定,不需要在法规中再予以明确。

法制委员会认为,完善后的草案一审修改稿内容比较全面,较好地处理了慈善事业中政府引导、慈善公募组织为主、民间互助活动为辅、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关系,加强了对捐赠财产的管理,提高了对慈善活动信息公开的要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已经基本成熟。鉴于此次修改的量不大,法制委员会建议不再印发法规草案表决稿,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今天中午,市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本次常委会会议上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提出的有关《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在,我受法制委员会委托,向会议报告法制委员会对《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

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

今天中午,市十三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本次常委会会议上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提出的有关《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进行了统一审议。现在,我受法制委员会委托,向会议报告法制委员会对《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

法制委员会认为,行政强制法是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做好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强制清理不仅是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本次法规清理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部署和安排进行的,所涉及五部法规的修改都很有必要,兼顾了合法性和可操作性,且不与国家、省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该决定草案。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2012年第2号)

望城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接受了李树宏辞去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李树宏的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

现在,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实有代表491名。

特此公告。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4月25日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任命:

免去:

詹支粮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廖征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职务;

欧阳华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郭天剑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李祖湖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2年第3号)

《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于2012年4月26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会议于2012年5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2012年6月26日

长沙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慈善文化,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湖南省募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慈善事业,应当遵循政府引导、民间运作和非营利的方针。

开展慈善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合法、诚信的原则,尊重他人人格尊严,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本条例所称慈善活动,是指以募集、捐赠财产或者提供精神安慰、劳务帮扶等方式,自愿、无偿开展的赈灾、扶老、济困、助残、救孤等活动。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和配合本辖区内开展的慈善活动。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开展慈善活动。

第五条依法成立的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开展与其宗旨相适应的、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

其他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市、县(市)民政部门许可后,可以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慈善募捐活动。

第七条在慈善公募活动中,捐赠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捐赠承诺;募捐人应当通过网站、电视或者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受捐情况和捐赠人履行捐赠承诺的情况。

第八条慈善公募募捐人应当建立募集财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跟踪核查、评估、反馈等工作制度,并向社会公开。

捐赠人有权向慈善公募募捐人或者受捐机构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上述机构应当配合。

第十条慈善公募募捐人使用所募财产开展慈善救助活动,应当规范救助程序,及时发放救助款物,建立救助档案,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慈善公募募捐人使用所募财产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时,不得将与本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受益人,但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确需救助的除外。

第十一条慈善公募募捐人应当建立救助项目管理制度,对需要救助的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救助项目库,明确项目救助对象、救助内容和救助程序。各个救助项目的财物应当专账管理、专项使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救助项目进行捐赠,慈善公募募捐人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开展救助活动。

第十二条为了帮助特定对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面向本单位、本社区(村)等特定人群开展慈善募捐活动和民间互助性的捐赠活动。

捐赠人要求查询或公开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活动组织者应当配合。

第十三条慈善活动中,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可以是资金、物品等有形资产,也可以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捐赠的财产须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捐赠人应当配合,所需手续费用由捐赠人与募捐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兴办慈善实体。

第十五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慈善救助活动,向孤寡老人、孤儿、残疾人、重病患者、受灾人等特殊人员提供精神安慰、劳务帮扶等服务。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开展慈善救助活动时,可以邀请志愿者参与救助对象核查、救助项目实施等工作。

鼓励志愿者服务组织根据社会需要定期开展慈善救助活动。

第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在开展慈善活动时,整合资源,加强协作。

鼓励和支持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国际慈善交流与合作,吸纳国际慈善资源。

第十七条鼓励和扶持弘扬慈善文化的文学艺术创作活动。

鼓励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开展慈善文化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八条鼓励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加强与企业等社会各界的联系,采取冠名等协作方式,开展慈善论坛、晚会、研讨会等慈善文化活动,建设慈善文化培育基地,促进慈善文化的发展。

第十九条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公园、车站、机场、码头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开展慈善活动提供场地、用水、用电等方面的便利。

第二十条每年3月1日为长沙慈善日。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在慈善日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慈善信息网络系统,建立统一的公益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下列信息,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一)募捐机构的信息;

(二)募捐活动信息;

(三)接受捐赠信息;

(五)捐赠款物使用信息;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慈善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其开展的慈善活动信息及时公开,并按国家规定将信息报送当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对慈善事业作出较大贡献的自然人,其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遇到困难需要救助时,当地民政部门和开展慈善活动的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救助。

第二十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对于为本市慈善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境外人士,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社会公众、新闻媒体有权对慈善活动及募捐财产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慈善活动及募捐财产管理使用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反映,民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2012年第4号)

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中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抵触的行政强制规定。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该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月6月26日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长沙市关于集会游行示威的规定》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1、将第十二条“对下列破坏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

(一)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的;

(二)聚众冲击集会、游行、示威的;

(三)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

修改为“对下列破坏依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2、将第二十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使用未经许可或虽经许可未按主管机关规定使用的机动车辆、音响设备和宣传品,主管机关可以扣留或收缴。”修改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时使用未经许可或虽经许可未按主管机关规定使用机动车辆、音响设备和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强行予以驱散,并将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二、对《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1、将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其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2、将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可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将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市城市容貌规定且本办法第三、四、五、六章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可以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市城市容貌规定且本办法第三、四、五、六章未作具体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可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对《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1、将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执行。”修改为“违反本条例,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平毁坟头或者限期迁出,恢复原貌;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一)将骨灰装入棺木土葬的;

(二)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和建造活人坟墓的;

(三)在耕地、林地、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墓的;

(四)已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其死亡人员遗体不安葬在公益性墓地的。”

修改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平毁坟头或者限期迁出,恢复原貌;拒不改正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对《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1、将第十六条“摩托车驾驶人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并暂扣车辆至指定场所。摩托车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退还车辆。”修改为“摩托车驾驶人违反禁止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一百元罚款。”

2、将第十八条“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达到驾驶年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五十元罚款,并暂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依法处罚后退还车辆。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五十元罚款,并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待安全隐患消除并进行处罚后退还车辆。”

修改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达到驾驶年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驾驶,处以五十元罚款,并通知其监护人接车。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醉酒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驾驶,处以五十元罚款,并通知其家属接车。”

五、对《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1、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修改为“不按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含临时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可以将机动车拖离现场,并及时告知机动车驾驶人;但不妨碍交通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

2、将第三十六条“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限期清理、限期拆除、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等决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决定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修改为“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决定,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决定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3、删除第四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年第5号)

2012年4月26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了《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2012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该决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为保持国家的法制统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由于《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已发生变化,且上位法对城市房屋拆迁、城区生猪屠宰和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都已进行明确规定,因此,这三部地方性法规没有保留必要。现决定废止:《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区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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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救助的意思是什么,救助热点有哪些救助作为动词,多指从物质上进行拯救和援助,救助热点有63个,指的是比较受大众关注,或欢迎的救助新闻或信息,或指某时期引人注目的救助或问题,如,医疗救助,大病救助等.https://www.xy0797.com.cn/page37?article_id=108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