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对依法开展收养工作、加强保障政策衔接、依法推进关爱服务等具体工作要求方面提出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依法开展收养工作
(一)做实做细送养前筛查。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儿童福利机构送养残疾孤儿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对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孤儿进行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儿童福利机构要把促进机构内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及时为残疾孤儿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结合残疾孤儿日常体检和生长发育等情况,认真筛选可送养儿童,细化完善可送养残疾孤儿患病、残疾状况、康复情况及后续治疗、康复计划和建议等重要信息,并根据残疾孤儿年龄、个人意愿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收养人,做到能送早送,让更多残疾孤儿享受家庭温暖。
(四)及时办理户口迁移。办理收养登记后,被收养人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
二、加强保障政策衔接
(三)纳入教育保障范围。各区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人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人有特教需要的,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为居住在本区的被收养人提供特殊教育服务。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中等职业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政策。
三、工作要求
(二)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鼓励收养残疾孤儿政策宣传工作。结合《民法典》等法律宣传,倡导依法收养观念,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传统美德,褒扬收养残疾孤儿的爱心善举,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让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残疾孤儿回归家庭工作,为其提供多样化、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借《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等材料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3.邮件请注明“征求意见稿建议反馈”字样、姓名及联系方式。