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24年7月起,我县孤儿基本养育标准为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1792元,集中养育孤儿每人每月2213元。
二、此次下拨的资金为中央、省、县专款,集中养育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2213元和1792元。孤儿不与低保、特困人员重复享受。经审核,2024年11月份发放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7168元(具体详见附件1)。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按照当地散居孤儿保障标准执行。符合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条件且有意愿的,送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同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散居孤儿保障标准全额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与特困人员重复享受。经审核,2024年11月份发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269608.8元(具体详见附件2)。
四、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实行实名制登记动态管理,坚持“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原则。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每月对补贴发放对象进行复核,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乡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应当及时汇总核增、核减情况并上报县民政局。
附件:1.2024年11月份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发放名单汇总表
2.2024年11月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发放名单汇总表
闽侯县民政局
2024年11月13日
2024年11月份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发放名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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